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和增强意识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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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和增强意识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

转变观念和增强意识,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

平邑县人民政府:

近期以来,作为一个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组织,我(们)针对你县20多个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诉讼。

这期间,行政机关的表现令我(们)十分失望,真的是一场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真诚沟通,敢于承认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运输局,该局曾多次派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和我(们)联系,敢于承认执法人员因学习欠缺或者工作粗心而导致了工作的失误,并真诚的邀请我(们)在今后继续对执法人员予以社会监督,其态度十分诚恳。

二是我行我素,死猪不怕开水烫。

面对自己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脸不红、心不跳”,似乎与自己无关。

我(们)的代理律师从北京都能够及时赶到平邑参加庭审,而有的行政机关开庭时竟然无人到庭应诉。

法院几次通知,到庭的人怨气十足,竟然说:

我什么都不知道,(领导)叫我来干啥?

(法院)愿判就判,愿输就输。

文化综合执法局就是如此。

三是百般抵赖,不承认行政机关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

至于是不敢承认还是碍于面子不愿意承认,我(们)不得而知。

三是胡搅蛮缠,拿着不是当理说。

常常以“我们山东(平邑)和你们北京的规定不一样,你们不懂……”等等所谓的理由,

来进行没有任何法理的胡搅蛮缠,更类似于“泼妇”式的狡辩。

五是高高在上,对我(们)的诉讼“不屑一顾”。

行政机关认为:

多年来,行政相对人从来都不敢起诉他们,我(们)就是“管闲事”,就是“吃饱了撑的”;反正我(们)也不发他们工资,更不能决定他们的仕途升迁,随你们的便吧。

六是法人流氓,有的竟然多次对我(们)施以“在平邑,要小心,否则……”之类的“警告”,简直与流氓无赖无异。

七是,……

面对我(们)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情况,我(们)认为:

根源在于,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上出了问题。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积极的、大力的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出台了多个纲领性法律性文件:

1999年宪法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其中,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部分,列举了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等基本要求。

2008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其中,对市县政府和所属部门如何依法行政有详细的规定。

2010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

我(们)虽然不是行政法方面的专家,但我(们)也能够从上述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公布的时间频率上可以看出,国家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急切。

同时,依我(们)仅有的法律素养,觉得你县部分行政机关缺少以下八个观念:

一、缺乏以人为本的观念。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当然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中要增强人权观念,自觉尊重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意味着行政机关要从以往的管理型转变为现代的服务型;意味着行政机关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意味着行政机关要倾听公民的呼声,为公民诉愿表达和权利救济提供必要的途径;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工作中要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缺乏行政权限的观念。

由于行政权力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必须是法律授予的,它应当根据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行政公务人员必须时刻具有权力界限的意识,注意上下左右不得越界。

即必须遵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缺乏公开透明的观念。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从民主行政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行政也是以透明和开放为基本特征的。

政府要树立公开透明的观念,要依法对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只有依法推进“信息公开”,才有可能建设“阳光政府”。

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成为时时刻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政府。

因此,在政府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

同时,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也为公民监督政府提供了便利条件。

政府的决策让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一定要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其他知情权。

这不仅是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四、缺乏行政程序的观念。

《纲要》反复强调行政“程序正当”,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行政程序是指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进行。

有行政行为即有行政程序,不存在没有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和过程去进行,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必须运用法律规范的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行政主体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公民不应当发生任何约束力,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现在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少,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很坏,教训也很深刻。

因此,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增强行政程序法治意识。

依法行政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依程序行政。

同时,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

所以政府的公务人员还应当切实增强行政证据的观念。

五、缺乏诚实守信的观念。

《纲要》把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予以明确规定。

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关键。

一个地方没有信用,实际上是政府没有信用,诚实守信实际上是直接关系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的问题。

市场经济应当是信用经济,一个信用缺失的政府无论如何是无法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的。

所以,政府管理要切实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观念,其本质就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从一定意义上讲,促进经济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良好的投资环境是最基本的竞争优势。

而良好的投资环境能不能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政府讲不讲诚信。

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纲要》规定的政府诚实守信的适用范围是: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这在我国具有里程碑意义。

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有助于解决“政府违法、百姓买单”、“朝令夕改”和“空头支票”等问题。

同时,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应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

因为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出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六、缺乏高效便民的观念。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纲要》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要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这就要求政府在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各行政机关之间必须互相协助,紧密配合,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甚至

“争权夺利”、“打架”现象的发生。

行政协助主要有主动协助和应申请的协助两种类型。

我国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在行政管理中有关行政机关应主动协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

“被许可人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主动行政协助制度主要是“抄送告知”。

而应申请的行政协助主要是执行公务上的协助和配合。

行政部门及其行政公务人员树立起行政协助的观念,这是行政职能专业分工的要求,搞好行政协助,是保证政令畅通、高效便民的关键。

七、缺乏文明执法的观念。

《纲要》虽然没有明确表述文明执法,但文明执法应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是讲行政执法的标准问题,文明执法则是讲行政执法的形式问题,这是近几年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因此,应该强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文明执法的观念。

文明执法除了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严格、公正的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即履行公务的行为举止、态度、语言应与履行公务的身份相称,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

八、缺乏接受监督的观念。

《纲要》就“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为一个专题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主动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可能。

因此,对行政活动必须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置所有行政活动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

通过监督来落实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真正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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