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991205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4.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

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规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一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备案号J886-2009)执行;建筑的抗震分类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执行(根据新疆具体情况,疆内县(含县级市)、团场综合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及住院用房应按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对待)。

本指导意见为上述鉴定和加固标准的细化,本指导意见未述及的内容应按上述标准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抗震设防烈度,一般应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位于抗震设防区分界线附近的中小学及医院的乙类建筑,宜取较高设防区的设防烈度。

3、本指导意见中的中小学乙类建筑是指除门卫室、厕所、锅炉房、库房之外的现有教学楼(含单层教室)、实验楼、图书馆、微机室、语言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房屋(可统称为校舍)。

4、中小学及医院的现有乙类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及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造于1979年底以前的房屋应按后续使用年限30年(A类)确定;建造于198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房屋应按40年(B类)确定;上述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根据GB50023-2009和JGJ116-2009分别按A类、B类的规定进行,但其抗震措施均应按40年(B类)确定。

2)建造于2003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宜按50年(C类)确定,其有关要求应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按乙类建筑设防的要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也可通过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进行综合评价(当主管部门对C类建筑另有补充规定时,可按补充规定执行)。

5、2009年7月1日后,抗震鉴定应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抗震鉴定报告内容应满足该标准的有关要求。

6、抗震鉴定时测检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检测的规程及规定实施检测;当检测结果与原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时,检测单位应扩大检测范围或改变检测方法,作进一步检测和分析,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70年代及以前的建筑在抗震鉴定之前应进行房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鉴定。

7、B类建筑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时,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而言,框架结构中的框架柱应为主要抗侧力构件,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墙肢应为主要抗侧力构件,框架梁、连梁可视为次要抗侧力构件。

8、抗震鉴定与加固时,对现场检测结果偏低而导致构件(含砌体墙)非抗震的计算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可要求检测单位扩大检测范围,或采取原位检试验方法进行复测,并根据此复测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非抗震承载力加固。

2)对已确认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部位,应结合抗震加固提高其非抗震的承载力,并满足相应的计算要求。

9、抗震加固的施工质量是保证加固效果的关键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

施工、监理、质检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管理程序,严把材料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关,确保满足设计要求。

对特殊的加固工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施工过程中,施工及监理单位应注意发现原结构存在的质量隐患及建筑物现状与加固设计不相符之处,并及时通报业主及加固设计单位,以采取相应的补救和补充措施。

10、抗震加固的目的在于提高建筑的综合抗震承载力,故应结合建筑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技术合理性、对使用的影响、施工难度、造价等多种因素,灵活选择加固办法和加固点,避免不合理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加固办法。

条件允许或相对有利时,可采用消能减震、隔震及体外加固等办法。

11、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用房的抗震鉴定和加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关于场地、地基和基础

1、抗震鉴定时应特别注意查明建筑是否建造在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上,当确认建筑建造于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时,必须按照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1.1、4.1.2、4.1.3条的规定,妥善予以处理。

2、对地基基础,应先进行有无严重静载(指包括风荷载在内的正常使用荷载)缺陷的鉴定,再进行抗震鉴定。

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时,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三、关于多层砌体房屋

1、砌体结构抗震鉴定和加固时,横墙较少和很少应按如下规定确定:

1)同一楼层中抗震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80%时,为横墙较少。

2)同一楼层内抗震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80%以上时为横墙很少。

2、当现有多层砖房的高度、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当现有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制而层数不超过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抗剪承载力不低于计算所需抗剪承载力的1.1倍,并从严掌握构造柱和圈梁要求或采取整体性较好的加固办法)。

2)当现有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房屋使用,并符合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

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砖砌体结构(不含底框)可按如下规定进行加固设计:

(1)一般可在两个方向均匀设置总厚度不小于140mm的钢筋混凝土双面板墙或厚度不小于140mm的单面板墙(此时应为双层钢筋)。

(2)上述板墙的横墙间距不宜超过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规定的房屋宽度的2倍且均不大于20m(顶层可适当放宽);纵向板墙宜均匀对称布置。

(3)上述板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其下应通长设置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每侧宽度不宜小于40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基础埋深宜与原基础相同。

(4)上述板墙可按与钢筋混凝土层总厚度(如140mm)相等的钢筋混凝土墙计算其抗剪承载力(原结构竖向荷载仍由原墙体承担。

计算机计算时,洞口两侧的钢筋混凝土墙宜按独立墙段输入,墙体配筋有疑问时宜进行手算复核)。

(5)上述板墙可不要求按抗震墙的构造要求设置边缘构件,对洞口上部墙体水平筋可不要求按连梁的配筋设置,但洞口两侧竖向筋和洞顶的水平筋应适当加强。

(6)当板墙满足上述要求时,其余未设置板墙的墙体一般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但这些墙体仍宜满足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同时尚应注意判定是否满足非抗震承载力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则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3、现有砌体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m,不应超过4.2m。

层高超过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振减灾措施。

4、抗震鉴定及加固中,应体现对楼梯间提高抗震能力要求的原则。

对此可通过如下措施实现:

1)楼梯间墙体抗震承载力宜不低于所需抗震承载力的1.1倍,位于端部的楼梯间墙体宜不低于1.2倍。

不满足时宜采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或板墙等加固措施。

2)楼梯间构造柱、圈梁、拉结等措施均应满足鉴定标准对B类建筑的要求。

当楼梯间位于端部,其四角虽设有构造柱,但楼梯间四周墙内构造柱间距大于3米时,设防烈度为7度地区宜采取、8度地区应采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或板墙等加固措施。

注:

C类建筑在楼梯间构造柱满足当时标准要求时,可不要求按2008版抗震规范增设构造柱,但均应在楼梯四周墙体采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或板墙等加强措施。

5、鉴于对予制板楼、屋盖检查和加固的难度均较大,抗震加固设计宜优先采用加强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和整体性而不直接加固予制板楼、屋盖的加固方案。

6、乙类抗震类别的建筑不允许采用底部框架(含底部内框架)结构。

遇有此种情况时,应采取改变用途或改变结构体系(如改作办公楼或上部墙体落地而改变为一般砌体结构)等抗震减灾措施。

7、对砌体砂浆饱满度差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根据需要可采用满墙压力灌浆加固;对已经开裂的墙体,当裂缝宽度≥0.3mm时,应进行压力灌浆修补(但当裂缝宽度不大于1mm且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或双面板墙加固时可不作灌浆修补)。

满墙压力灌浆后的墙体,可按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压力灌浆修补后,可按原墙体砂浆等级计算。

四、关于钢筋混凝土结构

1、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加固要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防止因加固不当而造成楼层刚度、承载力分布不均匀或形成短柱、强梁弱柱等新的薄弱环节。

2、在抗震加固的总体决策上,应从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发,侧重于提高承载能力,或提高变形能力,或二者兼有;也可采用增设墙体、支撑等构件从而改变结构体系,以避免或减少对梁柱的加固;当结构存在箍筋直径、间距、配箍率等构造要求不满足时,宜优先利用原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潜力在考虑构造影响系数ψ2后满足验算要求,从而避免范围较大的构造加固;应注重计算模型和计算程序的合理选择,并对计算结果进行正确地分析判定,必要时可通过多种计算程序的对比或采用更精细的计算模型计算,以避免不必要的构件加固。

3、在抗震加固中宜尽量避免对框架梁特别是对框架梁支座负弯矩区的加固,尤其要尽量避免只加固梁支座负弯矩区而不加固相关柱的情况,其目的在于有利于强柱弱梁的实现和减少施工难度。

为此可采取如下技术措施:

1)现浇板时,框架梁支座负弯矩钢筋可计入柱宽外每侧2倍板厚范围内现浇板沿框架梁方向的板内钢筋。

2)框架梁支座弯矩可取柱边弯矩。

3)框架梁负弯矩调幅系数可取0.8(此时应注意满足跨中弯矩因支座弯矩调幅而增大的计算要求)。

4)框架梁所需钢筋中可不考虑裂缝宽度验算增加的钢筋。

5)必要时可拆除原容重较大的填充墙,改用更轻质的填充墙体。

6)适当加大柱、墙的加固断面以减小梁的计算弯矩。

7)增设翼墙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以减小框架梁柱的地震作用。

8)在进行上述计算调整后,计算配筋仍大于原配筋但不超过10%时,可认为满足要求。

注:

上述技术措施均以框架梁、柱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结构缺陷为前提,当存在较大的结构缺陷时,应结合抗震要求予以可靠加固;抗震鉴定与加固时应注意检查框架梁支座下部钢筋数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抗震验算时应考虑其下部钢筋作用。

4、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当为单跨框架时可增设柱列形成多跨框架或改变结构体系,但用于连接各建筑之间的独立的多层通廊在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的前提下,可允许采取单跨框架。

5、楼梯间的填充墙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时,宜从严采取加强措施,必要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五、单层砌体房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普通烧结砖墙体承重的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大于4.2米。

2、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房屋的高度、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屋架、屋盖处的圈梁与构造柱布置、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3、单层中小学砌体房屋的外观与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钢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锈蚀。

4、单层中小学砌体房屋,可按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5、单层砌体结构的抗震鉴定以抗震措施鉴定为主,满足本指导意见的抗震措施要求时,可判定为满足抗震要求;不满足抗震措施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二)、抗震措施鉴定

1、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不满足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1)不应采用无筋独立砖柱支承大梁或屋架。

2)不应采用砖拱屋盖。

3)纵横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

4)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2.1的要求。

表5.2.1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楼、屋盖类别

7度

8度

9度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8

14

9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14

11

木、钢

10

7

注:

采用木、钢屋盖时,如设置有较为可靠的屋面支撑或屋面刚度较大时,最大抗震横墙间距可增大2米。

2、承重墙体的砖、砂浆与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

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当设防烈度为6、7度时不应低于M0.4;8度时不应低于M1.0。

3)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3、现有单层中小学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或设置拉结钢筋。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

4、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表5.2.4要求:

表5.2.4单层中小学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设防烈度

部位

六、七

房屋四角;跨度大于等于5.7m的屋架、进深大梁下。

房屋四角,间距不大于等于6m的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跨度大于5.7m的屋架、进深大梁下。

房屋四角,所有纵横墙交接处,跨度大于等于5.7m的屋架,进深大梁下。

纵、横墙构造柱间距不大于4m。

  

注:

、不满足表内要求时,可增设构造柱或组合柱。

、6、7度(0.1g)当砂浆强度等级≥M2.5,且满足整体性要求(纵横墙有拉结或有圈梁)时,屋架、进深大梁下及房屋四角亦可不要求设构造柱或组合柱。

5、构造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不应小于180mm×180mm或250×15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2)构造柱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构造柱应与圈梁连接。

4)构造柱应伸入室外地坪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室内地坪算起)的基础圈梁相连。

6、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圈梁应封闭。

2)屋盖形式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屋盖形式为钢屋盖或木屋盖时,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0mm。

圈梁宽度不应于120mm。

圈梁钢筋应符合表5.2.6的要求。

表5.2.6圈梁配筋要求

配筋

6度、7度

8度

最小纵筋

4φ10

4φ12

最大箍筋间距(mm)

250

200

7、屋架应与墙或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

8、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局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不宜小于0.9m。

(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不宜小于0.7m。

2)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时,如位于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用相应措施。

(1)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

(2)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3)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长度大于5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设置压顶梁。

3)总高度大于4.5米的山墙和内横墙应设置有组合柱或钢筋混凝土壁柱。

4)不应采用无锚固措施的女儿墙。

(三)、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1、圈梁和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增设外加圈梁构造柱和钢拉杆,在屋架和进深梁下墙体处设置组合柱。

2、墙体强度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加固法对墙体进行加固。

3、对高大山墙可增设壁柱或采用组合柱进行加固。

4、采用独立砖柱承重时,可采用围套加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兵器核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