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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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

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

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

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

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

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扞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帜,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

“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

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置于死地”。

对此,媒体以道德批判方式火烤英特尔。

在各种运作下,中国软件协会和一些法律界人士站出来,对“头文件不侵权”为媒体提供了似乎让人信服的“专家意见”。

在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起的“东进案例”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与中国软件保护联盟等个别官员与个别人士,竟然纷纷断言东进不构成侵权,大有代替法院而断案。

此次研讨会被媒体广泛报道,一度成为舆论热点。

有了这个技术“认定”,各种针对英特尔的微词更是铺天盖地,而英特尔根据国外惯例和对中国法律的尊重所持的“缄默”态度,让一些得不到英特尔明确说法的媒体也加入了喊打大军。

有媒体评论:

“英特尔设置诉讼马拉松陷阱,是跨国公司拖垮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维护技术垄断的惯用手段。

英特尔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行维护垄断利益之实,无中生有地起诉东进侵犯其知识产权。

企图利用诉讼马拉松陷阱,甚至其他不正当手段,封杀东进的自主创新,消除东进由于技术优势和价格优势对其垄断利益构成的威胁。

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有身份人士,以推测来指责英特尔起诉动机不纯并无限上纲,“如果东进一开始就做出了英特尔认定为侵权的行为,那么英特尔应该尽早提示和警告东进,而不是等到东进威胁到其垄断地位的时候再提出诉讼。

这种限制互连互通的商业行为,是有悖于我国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的基本思路的。

这场利用不了解技术和法律细节、以煽起公众道德良心和民族正义感的媒体大批判,以广泛的媒体覆盖率颠覆了令人不快的真相。

据了解,法院指定的专家作出的鉴定表明,并不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也不如所谓的“权威人士”那种不爱惜自己名声的“妄加断言”

事情已经明摆着,英特尔继续为争对错而纠缠下去已无任何意义。

于是,在法院的敦促下,英特尔接受了与东进庭外和解的结局。

2007年5月14日,英特尔与东进联合召开了宣布双方达成和解的新闻发布会。

当天下午,东进就不失时机地借东风,召开了自己新产品发布会,再度引起媒体炒作。

大与小打官司,小的不仅可以占借机扬名的便宜,而且可以博得公众对“弱者”的道德支持。

外与中在中国诉讼,外国公司必然陷于民族情绪的汪洋大海,人人一口唾沫就足以淹死之。

但是,情感不能代替理性,如果别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随意侵犯,那么就意味着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将遭到任意践踏。

中国的精神领袖孔子教导我们:

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方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正因为孔子的话具有普世性,所以孔子是世界的。

当今我们在一些事情过于自我,甚至不惜排外以求自我,所以我们往往只能是“民族的”。

达能与娃哈哈:

公众和政府不是筹码

07年4月开始,杭州娃哈哈集团的老总宗庆后和达能之间充满阴霾的纠纷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这个春天的4月可以说完全属于宗庆后和他背后的辛酸奋斗历史,以及他在中国公众之中搅动的舆论浪潮——新“义和团”运动。

4月2日,宗庆后突然向一家财经媒体爆料:

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这些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亿元。

并且威胁宗庆后如果不从,达能将会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标提出法律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各大媒体立刻展开连篇累牍报道,一边倒的时代又开始了。

有媒体认为,达能在中国的形象一直是“阴谋家”,同样的手法也曾使用在光明奶业身上。

2000年底,达能与光明签订协议,光明以象征性地1元的价格获得部分达能商标和外包装12年使用权,并相继接手上海达能和广州达能两家公司,包括达能目前在中国的所有酸奶业务。

但在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规定光明只能在两个品种的酸奶中使用这个商标。

后来,光明擅自违反协议在其他品种上也使用达能商标,但是达能却一直没有表示异议,这给了光明以继续违约的勇气。

结果,在2006年4月,达能抓住光明“违反商标使用权协议”的把柄,以诉讼逼宫光明,达到了在股改时增持股份的目的,以每股元的低价受让部分非流通股而将持股比例上升为%,成为第三大股东。

光明的前车之鉴,使得大多数人都对宗庆后的“圈套论”深信不疑。

“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

”宗庆后对当年签署了不公平条约追悔莫及,“由于本人的无知,给娃哈哈的品牌发展带来了麻烦与障碍,现在再不亡羊补牢进行补救,将会有罪于企业和国家!

”他还指出,一旦达能得逞,中方将丧失对娃哈哈的绝对控股权。

接下来的事态进展日日进逼,波诡云谲,让所有关注此事的人大跌眼镜。

4月3日下午,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叶红汉特意向宗庆后发来一封“声援信”,信中说:

“3月中旬以来,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护民族品牌、反对外资垄断中国饮料行业,并积极提议立法限制外资恶意并购的举措。

对此,我表示极大的声援和赞成。

4月5日,达能在上海召开小型临时发布会,亚太区总裁范易谋表示,对娃哈哈的言行不能理解,并声称达能并没有涉及到行业垄断,收购行为也都是按照法规进行的。

4月6日,又一家财经媒体爆料,自2006年11月8日起,宗庆后已经设立双账户,要求各地销售公司理清合资与非合资的渠道与账目,这表明他早就欲踢走达能。

记者调查表明,现在,宗庆后已经对娃哈哈各地一些分公司总经理进行了大换血,扶植听话的年轻人,以便扶持女儿宗馥莉上位,而踢走达能也是关键的一步。

同时,文章还指出,宗庆后一直牢牢地控制娃哈哈,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4月8日,宗庆后做客新浪披露达能强购事件内幕,以极其煽情的语词,指控达能提出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要求是恶意并购,是“八国联军”的经济侵略行径;并呼吁政府和公众行动起来,保卫中国的“民族品牌”和“驰名商标”:

“中国人现在已经站起来了,已不是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时代了,中国人有自己的国格、人格,你老是用威胁、恫吓的口气跟我们说话,只能增加我们的愤慨。

4月9日,达能集团致信新浪财经,提出对事件的三点态度,认为达能的大股东利益遭到损害。

也是在这一天,所谓中国品牌建设者李光斗在博客上高举支持宗庆后的大旗,口号是“本土品牌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引来众多支持者。

4月10日,娃哈哈集团向新浪财经发来“娃哈哈集团全体职工代表声明”、“娃哈哈全国经销商代表声明”以及“娃哈哈全国销售将士声明”,愤怒地声讨达能在娃哈哈成长史中的缺席和阻挠,并慷慨激昂地申明了员工和经销商对宗庆后的无条件支持。

4月11日下午2时,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秀出当初和娃哈哈签订的原始合同,和宗庆后针锋相对,否认了宗庆后对达能不愿投资的指责,并爆出40亿元的价格曾经得到宗庆后认可。

范易谋称,已于4月9日正式向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发出通知函,要求其作为合资销售公司的董事长,对“非法”成立的非合资销售公司准备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如果30天内公司管理层不采取任何行动,将自动启动法律程序,就违约责任提出正式诉讼。

4月13日,娃哈哈集团致信新浪财经,发布《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的声明,再次指责达能在合资之初就有意设立陷阱以达到资本控制的目的,并首次揭发达能拿出的合同不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合同,达能强制娃哈哈签订了阴阳合同,欺骗了政府监管部门。

更有甚者,娃哈哈拿出的文件表明,早在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中,达能已经许可二十七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同时,13个娃哈哈投资地区的西部地方政府机构发信新浪财经声援宗庆后,逼使商务部和杭州市政府表态,尽管他们都采取中立,但是已经形成了政府压力的声浪。

鉴于此争端从基本上违背了“真相只有一个”的原理,“谁在撒谎”成为大家共同的疑问。

现在趁双方口水战的暂停时间,还原一下双方争端,求同存异之下,可以看出双方在历史事实上的歧异有如下几点:

关于合资之初的控制权。

达能称自己不存在夺取控制权的问题,因为一开始达能就拥有绝对控股权。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五家公司,娃哈哈占49%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合资的金加公司占51%,因此达能从一开始就能够通过控股金加控制娃哈哈合资公司。

这样一来,香港百富勤在合资中的地位早已经无足轻重,其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将股份转让给达能就没有了阴谋色彩。

而关于金加这个细节,由于其对“圈套”论的证明很重要,所以在宗庆后的控诉中根本没有出现,只有在最后达能逼迫下,娃哈哈在13日《真相》声明中才退步承认了金加的存在。

关于合资公司管理。

达能称自己虽然控股,但控制权一直被宗庆后牢牢把持,还将自己派的管理人员赶了出去,所以直到2005年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

而娃哈哈员工则称从未看到过达能为娃哈哈的发展出力。

关于非合资公司的投资。

达能称自己从未受邀投资,而宗庆后则称达能不愿投资西部,支援扶贫政策,所以自己才和员工持股会投资了非合资公司。

关于40亿元购买价格。

达能揭发对此宗庆后以前从未表示过异议,而且在去年12月双方已经签订了购买协议,宗庆后如今是在背信毁约;而宗庆后从来不提自己已经和达能签约,还在采访中省略“达能40亿元购买非合资公司51%股份”这一关键事实,误导媒体和公众敌视达能。

关于娃哈哈在达能集团中的重要性。

达能称娃哈哈收益仅占公司3%,而娃哈哈称在达能业务中占大头,能够影响达能股价,所以达能才处心积虑收购非合资公司。

关于品牌商标。

达能的合同称“娃哈哈”商标使用权是当初合资时娃哈哈投入的无形资产,并不存在霸占和骗取;合约中规定“任何人使用娃哈哈商标都必须得到合资公司批准”完全是合资公司的正当权益。

而宗庆后则称达能先是威逼转让未果,后又通过阴阳合同骗取了商标的永久使用权。

实际上,因为“娃哈哈”是全国知名商标,商标局不批准转让,达能只能退而求其次,1999年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而这也是不被商标局允许的,因此在这里又产生了阴阳合同的差别。

不能忽视的是,从娃哈哈申请商标转让不成到达能自己出面敦促娃哈哈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竟然时隔3年之久。

也正是在1999年,宗庆后为首的中方决策班子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当初,宗庆后之所以签订了让达能控股和商标转让的合资协议,是因为他谋求上市未果,娃哈哈面临困难,而达能给了一笔救命钱;宗庆后自己也从达能处获得了足以购买政府部分股份的资金,抓住改制时机曲线实现了MBO。

合资后短短4年,他就以亿元购买了政府部分股份,从管理人跃升为家资逾亿的富翁,而这也和达能新闻发布会上范易谋对宗庆后获利的暗示相呼应。

从这个部分真相还原中,可以发现,达能和宗庆后互相之间在长期的对抗和互惠互利中都有对方的一本账,否则无法解释何以2005年达能批准了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何以宗庆后在去年底同意了达能的并购出价,何以娃哈哈能够在多年的独裁式控制中幸存于达能之手。

但是,无疑宗庆后更有自己的一本账,否则无法解释何以在去年协议达成之前娃哈哈实行双账户,何以在今年两会期间,宗庆后就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经济安全》的提案。

可见,宗庆后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其来有自。

虽然,对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非法使用“娃哈哈”商标,侵犯达能权益一节,宗庆后承认不讳,但是,通过诱使达能亮出未备案合约,宗庆后已经在法律方面掌握了主动。

达能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对非法使用商标提出诉讼,宗庆后能够拿出达能对非合资公司许可商标的文件;如果达能不起诉,宗庆后就能成功毁约,把达能踢出自家的非合资公司。

而传闻中的“第三方”存在,也构成了宗庆后的一条退路。

以复杂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组成的投资图,保证了其女对大部分非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媒体怀疑这构成了“善意第三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不予追究。

5月9日,达能集团致信新浪财经,发布对娃哈哈事件进展情况的通告,称已正式启动相关程序对付娃哈哈非合资企业;9日晚,宗庆后方面也称要积极应诉,还说要在合适的时间公布真相。

但是,相信大家对所谓真相都已经丧失了信任和热情,对双方操纵的媒体战都已经厌倦。

至此,双方的争端应该在密室里或者法庭上去解决,而不是把公众和政府当成筹码,向对手甚至法律施加压力。

就把法律的东西留给法律吧!

思科与华为:

没有反省的“完美”诉讼

在回顾如今凡评论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所必援引的“思科诉华为侵权”一案时,我们很遗憾并没有找到反省。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

思科控告华为抄袭思科IOS软件源代码和“命令行接口”以及技术文档,并侵犯思科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

思科希望通过法律禁令来制止华为继续侵犯其知识产权,并要求华为予以经济赔偿,以弥补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

被起诉其实早在华为意料之中,因此24日华为就发表声明否认侵权。

早在2002年底,思科就已经和华为进行过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商,但是华为没有让步,坚决否认侵权。

而2002年华为对思科美国本土市场的威胁,已经被思科认为低端网络设备市场的强大对手。

同时,华为和思科在产品上的高度相似性也促使思科下定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心。

思科内部认为,华为带来的损失足够打一场官司的成本了。

由此,成立了专职团队“打击华为”,并与中国政府进行了沟通,获得了政府方面对官司中立地位的允诺。

华为进行了全方位的应对,不仅早早暗中收回疑似侵权路由器,还聘请着名公关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为之辩护。

就在思科来人走后不久,华为就停止了在美国出售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产品,主要是Quidway路由器。

同时,华为还努力研发不涉嫌思科指控的新产品,在3个月内面市。

而在新产品中有争议的代码已经全部删除,华为甚至还删除了指令和用户手册中任何可能相似的东西。

对此,思科和美国权威媒体均视为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

但是,思科作为一个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丰富经验的高科技公司,并没有准备把华为置于死地,也不想把一个商业争端上升到国家民族的高度,也不准备伤害中国人民的国家情绪。

据《金融时报》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曾主动接触思科公司,愿意就华为公司侵权一案展开的刑事调查。

但思科对此提议没有做出任何响应,因为思科认为让FBI等机构卷入此案“并无任何建设性”。

从该案的证据看来,思科无论如何都站在天平的胜利一方。

华为的一名前雇员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所生产的软件和全球最大网路设备生产商思科的产品甚至连瑕疵处都一样。

程序瑕疵似乎显示,思科的路由器与华为的路由器之间存在相似性。

华为的对策是合纵连横,联合对思科通信新秩序不满的竞争对手,和思科博弈。

2003年3月20日,华为公司与思科的老对手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

3COM的立即挺身而出,在法庭上提供了对华为极其有利的证词,他指出:

“在同意成立合资企业前,3COM公司已花了数月同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会面洽谈并测试了产品。

在此过程中,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公司世界级的工程能力。

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

2003年6月7日,美国德州地区的Marshall联邦法院发布一个初步的禁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界面以及线上的帮助支持文件。

虽然法院的禁止令并不像思科期望的那么多,但是无疑已经支持了思科的诉讼立场。

思科与华为双方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他们的一次胜利,因为思科认为自己的立场被肯定,而华为则达到了损失最小,仅仅是停止销售那些华为已经停止销售的产品。

3COM总裁的证词,加上3COM和华为主动申请法庭对其合资公司新产品是否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做出鉴定,表达了华为“改过”的诚意。

同时,经过法庭上对于“私有协议”的辩论,思科也认识到挑起这样的争论并无好处,最终,华为承认了侵权的事实,称公司一名员工在未授权情况下,接受了通过第三方获得的思科源代码;并对以后不再侵权做出保证。

2003年10月1日,华为同意允许一名独立专家就华为对其产品所作的修改进行审核。

在共赢的认识之下,2004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法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

本案被业内形容为“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场胜仗”,也成为高科技领域中外知识产权争端的代表性案例。

从对抗到和解,耗时一年半,都意味着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完美诉讼。

但是,在这场诉讼所引发的媒体争论中,所有媒体都被民族主义情绪所笼罩,指责思科为了垄断市场而阻击华为海外扩展,但并没有媒体提到华为长期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事实,甚至没有媒体认为思科提起诉讼的合理性,更无对过去“原罪”的反省。

思科赢了,却好像没有赢;华为输了,却好像没有输。

有媒体尽情夸赞华为打官司的成功经验,认为:

“在涉及安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国内企业完全可以毫不犹豫地对外来挑衅者进行痛击。

在国际化进程中,国内高科技企业应该学会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工具,为矛为盾,攻守两宜。

也有媒体发掘出华为在诉讼中获得的市场好处:

虽然美国市场没戏,但在其他国家市场上华为却通过打官司增加了“低成本模仿者”的知名度。

媒体一向认为跨国公司挑起知识产权争端必然是想维护垄断地位,这是强权政治和霸权经济的表现。

“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一个国家内发起与推广的,相当长时间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

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用者的某一厂商,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地位。

”“思科诉华为,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思科在钻法律空子。

全世界(包括发达国家)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不公平。

华为总结了“让官司有利于自己”的四条经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合作伙伴建设、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和以实力证明自己、洗刷侵权“原罪”。

可以看出,华为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朗科与索尼:

异类的孤独生存

2004年朗科对索尼的诉讼,只不过是朗科知识产权诉讼之旅中的一个驿站,但是由于双方都大名鼎鼎,加之这起官司是IT领域第一起由中国公司发起的针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还因为这是发生在中国DVD企业被迫集体向6C联盟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中国在摩托车、手机、数码相机等众多领域遭受国际厂商专利围城的背景之下,因此很快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全国各主流媒体及国际着名传媒等都对此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号称“中国IT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4年8月13日,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和索尼国内最大的一家闪存盘代理商——深圳市深升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索尼公司立即停止其对朗科公司在闪存盘方面的一项核心专利的侵权行为,同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索尼公司由此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因涉嫌专利侵权而遭到指控的国际巨头。

朗科是一家由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科技企业,成立于1999年5月,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移动存储生产商与出口商。

1999年,该公司在世界上率先成功研制并推出新一代移动存储器——闪存盘(取名“优盘”,“优盘”现为朗科公司商标)。

但是,华旗等厂商后来者凭借资金和品牌优势后来居上,朗科作为发明者却籍籍无名。

因此,其总裁邓国顺把希望寄托在知识产权武器上。

其时,朗科2002年9月诉华旗、联想及宏基侵权案刚刚一审完毕,法庭支持了朗科索赔100万元的主张,并判华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闪存盘。

虽然华旗正在联合14家国内外闪存盘厂商(包括在美国有两项闪存盘专利的以色列艾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朗科闪存盘专利无效申请,但是结果还很渺茫。

乘胜追击的“软盘终结者”朗科,手握同一个专利武器——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目光转向2002年高调进入中国市场的“软盘发明者”索尼。

在朗科起诉后,索尼一直保持沉默,并且提出本案件应该由无锡法院负责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延期开庭。

而朗科之所以选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是因为过去十年来这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例从未被推翻过,因此斥责索尼是在拖延时间,希望通过加大出货量尽快降低损失:

以索尼无锡工厂的闪存盘生产规模与索尼的全球销售网络,索尼公司如果能将案件拖延半年以上就足以在全球市场获得远远超过1000万美元的收益。

然而,2005年6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提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并裁定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朗科诉索尼一案。

此后,案件审理一直在媒体关注之外进行。

其间,2006年2月16日,朗科首次走出国门,把美国PNY公司送上法庭,因为2004年12月朗科在美国申请的专利获批。

2006年6月,正在专利无效申请第三次审理中的朗科和华旗,在中国电子商会下移动存储专业委员会的推动下达成了不明条件的和解,准备一致对外。

而因为诉讼,朗科这个存储盘发明者竟然一直被排斥于包括联想等着名厂商的移动存储专业委员会之外。

2006年11月24日,朗科发布公告称,“双方已同意友好解决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而着眼于未来的业务拓展。

根据协议,朗科撤回对索尼索赔1000万元的民事诉讼,索尼公司将从朗科购买USB闪存盘产品。

据媒体和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和解并合作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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