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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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2021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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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督机制,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21〕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过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项目主管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第五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

第二章项目管理的原则第六条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一)节约原则。

秉承厉行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提升利用。

(二)务实原则。

务求实用、提质增效,着重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切实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三)高效原则。

力求高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沟通指导、及时反馈,严格按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管理内容第七条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

第八条项目承办单位主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界定权利义务,明确项目绩效。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服务资质。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绩效与进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对未达到绩效与进度要求的,责令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条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拨付项目相关资金。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单位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电商扶贫工作,切实推进电商扶贫,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于安全管理的项目承办单位,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承办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项目承办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

县领导小组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项目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

第十五条凡接受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XX省商务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21〕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验收程序和方式第四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并抽调对口专业专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四)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验收方式项目实行绩效验收。

(一)听取承办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查看,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标准第六条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21〕X号)及县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二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验收等信息。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单位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验收要求第九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或分项目,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并且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21〕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和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提质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按相关程序拨付。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21〕X号)及县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第六条对尚未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按建设合同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保障工作进度;所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补贴额度的50%。

第七条建成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最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填写资金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领导审批,并在省、县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九条建设项目如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依规追回已拨付给承办单位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对任何虚报、冒领、挪用、骗取、滞留、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公布省商务厅(XX)和县商务局(XX)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资金安排等信息。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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