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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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LT

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2.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

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③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因子女病残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继续申请再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3.再生育申请审批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

(三)方便群众办证措施

1.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2.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或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后,予以办理。

(四)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时限

生育登记服务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特殊情况须进一步核查信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口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规定执行。

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内需要跨县核实婚育信息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

1.生育登记服务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PADIS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通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信息协查获取流动人口婚育信息。

3.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申请再生育审批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5.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三、政策衔接

(一)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扶助保障政策,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和《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中有关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待,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奖励措施。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婚育假期。

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①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规定获得扶助。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老夫妻住院护理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住院护理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5.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继续实施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在我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地区,对按政策可以生育二孩、三孩而自愿少生孩子的按规定获得奖励扶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孩的不再纳入奖励扶持范围;按政策可以生育三孩而自愿生育两孩的按规定获得奖励扶持。

6.省级农村双女家庭一次性3000元奖励。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省级农村双女家庭一次性3000元奖励政策停止执行,不再发放《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双女家庭按规定获得奖励。

(二)关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衔接。

1.夫妻在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后,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

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等各项政策和知识的免费咨询。

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术后随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服用叶酸、计划生育药具领取及不良反应诊治等免费服务。

③怀孕后建立母婴健康档案、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④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并凭证到社保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事宜。

2.不再要求开展强制性环孕情服务,对自愿接受环孕情服务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3.经批准免费进行复通手术的夫妻,可在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手术。

所需经费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提供免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生育处罚政策的衔接。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坚决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计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基本服务资源。

(二)强化部门协作。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制度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大力倡导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生育理念。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全面两孩政策衔接、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生育登记服务、生育奖励假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四)加强妇幼保健。

增加妇幼保健能力供给,合理配置妇产科、儿科床位,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配备。

通过增加编制、调配人员、转岗培训等方式,增加妇幼健康服务紧缺岗位人员配置。

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产儿科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配置的投入,改善服务条件。

开设高危高龄孕产妇咨询门诊,加强对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增强其自我保健能力。

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

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救急通道的畅通,促进母婴安全。

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干预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加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

全面推进全省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出生人口实名登记月报告制度。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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