解读《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docx
《解读《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解读《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2/12/09a77c37-d1ca-43c2-9225-8729c3fd2a04/09a77c37-d1ca-43c2-9225-8729c3fd2a041.gif)
解读《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
解读!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
第一章
01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无变化
02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无变化
03
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无变化
04
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无变化
05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说明:
由于机构改革,规章意见稿统一修改机构名称,后续有关部门修改的地方不再具体说明。
)
06
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无实质性变化。
07
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增加确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2、增加“等特殊食品”的描述。
08
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无实质性变化。
09
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
(此条为新增条款)
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规定。
10
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1、修改“管理部门”为“地方管理部门”;修改“加快信息化建设”为“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公开许可事项的网站由“行政机关网站”改为“本机关官方网站”。
2、增加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的要求。
3、删除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的描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11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增加“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申请主体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2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含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调味品中增加“含食盐”的说明,其他无实质性变化。
13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中增加“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其他无变化。
14
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三)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四)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要求变更:
1、删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删除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3、删除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删除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增加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6、增加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15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以及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要求增加提交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6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无变化。
17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三)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文本;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要求变更:
1、删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删除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3、删除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删除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5、增加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6、增加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文本。
7、增加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18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无变化
19
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修改告知时间由5个工作日内为2个工作日内。
20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无变化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21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食品生产者首次申请许可或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报告。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食品生产者可以对试制食品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或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特殊食品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增加“对食品生产者首次申请许可或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条件要求。
2、核查内容增加产品标准。
3、增加对出具检验报告的要求。
4、增加“特殊食品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5、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将“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修改为“在产品或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6、现场核查完成时间由10个工作日内改为5个工作日内。
22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改为10个工作日内,延长时间由1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23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将“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调整为5个工作日内。
24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低风险食品的具体食品类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此条为新增条款)
增加对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
25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以及只生产出口食品的食品生产者,不为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此条为新增条款)
增加对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以及只出口的食品生产者,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26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无变化
27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无变化
28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无变化
29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无变化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30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无变化
31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
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副本载明产品或配方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当在副本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
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
1、删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2、删除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3、特殊食品载明的“产品注册批准文号”修改为“在副本载明产品或配方注册批准文号”。
32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无变化
33
第三十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删除日常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