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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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
GB50045-95
第 1.0.3 条
GB50016-2006
第 1.0.2 条
1)居住建筑中,单身公寓的消防定性问题。
2)住宅与少量单身公寓混合设置时的消防定性问题。
1)单身公寓按照 GB50016-2006 第 1.0.2 条条文说明
定性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2)规范对此问题未明确,具体工程与当地消防部门协
商。
2
GB50045-95
第 2.0.1、5.1.3
条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
2
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 。
问:
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是否一定要严格按主楼的边界分隔?
是否一定要在高层建筑的投影线上?
图集 06SJ812 第 6 页图示 1,塔楼与裙房应以防火墙
分隔。
当防火墙不在高层主楼投影线上时,防火墙内
应按高层主楼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外可以按裙房划
分防火分区。
3
GB50045-95
第2.0.13、2.0.14
条
坡地建筑,一侧低于室内地面,一侧临疏散通道,是否为地下室或半地
下室?
以安全疏散形式、安全疏散距离和排烟方式界定。
4
GB50045-95
第 2.0.17 条
GB50016-2006
第 2.0.14 条
2
1)商业服务网点 300m 可否用防火卷帘来分隔?
2
2)二层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设门通向一层,可否按
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3)商业服务网点,层数 2 层,按图集 06SJ812 第 11 页图示,仅一部楼
梯,那么《高规》第 6.1.8 条如何解释?
2
4)商业服务网点小于 300m 的店面,如果有两层店面每间分别均小于
2
300m ,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1)不可以。
2)设有独立的楼梯疏散至一层,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
点设计。
3)与《高规》第 6.1.8 条不矛盾(该条仅针对公共建
筑),但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30m)。
4)不可以(应定性为商住楼)。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
一、防火规范条文部分
-1-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5
GB50045-95
第 3.0.1 条
2
1)高层住宅一层为大空间的商店(建筑面积超过 300m ),可否按居住
建筑设计。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1)不可以(应定性为商住楼)。
2)符合《高规》第 8.2.1 条的,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6
GB50045-95
第 3.0.1、6.1.1
条
1)11 层跃 12 层及 18 层跃 19 层高层住宅,可以按 11 层及 18 层进行消
防设计吗?
2)18 层跃 19 层高层住宅,防火分类是否可以按二类高层设计,并设置
一个安全出口?
1)11 层跃 12 层及 18 层跃 19 层高层住宅,应按 12
层及 19 层进行消防设计。
2)19 层高层住宅为一类高层,应设置二个安全出口。
7
GB50045-95
第 3.0.8 条
建筑幕墙的垂直防火高度是 0.8m,还是要按 5.1.1~5.1.4 条条文说明第
三点垂直防火分区窗间墙 1.2m 的要求设置?
设置高度不低于 0.8m
8
GB50045-95
第 4.1.7 条
消防登高面长度是否可以分段累计叠加?
可以分段累计,但应保证可连续作业。
9
GB50067-97
第 5.1.2 条
2
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m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2
时 4000m ),作为非机动停车时,是否也可行?
非机动停车应按照戊类仓库设计,并且应划分独立的
防火分区。
10
GB50045-95
第 5.1.5 条
中庭屋顶为部分可开启天窗或侧面开窗,中庭是否可视为室外?
具备什
么条件可以视同室外?
中庭屋顶及侧面均为窗时,不可视为室外;中庭屋顶
侧面开敞不设窗时,可以视为内院(室外)。
11
GB50045-95
第 5.2.2 条
18 层及 18 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相邻外窗水平距离小于 2m 时,
采用外挑垂直隔墙进行分隔,外挑隔墙能否沿周边长度进行计算(即应
外挑 2m,还是 1m)?
凹缝中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外挑 0.9m 的隔墙。
12
GB50045-95
第 6.1.1 条
1)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塔式住宅牵手后,能否分别按照塔式住宅而不按
单元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2)独立的一梯两户住宅应按照单元式住宅,还是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
防设计?
1)塔式住宅牵手后,符合第 4.2.1~4.2.2 条和第
6.1.1.1 条时,可以分别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2)应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2-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3
GB50045-95
第 6.1.1.2 条
1)18 层及 18 层以下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多户通过敞开外
廊通至楼梯间,问:
户门是否全部为甲级防火门,还是只有开向楼梯间
为甲级防火门即可?
2)能否将凸窗内侧栏杆底座反口高度计入窗槛墙高度?
3)超过 18 层的住宅,18 层以上每层相邻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阳台和凹
廊连通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图集 06SJ812 第 61 页图示 6,连廊处不得
开窗,实际连廊处设计为卧室、厅或厨房,此种方案形式在设计中无法
实施。
4)18 层及 18 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窗间窗宽度为 1.2m,图集 06SJ812
第 60 页图示 3 为 2m,不一致,如何执行?
多层住宅有此要求吗?
1)户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开向楼梯间可以为乙级防
火门。
2)可以。
3)连廊应按图示设计,但这种形式采光、通风不好,
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案。
4)图示与规范没有矛盾,单元之间为防火墙,相邻外
窗水平距离应为 2m;分户窗的窗间窗宽度为 1.2m。
多层住宅无此要求。
14
GB50045-95
第 6.1.2.3 条
1)高层建筑裙房或公建主体,当二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 5m,并分别
设置前室,能否采用剪刀楼梯?
2)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
但条文说明“与消防电梯合用
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即三合一前室)不能
采用,与条文本身是否矛盾?
1)可以。
2)不矛盾,允许设“二合一前室”,但不允许与消防电
梯合用为“三合一前室”。
15
GB50045-95
第6.1.2.3、6.1.16
条
剪刀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为“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前室套前室可以
吗?
两个前室互相穿越时,疏散门出现反向开启可否?
可以。
16
GB50045-95
第 6.1.3 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
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这里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如何界定?
规范对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未作具体规定。
17
GB50045-95
第 6.1.8 条
2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m 时,可设
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m。
但在图集 06SJ812 第 71 页图示 1
中,位于袋形走道两边的房间门净宽都要求≥1.4m。
问:
一般办公、公
寓、旅馆,开间 3.6~3.9m 时,如何设计此门?
2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面积小于 60m 时,可以设
置一个净宽不小于 0.9m 的门。
-3-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8
GB50045-95
第 6.2.1.1 条
防烟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阳台或凹廊,按图集 06SJ812 第 81 页图示 1,开
向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问:
此处如为住宅客厅或
厨房,是否也要为乙级防火门?
阳台、凹廊的门可以为普通门,开向防烟楼梯间应为
乙级防火门。
19
GB50045-95
第 6.2.2.1 条
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已在首层防火分隔,地下室是否应为防烟
楼梯间。
原则上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
间规定设置。
20
GB50045-95
第 6.2.5.1 条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
规范第 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是否可以
开设强电、弱电井道的门?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
道井,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1
GB50045-95
第 6.2.6 条
疏散楼梯间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条文说明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
用门厅,是否可短距离通过走道,短距离如何确定?
公建参照《高规》第 6.1.7 条不超过 30m,住宅按照
《住建规》6.3.1.2 条不超过 15m。
22
GB50045-95
第 6.2.3.1 条
1)11 层及 11 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与第 6.1.1.2
条矛盾。
2)11 层及 11 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如底层为层高大
于 4.5m 的商场,如何应用?
3)住宅开向前室或楼梯间的户门(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一定要向
疏散方向开启?
1)总层数为 11 层及 11 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
以为乙级防火门。
2)应按 12 层进行消防设计。
3)住宅的户门允许不向疏散方向开启。
23
GB50045-95
第 6.3.1.2 条
塔式住宅(包括 10 层 11 层)应设消防电梯与《住建规》12 层以上应设
消防电梯不一致。
塔式住宅(包括 10 层 11 层)按《高规》第 6.3.1.2 条
应设消防电梯。
24
GB50045-95
GB50016-2006
问:
9 层建筑,一层为食堂、餐厅或活动室,二~九层为宿舍,按《建
规》还是《高规》?
餐厅时,按《高规》。
25
GB50016-2006
第 3.2.4 条
前提是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钢结构厂房而言,无防火保护的屋顶承重
构件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如何理解?
符合规范条文规定的可以放宽。
26
GB50016-2006
第 3.3.8、3.3.15
条
“厂房内”、“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厂房”、“仓库”上部允许建宿舍吗?
“厂房内”、“仓库内”是指整个建筑内均不允许设置员工
宿舍。
本条规范明确规定不允许厂房、仓库与宿舍合
建,即不允许“三合一”建筑。
一层为宿舍自用的活动室时,按《建规》;一层为食堂、
-4-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27
GB50016-2006
第 4.3.1 条
《高规》: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
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住建规》:
10 层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