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虎2号店改造升级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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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路虎2号店改造升级施工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深圳路虎2号店改造升级工程

合同编号:

C755C1205053

发包人: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

承包人:

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2年5月20日

 

目录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工期

6.合同价款

7.合同价款调整

8.工程量确认

9.付款

10.履约保证金

11.甲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2.乙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3.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4.材料设备

15.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

16.工程检验

17.质量与验收

18.结算

19.安全文明施工

20.保修

21.违约责任

22.合同解除

23.争议解决

24.其他

 

发包方全称: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深圳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工程名称:

深圳路虎2号店改造升级工程

2.工程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新濠汽车城B-8

3.承包范围:

以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不含消防工程、电梯(升降平台)、弱电)内容为准,施工图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土建、钢结构局部拆除改建工程;

2)、室内、外装饰部分(标识、广告灯箱、家具除外);

3)、水电安装、空调改造部分;

甲方在特殊情况下(如部分工程暂缓施工或取消等),可以变更承包范围,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承包方式

4.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2年6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2年9月30日。

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甲方书面确认的开工通知为准,各节点工期、完工工期按实际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不变。

实际完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并经监理、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

除本条第13.4款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

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6.合同价款

6.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伍佰万元(¥500万元)。

7、合同价格的确定和工程结算原则

7.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合同报价(结算报价?

)后7天内,交由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双方在45天内核对完成,确定最终合同价格(结算价格)。

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确定合同价格(结算价格)的,将以发包人编制的合同价(结算价)作为合同价格(结算价格)。

(可否先提供发包人编制的合同价)

7.2计价的依据:

a.本合同、设计变更、符合手续的现场签证、材料批价单、施工图、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计价资料。

b.定额选用:

2010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深建价[2010]53号)、《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等及相关配套文件。

c.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取定:

人工费按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近期公布人工工日单价文件为准计算。

主要材料及机械按照实际施工时段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同期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计算,缺项材料(包括甲方指定品牌或型号规格)的价格由双方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共同确定。

D.缺项单价、缺项材料(包括甲方指定品牌或型号规格)的价格,承包人报材料品牌(型号规格)、单价,按发包人签证审批程序签章确认;发包人核定的材料批价单如承包人认为无法从市场采购,发包人有权将此项或材料改为甲供。

E.甲供材料(不含设备)单价不进入综合单价内,按甲供应材料(不含设备)价值的1%计算,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数不含材料费),结算时列入结算价。

(若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数不含材料费,而材料进入结算价,其规费和税金就要乙方贴)

7.3工程结算

7.3.1本工程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上述计价依据办理结算。

7.3.2除按定额子目计价的项目外,无定额子目可套用的项目由承包方核算价格报甲方核准后计入定额分部分项费。

7.3.3其他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成品保护费按实际工程量套用消耗量标准,计入分部分项清单。

(现场签证困难,双方易扯皮。

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应该套定额,成品保护按施工组织设计的保护方案)

7.3.4总承包服务费按3000元包干,计入结算价。

7.3.5措施项目费中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不计。

(乙方没有承诺让出)

7.3.6其他项目费中的工程优质费、暂估价、预算包干费不计。

7.3.7经甲乙双方确认合同价格(结算价格)税后优惠下浮8%作为乙方让利,乙方同意以让利后的合同价格(结算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7.4工程量计算规则

7.4.1清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7.4.2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抽料计算相应工程量的原则。

8工程量确认

8.1乙方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达到节点付款条件时,向甲方、监理提供已完工程(不含设计变更、甲方指令、签证单部分)的报告。

经甲方、监理签字确认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8.2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9.付款

9.1进度款的支付:

1)拆除、隔断施工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

2)水电预埋、吊顶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

3)安装部分、楼地面装饰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

4)本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

5)本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出工程结算并将验收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在完成审查工作后10天内将工程款付至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的95%。

6)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履行保修义务,且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无异议,甲方应于保修期满后结清尾款并支付工程尾款。

9.2水电费的承担:

乙方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损、电损由各施工单位按用量分摊。

如果甲方代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水、电等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在支付同期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时由甲方直接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9.3支付方式:

乙方在每次收到甲方工程款前,应提供有效的等值正规发票给甲方。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甲方支付0¥人民币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全部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10.2保证范围:

如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不足部分,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在保证期届满前,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履约担保全部抵扣违约金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留置相应款项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11.甲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1.1甲方指定代表为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联系方式:

,职权:

对工程质量、造价及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并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方、分包方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其中涉及增加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增加、费用索赔、竣工结算确认须符合甲方的审批流程后生效。

除上述权限外,甲方驻工地代表应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行政管理等相关事务;乙方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工作人员;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乙方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相关施工规定、安全规范施工的情形或造成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停工、经济处罚和清退出场,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乙方进场时,甲方就公司制度、工地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人员名单等事宜向乙方书面交底。

11.3甲方提供生活及施工水源、电源接驳点,乙方负责接驳后的水表、电表、水管、电线等的安装及连接,并承担相应的安装和使用费用。

11.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如乙方需增晒施工图,增晒工作由乙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乙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2.1乙方指定为该项目的驻工地负责人,联系方式:

,全面承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如乙方工地负责人不能按甲方要求有效组织完成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及乙方进场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工地负责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日内及时更换工地负责人,视为乙方违约。

12.2乙方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甲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乙方对招标图纸中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节点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深度应达到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部内容,并应全部体现与分包工程相配合的其他施工内容。

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竣工图的设计。

12.3发包人不负责提供红线内(外)施工人员生活区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同时乙方自行安排工程施工所有人员食宿,并对所属人员、设备安全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4乙方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如乙方未按上述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包括第三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2.5乙方搭设临建必须经甲方、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并应严格按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竣工后负责拆除临设,保证场地清洁。

12.6乙方在现场施工中,不得损坏周围建筑、设施及水、暖、电等地下管线,若有损坏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且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7乙方负责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总承包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8乙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对现场的现状以及一切影响合同价格的其它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确认以现状接受施工场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9乙方随时接受监理、甲方工地负责人的指令和要求,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的难题及时拿出切实有效的方案,并报甲方审核备案。

12.10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转包(包括以合作的方式变相转包)给第三人进行。

12.11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乙方按总承包方要求的时间,向总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份数以总承包方要求的为准。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积极配合总承包方的资料归档工作。

13.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3.1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提交

13.1.1乙方应于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4个日历天向监理、甲方提交详细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监理、甲方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须按照监理、甲方一致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甲方的检查、监督。

13.1.2如果甲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13.1.1中提及的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

乙方不能就甲方的上述进度修订要求而提出索赔。

13.1.3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13.1.1中批准的进度计划和13.1.2中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4如果甲方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甲方或监理单位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加快进度。

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的通知后,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者乙方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期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乙方的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以及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3.2开工和延期开工

监理应提前21天向乙方书面通知开工的时间,乙方应该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

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不迟于通知要求的开工时间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甲方提出不能按时开工的理由。

监理、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延期开工,并按照监理、甲方重新确定的开工时间进场开工,但完工日期不变。

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否则由此导致的工程延期,乙方应按照合同第2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由此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由乙方向监理、甲方申请延期,监理、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为了保证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在开工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乙方不得就其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

13.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非乙方原因造成),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暂停施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失,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3.4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b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c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5%;

d不可抗力;

e合同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材料设备

14.1甲供材料设备品种、规格、数量详见附件,其它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含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

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甲供材料(不含设备)单价不进入综合单价内,按甲供应材料(不含设备)价值的1%计算,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数不含材料费),结算时列入结算价。

(若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数不含材料费,而材料进入结算价,其规费和税金就要乙方贴)

14.2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15日内编制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并在图纸会审后3日内,上交调整后的计划,供货计划包括名称、单位、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时间等内容,并报甲方审核。

乙方所申报的甲供材料设备计划量应控制在定额范围内。

由于乙方不及时申报或申报量偏差造成的工期、质量及相关费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设备数量与规格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工期、质量及相关费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甲方应在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卸货位置、卸货人员,并在3小时内组织验收入库,办理完验收手续。

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外观、包装等认可,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4.4乙方使用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第7条所述定额的消耗量,或按照甲方与材料供应商供货合同约定的系数包干使用。

定额没有对应材料设备的消耗量时,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

乙方超额使用材料设备造成不合理耗损,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超额订购材料设备的,超额部分在8%以内的材料设备供应款由乙方承担,超过8%的部分甲方按材料供应款的2倍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上述材料供应款或违约金。

14.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与甲方、甲方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要求相符,满足国家、省、地区及行业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其品牌、规格、型号须经甲方最终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并附有材料出厂合格证、法定技术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材料质量证明。

甲方对材料设备的确认不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对材料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14.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前除应向甲方报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等资料,并遵守工程所在地市级建材认证的有关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对进场材料设备仍有异议时,可进行随机取样抽检,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包括检测费及所采购不合格材料设备的处理等)。

14.7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应选在工作时间,甲方及监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时间4小时)到场验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验收记录,未经验收的材料设备不得入场。

14.8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与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相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拆除、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不予拆除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更换,或另行聘请第三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9工程结算后,如甲方发现已结算工程量或单价不实、已用施工材料规格、品种、质量等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损失,该损失包括甲方为减少损失、工程修复而委托第三方已发生或确定要发生的费用。

15.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

15.1现场签证

所有现场签让的办理必须符合《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的要求方可有效。

详见附件。

15.2设计变更

15.2.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确认盖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5.2.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甲方,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5.2.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5.2.4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或者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15.2.5如图纸或设计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5.2.6甲方如提出对已完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15.2.7乙方承包范围内各专业设计图纸之间如有矛盾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否则只要其中某一专业设计图纸是正确的,则以此专业设计图纸为准;因专业设计图纸不一致且乙方也未向甲方提出,由此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损失与费用(包括对其它专业设计的修正与变更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6.工程检验

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施工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应准备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后,监理、甲方授权委托人(需要甲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16.3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完毕,甲方、监理均有权对己隐蔽工程重新检验,乙方应按甲方、监理要求无条件配合取样,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重新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应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合理采用各种施工工艺。

如所采用的施工工艺享有知识产权,所需申办的手续和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

如乙方所采用的施工工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他人因此追究责任,向甲方索赔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7质量与验收:

17.1工程质量:

合格。

质量标准以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汽车厂家要求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上述标准若规定不一致的,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较高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如承包人在投标时承诺按照超过上述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应按照约定标准施工建设。

若根据工程的特殊要求,发包人制定了相关检测标准及检测制度的,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并遵守相应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及甲方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2完工验收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工程验收资料。

监理认为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乙方、设计方、总承包方初步完工验收。

甲方、监理、设计方、总承包方在初步完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乙方整改后最终通过甲方、监理、设计方、总承包方的共同验收,视为乙方承包工程的正式完工。

如果乙方承包的工程通过了完工验收,则甲方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设计单位、总承包方四方共同签署的完工验收证书,完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本工程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视为通过完工验收。

乙方的完工日期以政府部门最终签发的合格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17.3工程移交

乙方在完成上述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监理、总承包方验收通过后,视为向甲方工程移交完毕。

工程在未移交乙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完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7.4竣工验收

待乙方取得“工程完工验收证书”或备案证明文件并移交甲方后,且总承包方整体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设计、监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总承包方等相关单位参加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18结算

18.1结算资料的递交

乙方在工程移交后30日历天内,向甲方成本部报送以下结算资料,一式二份:

(1)工程质量验收单原件;

(2)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3)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材料核价单原件;

(4)工程指令确认单原件、工程指令结算资料;

(5)材料进场验收单原件;

(6)合同复印件;

(7)已付款明细;

(8)水电费扣款明细;

(9)材料结算需要提供的发票原件;

(10)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

(11)其它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乙方报送结算资料每延迟1日,按结算审定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

18.2结算造价的确认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工结算资料后4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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