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全文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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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全文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2869

 

赣州市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全文)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赣州市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全文)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赣州市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0号公告)、《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以及《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房字〔20xx〕8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方便群众,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赣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变更为“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资金中心主要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批、核拨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以及对县(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等。

  二、自20xx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修资金的分类由“多层房屋、带电梯高层房屋”变更为“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其它”三类。

  交存标准:

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35元/平方米,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45元/平方米,其它45元/平方米。

  交存基数:

首期交存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的建筑面积;续期交存的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

  三、自20xx年9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预(销)售许可(备案)前,向资金中心申请维修资金交存预审,并取得交存预审核准通知;未取得交存预审核准通知的,不予以受理预(销)售许可(备案)。

  各买受人(业主)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屋交付前,按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具体程序如下:

  1.开发企业在申请预(销)售许可(备案)前,向资金中心申请维修资金交存预审;

  2.开发企业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予买受人(业主)时,应当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交存通知,随合同一并交予买受人(业主);

  3.买受人(业主)持身份证及交存通知前往资金中心资金交存专用窗口办理交存手续,即交款、签署承诺、领取专用票据及登录系统的密码;

  4.买受人(业主)凭专用票据的办证联办理收房手续和权属登记。

  四、当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未续交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五、为保障维修资金及时归集和正常使用,凡20xx年9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除提交房屋登记的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该项目已全部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证明。

未取得该证明的,不予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自20xx年7月1日后纳入应交存维修资金范围、已办理过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且截至20xx年9月1日尚有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本文下发后负责补足、垫付。

未及时补足、垫付的,将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的维修资金,可在房屋销售时按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上的金额向买受人(业主)收回。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垫付维修资金的房屋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员参加使用表决,费用分摊后扣减对应账户金额。

  六、自20xx年9月1日起,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过户,无需当事人另外申请。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签订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条款(或另外签订相应的协议),约定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所有权转移完成,维修资金即完成过户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2.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转移申请核查房屋信息时,应当查询该房屋是否已交存维修资金。

属已交存了维修资金的房屋的,应当审查买卖合同中是否已签订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条款;若合同中无该条款,应当让买卖双方另外签订相应的协议;

  3.所有权转移完成后,资金管理系统自动读取产权过户信息,生成过户比对信息提交资金中心核对;

  4.资金中心核对无误后,核销原业主登录系统的密码,向新业主发送登录系统的随机密码,完成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在20xx年9月1日前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维修资金过户的,自20xx年9月1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为该房屋的新业主,承受维修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七、为保证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达3万元及以上的,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对象应当委托本市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审价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进行分摊。

  八、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使用的,根据维修的紧急程度以及是否危及房屋安全等情况,划分为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两种。

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日常使用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做好使用方案,向资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相关业主代表持使用方案向资金中心提出;

  2.资金中心预受理使用申请,协助申请人(单位)在资金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使用公告(公示使用方案)、通过系统确定本次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房屋及业主信息,创建使用档案;

  3.申请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使用申请进行表决;

  4.业主表决通过后,资金中心正式受理使用申请,启动项目调查程序,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满,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资金中心申请列支资金;资金中心进行使用核准,核拨首期资金(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

  6.申请人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资金中心申请拨付余款;

  7.资金中心审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费用分摊情况,在官方网站中公布竣工验收情况、费用使用及分摊情况,核准拨付余款;

  8.资金中心通过管理系统按审核确定的费用和方案进行分摊,并核减对应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应急使用

  1.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是相关业主代表)可以持有关材料提出应急使用申请:

  

(1)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2)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4)其它危及房屋、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2.资金中心受理申请,启动应急使用资金审核程序,在资金中心官方网站中发布应急使用公告(公示申请报告等),展开现场调查,进行使用核准,核拨首期资金(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

  3.申请人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资金中心申请拨付余款;

  4.资金中心审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费用分摊情况,在官方网站中及小区显著位置进行竣工验收情况及费用分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完成后,核准拨付余款;

  5.资金中心通过管理系统按审核确定的费用和方案进行分摊,核减对应账户的资金余额。

  九、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向资金中心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2.业主大会在资金中心规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资金专户,接受资金中心的监管。

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3.资金中心审查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料、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户资料、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的有关资料,以及业主大会建立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4.审查通过后,资金中心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十、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申请使用的,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十一、本着提高收益、保证安全和确保使用的原则,资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制定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方案,明确列入本年度资金保值增值计划的资金总额,保值增值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存储比例、对应的金额和利率等。

  当年新增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二、按商品房规则建设、销售的纯商业项目,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业主)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关于交存及使用维修资金约定的,可以参照本文有关规定申请交存及使用维修资金。

  十三、为确保维修资金的顺利归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十四、本规定发布后,凡我局此前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篇2:

于都县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于都县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西省物业管理规定》、《江西省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关于住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xx]13号)、《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市房字[20xx]71号)、《关于调整于都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于房管发[20xx]5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维护资金所有者的权益,切实方便群众,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我局物业管理股变更为“于都县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资金中心主要负责我县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批、核拨和我县城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工作。

  二、自20xx年5月1日起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将按调整后的缴存标准执行(按建筑面积计算):

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30元/㎡,高层住宅35元/㎡,非住宅、别墅40元/㎡。

  交存基数:

首期交存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的建筑面积,续期交存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

  三、自20xx年5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预(销)许可(备案)前,向资金中心申请维修资金交存预审并取得交存预审核准通知,未取得交存预审通知的,不予以受理预(销)售许可(备案)。

各买受人(业主)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屋交付前,按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具体程序如下:

  1、开发企业在申请预(销)售许可(备案)前,向资金中心申请维修资金交存预审;

  2、开发企业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予买受人(业主)时,同时填好《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随合同一并交予买受人(业主),通知买受人(业主)到指定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3、买受人(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和银行维修资金进账单到我局资金中心服务窗口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4、买受人(业主)凭维修资金专用发票办理收房手续和权属登记;

  5、开发企业每月初分项月统计好上一月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买受人(业主)名单统计表,按房屋销控表的模式填好,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的统计表到我局资金中心核对交存情况。

  买受人(业主)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而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业主)的。

我局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改正。

预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当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未续交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五、为了保障维修资金及时归集和正常使用,凡20xx年5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除提交房屋登记的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该项目已全部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证明。

未取得该证明的,不予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自20xx年4月18日后纳入应交存维修资金范围、已办理过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且截至20xx年5月1日尚有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本文下发后负责补足、垫付。

未及时补足、垫付的,将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的维修资金,可在房屋销售时按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上的金额向买受人(业主)收回。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垫付维修资金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员参加使用表决,费用分摊后扣减对应账户金额。

  六、已缴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维修资金分户帐户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属转让人所有的维修资金,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后的分户帐户资金余额应保持不变。

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到我局维修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件,办理维修资金注销手续,房屋分户帐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给业主。

  七、为保证维修资金的合格使用、对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达1万元及以上的,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对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审价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进行分摊。

对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1万元以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造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进行定价。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人负责制。

申请人应当对使用申请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负责。

  八、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使用的。

根据维修的紧急程度以及是否危机房屋安全等情况,划分为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

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日常使用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做好使用方案,向资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相关业主代表持使用方案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

  2、资金中预受理使用申请,协助申请人在项目所在区域明显位置进行使用方案公告,确定本次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房屋及业主信息、创建使用档案。

  3、申请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使用申请进行表决,申请人对表决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使用方案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4、业主就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资金中心正式受理使用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资金中心申请列支资金,资金中心进行审核、核发首期资金(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预算总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核拨。

  6、申请人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施工单位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7、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件。

  8、申请人提供加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资金中心申请拨付余款。

  9、资金中心审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费用分摊情况并进行公示、核准拨付余款。

  

(二)、应急使用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企业的,可以是相关业主代表)可以持有关材料提供应急使用申请。

  

(1)、电梯、危机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2)、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认定书;

  (3)、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经我局资金中心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的;

  (5)、发生严重危机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我局资金中心认定的。

  具体程序如下:

  1、聘请物业服务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我局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我局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我局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2、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入口张贴公告,公告其不少于2天(公告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3、局资金中心受理申请,展开现场调查,核拨首期资金(不超过预算资金的60%),预算总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核拨;

  4、申请人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我局资金中心申请拨付余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人数不少于7人,业主人数不少于验收组总人数的50%。

  5、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将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维修资金总额以及费用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公告期满后,核准拨付余款。

  九、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向资金中心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2、业主大会在资金中心规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资金专户,接受资金中心的监管。

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3、资金中心审查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料、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户资料、维修资金划转后的帐目管理单位的有关资料,以及业主大会建立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4、审查通过后,资金中心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帐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十、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申请使用的,按照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十一、本着提高收益、保证安全和确保使用的原则,资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制定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方案,明确列入本年度资金保值增值计划的资金总额,保值增值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存储比例、对应的金额和利率等。

  当年新增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二、按商品房规则建设、销售的纯商业项目,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业主)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关于交存及使用维修资金约定的,可以参照本文有关规定申请交存及使用维修资金。

  十三、为确保维修资金的顺利归集和使用,各职能股室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十四、本规定发布后,凡我局此前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篇3: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20xx)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二0xx年八月五日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

  

(一)各县、特区房管局及中心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二)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业主)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三)业主(购房人)必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管理专户,售房单位同时持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业主(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测绘报告》、《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资料,经监管部门审核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为业主(购房者)出具由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四)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五)存量房(未售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垫付。

房屋售出后,售房单位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到监管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档案变更和明细帐变更。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

  

(二)受让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监管部门或专户银行办理账户更名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或监管部门查询。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方案(包括维修措施、经费预算、列支范围、资金分摊情况等)并进行公示,该使用方案须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2、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详见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三)、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维修方案等资料,向监管部门备案。

  3、监管部门收件后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四),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维修方案组织维修。

  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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