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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规范共10篇doc

★汽车库设计规范_共10篇

第1篇:

汽车库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85年1月1日

关于颁发《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直属单位: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对某些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当地主管基建综合部门应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下达的编制《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任务,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公用局公交公司、天津市交通局、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组成《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完成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

各种类型的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现状,总结我国汽车库设计防火经验,吸收了有关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汽车库设计防火技术,并征求了有关设计、使用、科研、大专院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八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采暖和通风,电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表2.0.2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第2.0.3条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汽车库(区)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

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第3.1.2条Ⅰ、Ⅱ类停车库、修车库宜单独建造。

Ⅲ、Ⅳ类停车库、修车库可贴邻设在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部。

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3条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

但不应直接设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

修车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3.1.4条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车位数不宜超过5个,并应布置在底层。

第3.1.5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类停车库贴邻建造,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第3.1.6条为车库服务的下列辅助用房,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建造,但应用防火墙隔开和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一、贮存量不超过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二、安装容量不超过5米2小时的乙炔发生器间;

三、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房间。

第3.1.7条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喷漆间、电瓶间、乙炔发生器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间及修理车位。

第3.1.8条停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第3.1.9条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停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第3.1.10条Ⅰ、Ⅱ类停车场,应设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消防器材间。

第3.1.11条汽车库(区)的加油站、乙炔发生器间、煤气调压站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1.00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米。

④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2.1减少25%。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1增加2米。

⑥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⑦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2.2条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贮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小于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贮罐或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贮罐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设置,但应用防火墙隔开。

③计算一个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折算。

④汽车库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第3.2.3条汽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4.2.5条防火墙、防火隔墙内不应设置通气孔道,也不宜通过管道,如必须通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4.2.6条防火墙、防火隔墙上不宜开门窗洞口。

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三节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

第4.3.1条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均应分开设置.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的电梯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

管道井、电缆井穿过每层楼板处(如有困难时,可每隔2~3层)应采用与楼板同等耐火性能的材料分隔。

管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60小时的防火门。

第4.3.2条非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隔墙与停车区隔开;停车区与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或用水幕保护的卷帘门与停车区隔开。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多层停车库和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可不受此限。

第五章安全疏散

第5.0.1条停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的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组合多层停车库,底层停布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它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第5.0.2条停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二、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多层停车库。

第5.0.3条疏散用的室内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其室内疏散楼梯应设防烟楼梯间。

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

室外疏散楼梯可代替室内疏散楼梯。

但其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

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注:

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至室内最远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应超过45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距离可增至60米。

单层停车库、底层停车库和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其距离不应超过60米。

第5.0.5条停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停放车辆不超过10辆的单层、底层停车库;

二、设有双车道的汽车疏散坡道的Ⅲ类多层停车库(底层除外);

三、Ⅳ类地下停车库;

四、Ⅲ、Ⅳ类修车库。

第5.0.6条汽车停放应留出疏散通道,并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

汽车与汽车、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注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按距墙、柱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第5.0.7条汽车库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停放车辆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

第六章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

第一节消防给水

第6.1.1条汽车库(区)应设有消防给水。

消防给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并应设有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放车辆不超过5辆的停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6.1.2条汽车库(区)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该区域内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仍应不小于10米;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灭火时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6.1.3条汽车库(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按库(区)内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停车库、修车库或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一、Ⅰ、Ⅱ类20升秒;

二、Ⅲ类15升秒;

三、Ⅳ类10升秒。

标准共6页、第05页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第6.1.4条汽车库(区)设有固定泡沫设备、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为一处起火需要同时开启的设备所需用水量加上室内、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第6.1.5条汽车库(区)室外消防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均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米,距油库不宜小于15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以内的汽车库(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第6.1.6条停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一、Ⅰ、Ⅱ、Ⅲ类停车库,Ⅰ、Ⅱ类修车库,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5升燉秒;

二、Ⅳ类停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应保证有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5升燉秒。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停车库,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第6.1.7条室内消火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50米,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不应大于30米,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消火栓口径应为65毫米,水枪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第6.1.8条停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有二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其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立管不超过一条,当立管超过三条时,可关闭两条。

多层停车库的平屋顶上,应设试验检查用的消火栓。

第6.1.9条超过四层的多层停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6.1.10条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水塔)应能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6.1.11条Ⅰ、Ⅱ、Ⅲ类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和底层停车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排停车不小于10升燉秒、双排停车不宜小于30升燉秒。

如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经计算消防用水量少于30升燉秒时,可按实际用水量采用。

二、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不能直接满足室内灭火要求时,在起火后10分钟内的消防用水量,应由消防水箱供给,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均不应小于10升燉秒;10分钟后的消防用水量,应由固定消防水泵供给。

三、最不利点喷头的喷口压力不宜小于1公斤厘米2。

注:

固定泡沫灭火设备,可以代替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第6.1.12条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小时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其中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一小时计算。

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二节火灾报警和泡沫灭火设备

第6.2.1条Ⅰ、Ⅱ、Ⅲ类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底层停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设置相应的消防控制室。

第6.2.2条Ⅰ、Ⅱ类地下停车库,每层宜设置移动式空气泡沫管枪二支,泡沫液储量不应少于灭火用量的二倍,灭火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泡沫管枪和泡沫液应集中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室内消火栓的压力应能满足移动式空气泡沫管枪所需的压力。

第七章采暖和通风

第7.0.1条需要采暖的下列停车库或修车库应设集中采暖:

一、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

二、Ⅰ、Ⅱ、Ⅲ类停车库;

三、Ⅰ、Ⅱ类修车库。

Ⅳ类停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如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停车库、修车库内。

第7.0.2条甲、乙、丙类生产工间、库房不应贴邻火墙布置。

第7.0.3条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各自的排风系统,该系统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乙炔间的通风,应按现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0.4条设有通风系统的停车库,其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7.0.5条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过时,管道周围空隙要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处设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85年1月1日

关于颁发《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直属单位: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对某些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当地主管基建综合部门应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下达的编制《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任务,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公用局公交公司、天津市交通局、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组成《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完成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

各种类型的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现状,总结我国汽车库设计防火经验,吸收了有关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汽车库设计防火技术,并征求了有关设计、使用、科研、大专院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八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采暖和通风,电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表2.0.2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第2.0.3条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汽车库(区)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

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第3.1.2条Ⅰ、Ⅱ类停车库、修车库宜单独建造。

Ⅲ、Ⅳ类停车库、修车库可贴邻设在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部。

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3条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

但不应直接设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

修车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3.1.4条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车位数不宜超过5个,并应布置在底层。

第3.1.5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类停车库贴邻建造,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第3.1.6条为车库服务的下列辅助用房,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建造,但应用防火墙隔开和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一、贮存量不超过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二、安装容量不超过5米2小时的乙炔发生器间;

三、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房间。

第3.1.7条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喷漆间、电瓶间、乙炔发生器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间及修理车位。

第3.1.8条停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第3.1.9条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停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第3.1.10条Ⅰ、Ⅱ类停车场,应设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消防器材间。

第3.1.11条汽车库(区)的加油站、乙炔发生器间、煤气调压站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1.00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米。

④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2.1减少25%。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1增加2米。

⑥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⑦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2.2条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贮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小于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贮罐或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贮罐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设置,但应用防火墙隔开。

③计算一个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折算。

④汽车库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第3.2.3条汽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4.2.5条防火墙、防火隔墙内不应设置通气孔道,也不宜通过管道,如必须通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4.2.6条防火墙、防火隔墙上不宜开门窗洞口。

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三节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

第4.3.1条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均应分开设置.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的电梯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

管道井、电缆井穿过每层楼板处(如有困难时,可每隔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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