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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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活动,但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以及毕业生就业见习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

第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由学校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开展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进行。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实习。

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五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

实习计划包括:

实习目标、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学工、招生与就业、财务、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

学校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实习管理的具体职责,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习管理,并层层落实实习管理责任。

学校应当协商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

学校应根据实习工作的需要,选派优秀教师为指导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实习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时,学校须安排至少1名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分散进行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学校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指导。

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师工作量。

第八条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

对于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顶岗实习的专业,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第九条 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不得以寒暑假社会实践或就业实习等名义延长顶岗实习时间。

顶岗实习统一集中安排在毕业年级进行,严禁安排非毕业年级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不得分多次安排顶岗实习。

少数特殊专业安排超过6个月顶岗实习的,或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方式实习的,其人才培养方案须经学校同意后,提前一年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校应当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应包括:

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由学校分别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实习协议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

(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方式;(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前,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宣布实习安排,严格实习纪律,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以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人才培训机构等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不得强制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如有确需加班的特殊情况,需征得学生同意,且加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四条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单位管理、师生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酬劳、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实习单位应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

学校和实习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借顶岗实习牟利。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

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提交实习报告(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后,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原则上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住宿,确有困难不能统一安排,应允许学生自行安排。

自行安排住宿的学生,须办理相应手续,经学生家长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超过半年的校外住宿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应减免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要大力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控,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当落实实习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并记录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有条件的学校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顶岗实习结束后,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共同进行考核。

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四章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开展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活动,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根据各项实习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学生实习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学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其他高校普通专科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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