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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大发74号

浙江工业大学文件

浙工大发〔2017〕74号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

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

2017年11月1日

 

浙江工业大学

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和管理规范,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各类科技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技合作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收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以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审核项目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或接受委托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四)学院(或单位)配合做好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有关支出的审批事项。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审计机关、资助单位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按要求及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评审、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举办会议发生的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网络费、专利申请(不包含专利维护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纵向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人员、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等。

横向项目劳务费可支付给项目组的各类成员。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1.其它费用:

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

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1.绩效支出:

指学校按国家规定从科技项目间接费用中安排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的相关支出。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2.学校管理费:

指学校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气、暖消耗,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三)业务招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支出应根据所签订合同约定执行,并严格执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1号),统一纳入公务接待范畴来进行财务管理,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不得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六条学校管理费中科技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由计财处按学校明确的管理规定分配比例,定期核算并划拨至科研院、相关学院(研究机构)的经费本上。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应当在申请或立项后,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按项目计划书(或任务书)要求执行预算编制;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足额预算,即按照不超过项目(或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分别如下:

(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3%;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5%;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5%;

·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不超

过30%。

第九条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并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科目

学校

管理费用

科研院

管理费用

学院管理费用

(由学院自定政策统筹分配)

项目(课题)组

绩效费用

学院管理费用

研究机构

(或创新团队)

管理与绩效费用

用途

管理费

科研项目

的培育和激励

科研项目

的培育和激励

科研项目

的培育和激励

项目组成员的绩效

分配

比例

5%

5%

10%

80%

注:

以上比例按间接费用总额计算。

(一)学校管理费用占5%,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用。

(二)科研院管理与绩效费用占5%,由科研院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和激励等费用部分支出。

(三)相关学院间接费用占10%,包括学院管理费用、研究机构(或创新团队)管理与绩效费用,可用于科研项目的培育和激励等费用支出。

学院间接费的分配、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由学院自行制定,报科研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项目(课题)组的绩效费用占间接费用总额的80%,用于项目(课题)组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或课题)的人员,依据实际贡献发放。

第十条未区分执行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体系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学校管理费根据合同约定提取,合同中未约定管理费比例的,统一按总经费的5%提取。

第十一条绩效支出发放需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相关学院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予以审定发放,绩效考核不通过的将暂缓发放,严重者可全额收回。

科研院每年2次集中受理发放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作为主持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项目计划书(或任务书)间接费用预算或双方协议约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应在间接费用学校到款分配之前必须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争取间接费用,学校将按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到款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项目,已拨付给学校的间接费用仍留在学校,不再外拨。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或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院和计财处审批,科技部或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并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执行,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横向科技项目的经费开支应按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编制预算(管理费除外)执行。

无具体约定的,其管理费和劳务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类型

管理费

劳务费

学校

学院

研究机构

(创新团队)

按合同约定及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科技项目

50(含)万元以下部分

%

学院自定分配比例

50-100(含)万元部分

2%

100万元以上部分

1%

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经费

%

注:

横向科研经费,不分研究费和外协(设备)费,均按以上比例分配。

第四章到款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财处出具票据。

纵向项目由计财处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或国税发票;横向项目由计财处代扣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并开具国税发票,需办理免税的项目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和税务代理,凭科研院开具的凭证,到计财处开具国税发票。

原则上票据的管理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经费认领,经学院(或单位)、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统一交计财处办理。

纵向省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书(或任务书)中预算编制经费用款计划,经学院(或单位)、科研院审核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到款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主要用于机构(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探索性研究工作,不得转拨给外单位。

第二十条学校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不分来源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创新券到款票据可依据地区科技局创新券兑现政策先开票后到款。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收款单位须为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中已载明的合作单位,不允许向未载明的单位转拨经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转拨经费。

合作单位应与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需要转给合作单位协作研究费的项目(课题),须在办理经费入本或编制用款计划之前,与合作单位签订《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科研协作合同书》,明确协作研究内容、计划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及支付等约定。

合同的相关条款不能与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合同任务书、预算书相抵触。

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计入所在学院科研到款数,但不享受学校其他科研配套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已认定的Ⅰ、Ⅱ、Ⅲ和Ⅳ类纵向科技项目及200万以上到款(不包含外协(设备)费)重大横向科技项目到款实施创新团队模式管理,允许对到款经费实行校内分项统计,须在办理经费入本或编制用款计划之前,由负责人向相关学院(单位)提出申请,报科研院审批。

到款经费原则上不再另行建本。

第二十四条横向科研经费需转拨给协作单位时,须附相关委托合同、外协合同审批表以及外协支出承诺书,并经学院(或单位)审核后报科研院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转拨经费不得超过到款经费的50%。

转拨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仍可计入所在学院科研到款数,但不享受学校其他科研配套政策。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书的预算执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号)、《浙江工业大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2号)规定,财政科研经费均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有关重点科目开支规定:

(一)设备费: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

报销所购置的外协设备时,须附相关合同书或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

(二)材料费:

单次采购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应附采购合同与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须附测试或加工协议,测试报告等。

(四)差旅费:

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在纵向经费中支出时,总额不得超出差旅费预算。

(五)会议费:

举办会议前,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并编制会议用款计划,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等附件。

(六)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等。

发放标准参照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

其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杭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杭州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年各区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七)专家咨询费:

发放标准参照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

(八)绩效支出: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或单位)审核,科研院审批,每年度集中发放,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激励支出。

原则上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后,允许发放项目组绩效费的80%,验收后发放剩余的20%。

第二十七条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所有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审批人审批,其中单项支出超出5万元的,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转拨合作单位的协作经费,除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审核外,还须经科研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如因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和科研院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纵向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结清收支。

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执行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计财处、审计处、科研院共同审核后报送批准立项部门。

需要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计财处、审计处、科研院应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横向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结算表》并附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结题报告,经学院(或单位)、科研院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手续。

横向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后续科研工作需要支配,用于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项目支出,支出比例不限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结余资金,待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或验收后,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划书(或任务书)执行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或单位)提出结余资金使用申请及预算安排,报科研院审批。

科研院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后续研究工作资金,审核通过的,留用原经费本执行,待2年后续执行期限到期后,剩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不通过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科研直接支出。

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或验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或验收手续的,计财处将根据科研院提供的清单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者可直接收回到期结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国家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测试服务费纳入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6〕53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浙工大发〔2015〕40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2017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2016年12月31日前立项的项目按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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