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5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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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5章讲义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考纲要求】掌握保荐制度;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学习重点】
1.保荐制度;
2.招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的基本要求。
【基本内容】
一、保荐制度
2008年10月17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改,2009年6月14日起实施)。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指定个人具体负责。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二)保荐业务规程(业务管理、业务规则、业务协调、工作底稿)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持续督导、持续培训、工作底稿制度。
(2)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方面:
尽职调查、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持续督导)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必备内容:
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相关承诺事项;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例1·多选题】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
A.发行保荐书
B.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C.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D.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答疑编号1156050101]
『正确答案』ABCD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了解)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A.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特别的,对于创业板发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面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B.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例2·多选题】保荐机构( )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A.法定代表人
B.内核负责人
C.保荐代表人
D.项目协办人
[答疑编号1156050102]
『正确答案』AC
C.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了解):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保荐工作概述;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D.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时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了解)
(4)发行人的义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包括: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三部分。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包括:
1)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2)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3)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发行保荐书);
4)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6)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7)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8)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9)其他文件;
10)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招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审核通过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
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
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l年。
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一)正文
正文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的名称。
2.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
3.资产状况与产权归属。
4.评估基准日期。
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
5.评估原则。
在评估报告中,应当依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和要求,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6.评估依据。
在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8.资产评估说明。
评估报告应当简要陈述评估工作过程,并对具体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加以说明。
9.资产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结果。
10.评估附件名称。
评估报告中应当列明评估报告附件的目录。
11.评估日期。
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12.评估人员签章。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资产评估附件
此类附件至少应当包括:
1.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
2.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3.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4.被评估单位占有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评估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略)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
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
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上市公司)
3.范围段。
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
(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
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
【例3·多选题】审计报告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
A.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B.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C.审计依据
D.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答疑编号1156050201]
『正确答案』ABCD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
盈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
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
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1.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包括律师的声明以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2.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了解)
【例4·单选题】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 )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A.2名以上经办律师
B.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C.3名以上经办律师
D.3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答疑编号1156050202]
『正确答案』B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
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此外,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考纲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
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考试重点】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基本内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五方面:
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资金运用)
1.主体资格(基本六条)
a)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b)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c)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d)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f)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一)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产供销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规范运行(掌握前六)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