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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部

2022年

目录

第一部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4)

第三章产品生产中间过程质量管理(5)

第四章成品的质量管理(6)

第五章附则(8)

第二部分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8)

第二章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9)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10)

第四章附则(10)

第三部分关于成品铝锭检查验收内控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10)

成品铝锭检查、计量、验收考核细则(18)

第四部分电子地磅计量使用制度(20)

第五部分阳极收货验收管理制度(22)

第六部分进厂原材料及仲裁原材料取样标准(26)

第七部分原辅材料备份、复检制度(36)

第八部分煤炭发卡管理管理办法(38)

第九部分煤炭卸货现场质量扣重标准(43)

第十部分包头希铝质管部煤炭现场采样方法(47)

第十一部分制样处安全操作规程(49)

第一章取样员安全操作规程(49)

第二章钻床取样安全操作规程(50)

第三章钻孔机取样安全操作规程(52)

第四章采机械样操作规程(53)

第十二部分现场管理处安全操作规程(58)

第一章衡量工安全操作规程(58)

第二章人工采制样操作规程(60)

第一部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公司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管理是贯穿于公司生产全过程的管理,是公司生产、技术管理的中心环节。

质量管理应包括产品正式投产前的全部技术准备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设计制定方案、试验生产及技术经济效果的鉴定等)、生产过程的管理(包括原材料管理、中间过程管理、产成品管理等)和使用过程管理。

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全体员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抓好每个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进行产品质量的技术分析,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和修订各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方法,认真填写操作记录,及时排除影响产品质量的不良因素。

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岗位要建立工序质量控制点,切实加强岗位质量

管理,保证各生产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条合理安排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加强生产监督,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的质量问题,组织好均衡生产。

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发现质量波动及时组织分析,搞好信息传递反馈,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正确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数理统计方法控制生产,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同时,要搞好环境卫生,确保文明生产。

第二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凡采购的氧化铝粉、碳块等原料,统一由公司制样处负责取样,化验中心检验,把好生产前的最后一道关。

贸易部门在采购时应按原料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订货,并索取该生产厂家检验部门的合格证。

必要时可到原料生产厂家进行预检或协助该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原料采购后,保管部门应核对件数、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原料《取样通知单》,及时通知制样处取样。

化验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检验完毕,做出结论,将检验报告发送制样处、电解分厂和贸易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化验室检定为不合格品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质管部协同贸易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条贸易部门对化验室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原料,应按品种、等级单独存放保管。

对存放一年以上的原料在准备使用之前,应及时通知制样处进行重新抽样分析,并按重新取样化验结果发料。

对存放一年以上的原料没有进行重新抽检或抽检不合

格者,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凡原料出库使用时,生产车间要按报告单的数据组织生产。

凡领用或使用没有化验数据的原料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使用原料的单位负责。

第十条未经制样处取样,化验室化验或检验的原料,不能发出使用。

化验结果为不合格原料尽量单独存放。

由于特殊情况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由公司总裁同意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因原料分析不及时,检验不准确而影响生产使用,造成损失或引起质量事故时,应由化验室负责。

原料由于未及时取样漏检,造成后果的应由质量管理部制样处负责,由于未及时下发《取样通知单》漏检,造成后果的由财务保管员负责。

第三章产品生产中间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电解分厂生产中间控制分析过程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的控制项目、频次和检查分析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因生产变化必须改变或因质量问题增加控制项目时,应由生产分厂、质管部协调更改。

第十三条原铝的分析数据与前次的分析数据偏差较大或降低品位时,化验室应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

当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分析员应将结果及时通知电解分厂、生产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以便重新取样,重新分析,并及时发出复检报告。

第十四条正常生产的电解槽必须按照公司电解生产工艺、技术条件严格执行。

原铝出铝前要有分析报告,出铝误差要控制在±50公斤之内。

第十五条正常生产的电解槽不准加入任何影响原铝质量

的低品位铝锭、铝渣、脏料等,并严格控制原铝中各种杂质的来源。

脏料、扫地料要加入指定的料槽中。

第十六条为了特殊铝生产而指定的高铁槽、高硅槽、稀土槽等要加强管理,按照铸造生产的需要进行控制,必要时可随时取样分析,以确保特殊铝锭的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阳极碳块、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在组装前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要分析阳极碳块成分是否合格,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及其爆炸焊口是否符合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阳极组装时要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进行。

如发现阳极碳块、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如有破损、裂纹或其它影响组装质量问题时,要立即进行修理、加工或更换。

第十九条铝产品在浇注前,要按照原铝分析报告和公司的质量计划指标组织配料,浇注时要注意原铝是否混合均匀,温度是否正常,以免影响铝产品的浇注质量。

第二十条在浇铸铝锭时,铸造人员要按照检验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和自检,确保铝产品的成品质量。

第四章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品铝产品的质量检验是铝电解产品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直接影响铝锭出库和销售的关键环节。

因此,加强成品铝产品的质量检测,对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成品铝产品的质量检验由铸造车间按《成品铝锭检查的内控标准》生产检查控制。

第二十二条铸造车间负责成品铝产品的取样,化验室应及时进行分析。

相邻成品铝锭如有品位变化较大的,应予以复查或

重新取样分析。

所有检查结果均以复查后的结果为准,铝锭的分析报告须在计量过磅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铸造在线计量人员接到铝产品化验分析报告后,要认真的核对炉号、品位、日期,检查铝产品外观、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标识是否清楚,当确认合格后方可在铝锭上划对应的标识。

由铸造在线人员计量入库,成品铝产品不得在车间长期存放。

第二十四条成品铝产品交库时,现场管理处和贸易部门应按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对当日铝锭进行核对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

第二十五条成品铝产品入库后,贸易部门必须按品位、等级分别存放,并核对批号、捆数和重量等,以免发生差错。

第二十六条成品铝产品出厂时,贸易部门应按等级、批次发货,并要有人在场检查核对,确保所发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质量证明书与发货单相符。

第二十七条凡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贸易部门应向对方索取书面明确要求,经质管部门同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产部门依据要求进行生产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二十八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入库、不准出厂。

经公司同意处理的不合格品或次品,应向顾客说明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九条生产中出现不合格品时,分厂、车间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如连续生产不合格品时,应由贸易、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

调查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涉及内容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质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铝及铝合金产品出

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是生产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做好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工作,保证产品出入库协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生产车间和各职能部门在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与协作,各级生产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管理

第三条铝及铝合金产品的入库由现场管理处核对交接,铸造车间负责过磅计量,运输车间负责安排叉车运输,贸易部负责组织入库、发运。

所有入库的铝及铝合金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并作了永久性标识、计量后方可入库。

第四条铝及铝合金产品的过磅计量过程以铸造车间在线生产自检为主,现场管理处、运输车间、贸易部门辅助进行交库。

现场管理处衡量班负责每日在线生产的铝锭核对并按品位汇总,交库单每日一式三份,质量证明书每货位一式三份,分别由现场管理处计量员、贸易部保管员统计核算签收。

贸易部以此为当日入库依据,并送发财务部。

第五条现场管理处负责电解分厂的原铝计量,对电解车间每日生产的原铝,在提供给铸造车间浇注前进行计量,现场管理处留存记录一份。

每日衡量班9:

00从OA网上发报前一天成品和原铝过磅的各项数据,各部门以局域网上报告数据作为当日电解生产成品产量和原铝产量的依据。

并以此作为当月产量、入库量的考核依据。

第六条铝及铝合金出库、出厂时,由现场管理处衡量班出据质量证明书一式三份,现场管理处、贸易部储运科、客户各一份。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铝及铝合金产品的重量误差和磅差均不得大于1‰,并以此作为公司对铸造分厂、质量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在铝锭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重熔用铝锭的检查标准----2022》和《成品铝锭检查的内控标准》要求认真抽检、划永久性标记、成品计量和核对铝锭。

如因铸造检查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销售质量问题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对其给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铝及铝合金产品在出库时,贸易部门组织人员按质量证明书核对出厂产品。

如因贸易部门的工作质量而造成退货,要视情节轻重对贸易人员给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在铝及铝合金产品出入库过程中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避免出库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涉及内容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质管部现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关于成品铝锭检查验收内控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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