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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深入研究济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着重研究我国、我省和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四条济宁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

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设在济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章选题

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

年度课题指南一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征集研究课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整理,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根据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突出济宁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重点选择济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带有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进行立项研究。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一般项目经费自筹。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

申请承担济宁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选题范围或课题指南设计题目,填写《申请表》,并向本单位申报。

各单位拟申报的研究项目,经单位初审筛选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各高等院校、市委党校及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社科联)按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下达的指标推荐。

多单位合作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十条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只限一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报。

3.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课题。

  4.申报项目的成果形式:

基础理论类课题一般为论文或专著(含文献校勘),应用对策类课题一般为研究报告。

最终成果形式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项目,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5.申报项目的完成时限:

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研究报告、论文时限一般为半年。

有特殊要求的按招标书确定时间。

6、申请承担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凡不具备该项条件的,须经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推荐。

7、申报人应按照《济宁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活页》的说明和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匿名填写;《活页》匿名填写。

凡匿名材料,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相关信息,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章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

学科组专家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

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组评审。

  2.评审组评审。

评审组由市专家组成。

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匿名《申请书》和《活页》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所得票数从多到少的原则,确定拟立项的课题。

同时,拟立项的课题需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2/3以上票数。

  市社科规划鉴定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提出报送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名单。

  3.复核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招标课题等其他类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项目承担者对本项目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思路清晰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项目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制度:

  1.保密制度。

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

申请本年度项目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

  3.廉洁制度。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规定者,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布课题立项文件。

获得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签订《课题协议书》。

《课题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

项目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

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五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为保证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

项目的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

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市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根据项目完成的期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根据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通知,每年一次,了解、掌握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填写《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期情况总结表》,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和首席专家);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6.延期15天以上;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研究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一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五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的签章;第六项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总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该项不适用应用对策类课题。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应对申请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15天;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二项不适用于应用对策类课题。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结题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时限终止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项目完成率较低的单位或部门,应督促其整改提高,整改未见成效的,在次年的申报中减少推荐指标。

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结题率列前几位的单位或部门,在次年的评审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决定,市

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每年立项评审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项目数量及资助金额标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当年规划经费收支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

书、资料、办公用品、日用品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单位财务制度

执行。

  3.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5.劳务费:

指为开展项目研究用于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费用。

 6.印刷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等费用。

  7.成果出版费:

项目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

版补助。

  第二十七条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在立项时一次核定,鉴定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

资助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多单位承担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分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鉴定会会务费等)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统一安排

支付。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时完成、延期通过鉴定的项目,按核定经费50%的比例拨付。

  第三十条立项的一般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

第七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一条市社科规划办实行统一结项,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单独结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题审批书》,报送结题材料(包括成果要报、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由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鉴定结题申请。

报送的书面结题材料包括《鉴定结题审批书》一式3份、最终成果一式3份(须鉴定的研究报告一式6份),成果要报一式3份,各阶段性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课题的最终成果要求体例完整,字数符合要求:

研究报告8000字以上,发表论文6000字以上,专著15万字以上。

第三十三条重点项目均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鉴定;一般项目的鉴定应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鉴定,也可由受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进行。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特殊需要急需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进行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聘请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

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5人。

  3.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六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项目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项目成果达到项目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及数据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良好;

7.明确项目研究尚存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出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方面;

8.成果是否通过结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次未通过鉴定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项目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如发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学术质量低劣、存在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受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鉴定组织工作,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专家鉴定意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课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意,可以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获得济宁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机关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济宁市级(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吸收,进入党委、政府决策。

第四十二条最终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各课题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其阶段性成果,可以发表或内部呈报,但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无此字样,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不予办理《结题证书》。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参评济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十六条课题鉴定结项后,由市社科规划鉴定委员会从通过鉴定的项目中按30%的比例向市社科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推荐优秀课题。

市社科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按规定评审确定后,获相应市社科优秀成果奖。

第四十七条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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