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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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ⅩⅩ农商银行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ⅩⅩ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既支持复核柜员制,又支持综合柜员制。

系统中的柜员管理,遵循“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ⅩⅩ农商银行员工。

系统中自动清算、记账的柜员及自助设备等实物形态柜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柜员分类

第四条 系统柜员按照权限范围,暂分为01级、02级、05级、06级、07级、08级、09级七个级别。

(一)01级、02级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对内、对外业务以及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实时监督的柜员。

机构库管员一般为02级柜员。

(二)05级、06级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授权、对重要业务事项实时监督和事后稽核以及对01级、02级柜员进行管理的柜员,也可直接办理对内、对外业务。

05级(含)以上的柜员称为主管,其中06级柜员应为ⅩⅩ农商银行(含)以上账务机构负责人。

(三)09级、08级、07级柜员是只用于贷款异地授权的柜员。

第五条 柜员按岗位职责划分为:

(一)存款柜员:

负责办理个人、单位本外币存取款等业务的柜员。

(二)现金库管员:

主要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现金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担保品的出入库等业务,并允许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其他业务的柜员。

(三)凭证库管员:

主要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凭证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凭证调剂,并允许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其他业务的柜员。

(四)信贷账务柜员:

主要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等业务的柜员。

(五)信贷信息柜员:

主要负责机构审批权限维护、机构规模维护、客户授信额度维护、信贷信息录入、担保品维护等业务以及对贷款合同、借据进行审核与保管的柜员。

(六)结算柜员:

主要负责大小额支付业务、行内汇划业务、农信银支付业务的柜员。

(七)稽核柜员:

负责对辖内机构所办理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的柜员。

(八)会计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的主管柜员。

(九)事后监督员:

主要履行事后监督职责的柜员。

第三章 柜员业务范围

第六条 系统按业务种类将ⅩⅩ农商银行现有业务暂设定为26位操作标志位,可以通过设置柜员操作标志位,指定其业务处理权限。

操作标志位设置用“0”、“1”表示,“0”代表不允许做此业务,“1”代表允许做此业务。

具体为:

第1位存款业务;第2位 信贷账务;第3位 信贷信息;第4位 结算业务;第5位 总账内部账;第6位 外汇买卖;第7位 股金业务;第8位 担保品;第9位 额度业务;第10位 债券业务;第11位 卡业务;第12位 大额支付;第13位 小额支付;第14位 保管箱;第15位 代收代付;第16位 稽核查询;第17位 管理维护;第18位 公共业务;第19位 同城交换;第20位 行内汇划;第21位 特约汇兑;第22位 省级管理;第23位 卡部业务;第24位 农信银汇兑;第25位 银行汇票;第26位 农信银柜面通。

第七条 操作标志位设置基本规定

(一)同一柜员不能同时设置操作标志位第2位信贷账务与第3位信贷信息,也不能同时设置第2位信贷账务与第9位额度业务。

(二)办理同城业务的柜员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第1位存款业务。

(三)稽核柜员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第16位稽核查询和第18位公共业务,其余标志位全部设置为“0”。

(四)07级、08级、09级柜员操作标志位除第18位公共交易外,其余全部设置为“0”。

(五)所有柜员都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中第18位公共业务。

(六)柜员的操作标志位设置必须根据所办理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确定,避免设置与所办理业务无关或暂不使用的业务种类标志位。

第四章 柜员权限与级别设置

第八条 柜员权限设置不能超过所在机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柜员岗位业务权限设置

(一)存款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外汇买卖、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农信银柜面通等操作标志位。

(二)现金库管员一般为02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担保品、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三)凭证库管员一般为02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四)信贷账务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信贷账务、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五)信贷信息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信贷信息、额度业务、担保品、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六)结算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可设置结算业务、大额业务、小额业务、公共业务、行内汇划、同城交换、农信银汇兑、银行汇票等操作标志位。

(七)稽核柜员一般为01级(含)以上柜员,只可设置稽核查询、公共业务操作标志位。

(八)会计柜员一般为05级柜员,可设置任一操作标志位,但必须符合操作标志位设置的基本规定。

(九)事后监督员可设置稽核查询、公共业务操作标志位,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柜员兼职,不允许做记账业务,但允许办理复核等业务。

(十)对于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柜员兼任。

第十条 机构的柜员设置

(一)分理处:

最低设置4名柜员,其中02级柜员、05级柜员各2名。

员工超过4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业务量较大的分理处,根据特殊情况可增设1名05级柜员;在系统中视同支行管理的可设置1名06级柜员。

(二)支行:

最低设置6名柜员,其中02级柜员2名、05级柜员3名、06级柜员1名。

人员充足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以及1名05级柜员,但不允许增设06级柜员。

(三)总行核算中心:

最低设置6名柜员,其中02级柜员、05级柜员各2名、06级柜员1名、07级柜员1名,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增设01、02级柜员以及1名05级柜员。

第五章 柜员卡管理

第十一条 柜员卡是指柜员持有的用于在系统中识别柜员身份,并可凭以进入系统办理业务的磁条卡。

第十二条 柜员卡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卡部负责印制,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柜员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随意摆放或转借他人。

柜员在营业期间必须坚持“卡不离身、人离卡收”的原则,非营业时间由本人自行将柜员卡入柜(屉)加锁保管。

第十四条 柜员卡新增时,由新增柜员向本机构主管申请,柜员卡下发后由主管登记“柜员卡登记簿”。

第十五条 柜员卡如不慎丢失,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对该柜员卡进行挂失业务处理,同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查明原因后补发。

若已挂失的柜员卡找回,由主管收回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

若柜员卡不慎丢失并且柜员忘记密码的,须上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科技部处理。

第十六条 柜员卡因保管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消磁的,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收回已消磁的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及“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后补发柜员卡。

第十七条 柜员退休或脱离ⅩⅩ农商银行,由该机构负责人收回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

第十八条 机构凭证库管员将空白柜员卡入库后,必须将至少一张空白柜员卡调剂给其他柜员入库(柜)保管,防止库管员柜员卡消磁、丢失后无法领用等意外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ⅩⅩ农商银行总行(含)以上机构会计部门要加强对柜员卡的领取、使用、挂失、补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按月抽查,每季度全面检查,对因消磁等原因作废的柜员卡要及时收缴,按季逐级上缴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统一销毁。

第六章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十四条 柜员尾箱是在系统中为有需要的柜员设置的电子尾箱。

柜员尾箱由两位数字表示,由机构主管根据业务需要审慎设立,并对尾箱的增加、领用、上缴进行管理。

柜员尾箱设立后如确需删除的,要逐级上报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科技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柜员尾箱中第99号尾箱为每个机构必设尾箱,其所属柜员是机构的现金库管员和凭证库管员;现金和凭证分管的机构,99尾箱的所属柜员为现金库管员,另外设立98尾箱,归属于凭证库管员。

第二十六条 机构主管在保证安全、利于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营业窗口数量、业务量等情况自行为所需柜员设立电子尾箱,但不得多个柜员电子尾箱对应一个实物尾箱。

第二十七条 柜员在轧账前须检查尾箱现金是否超过核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调剂给现金库管员。

并同另一名柜员一起核对尾箱剩余实物,双方在尾箱实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后,将实物尾箱封包入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柜员轮班的营业网点,交班柜员签退后,由监交人(02级以上柜员,含02级)和接班柜员对交班柜员尾箱实物进行核对,无误后在交班柜员尾箱实物清单上三方签章确认。

第七章 柜员授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柜员授权分为本终端授权、跨终端授权和异地授权三种。

(一)本终端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操作柜员的终端机上对其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二)跨终端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同一机构的不同终端机上对操作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三)异地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不同机构的终端机上对操

作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第三十条 实施柜员授权必须坚持由授权柜员本人亲自授权的原则,并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他人代替授权或对非本人权限范围内以及无凭证的业务进行授权。

第三十一条 被授权柜员有向授权柜员说明需授权交易情况的义务;授权柜员有了解需授权交易情况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

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授权柜员明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有关业务制度规定仍进行授权的,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对造成的后果共同负责。

第八章 柜员代码管理与信息维护

第三十四条 柜员代码由六位数字组成,由总行(含)以上机构统一编制。

柜员代码的前两位为所在机构网点号的前两位,后四位为顺序号,柜员代码全省唯一。

第三十五条 柜员代码实行终身使用制,不因柜员工作调动而变动。

柜员删除后,其柜员代码不允许再分配给其他柜员使用,永久保留在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做好柜员信息维护工作。

(一)柜员信息新增:

需由新增柜员所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填制“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由总行(含)以上的机构主管对柜员信息进行新增维护。

(二)柜员信息修改:

需要向总行(含)以上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联社(含)以上机构主管对柜员信息进行维护。

涉及人员调动的,申请机构还要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

(三)柜员信息删除和恢复:

柜员因退休或脱离ⅩⅩ农商银行,需要对系统中该柜员信息进行删除的,以及柜员信息删除后需要重新恢复的,必须由总行(含)以上机构主管依据人事部门员工变动的有关文件操作。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须将操作界面退到“初始界面login”下。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必须签退,若因特殊情况,柜员未能按时签退,必须由本机构05级或06级柜员代理签退,并写明未签退原因,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柜员休假在三天(含)以上必须由主管执行柜员休假交易,柜员休假结束后再由主管执行柜员启用交易。

第三十九条 如因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等外力因素造成整个机构所有柜员无法登录系统的,可向总行科技部门申请由“999999”柜员释放某一个柜员终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ⅩⅩ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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