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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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建设与人员配备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架构:

(一)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县级以上(含)产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条件、有需要的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

(二)乡镇(街道)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有条件、有需要的村(社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生产班组中应当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设要求: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同级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小组)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大专以上(含)文化程度、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

(二)经本级工会提名,参加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产生,在所属工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经生产班组民主推选产生,在所属工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参加本地区、本单位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要求。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督促和协助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地区、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制订与实施,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立卡。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单位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

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立即采取撤离作业人员等紧急措施,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及时向企事业单位行政通报。

(八)对本地区、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同级工会报告,由同级工会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提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县级以上(含)总工会报告,由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督促本地区、本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对已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十)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助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职责范围,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订,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并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督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等安全生产状况。

(三)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民主协商与民主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工会与行政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四)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的,有权要求进行整改,并监督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有权向企事业单位建议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六)依法参加并监督职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并归档。

遵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七)参加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

(八)调查研究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相关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建议。

(九)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推广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等先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支持下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九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和工会小组长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排查工作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解决。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工会小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技能素质。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五)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应当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七)督促本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培训与审批考核

第十条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实行分级教育培训、审批任命、考核管理。

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教育培训:

(一)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教育计划和培训方案,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教育计划和培训方案,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同级工会工作经费预算。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教育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上岗培训由审批任命单位负责,继续教育由各级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由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负责。

(三)新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当参加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经上级工会审批任命后持证上岗。

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会劳动保护概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教育实践等课程。

新任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当参加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组织开展的上岗培训,经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批后上岗。

上岗培训内容由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已持证上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当定期参加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级工会审批任命,并由审批任命单位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省总工会也可直接审批任命本省辖区内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所属工会实施任职审核与申报。

(三)各级工会可聘请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证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由审批任命单位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考核管理:

(一)按照谁任命谁考核的原则,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表于当年12月中旬报审批任命单位。

审批任命单位将考核结果存入管理档案,并于次年1月上旬反馈所属工会,供所属工会作为有关人员年度考核参考。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由所属工会负责。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调离、新增及退休、退职的,同级工会应将相关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审批任命单位,并由审批任命单位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本地、本产业和本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动态,包括基本人数、年龄层次、专业特长、所在单位(岗位)、职务职称、培训时间、监督检查证号、在岗离岗等情况,以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及退休、退职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应及时进行增补调整。

 

第五章工作条件与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所在地区和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当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

(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所属工会和审批任命单位负责,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可受审批任命单位委托,代表审批任命单位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其所属工会应给予支持。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抢险救援,所代表的工会组织应为其配备必要的通讯、录音、录像等设备,提供及时赶赴现场的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危险场所检查,以及企事业单位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应当享受特殊津贴。

津贴标准参照同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津贴由同级工会列支。

(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主动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证》。

对拒绝或阻挠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工会和上级工会有权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所属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属工会和上级工会应予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称职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审批任命单位可免去其资格并收回证件。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应当为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与权益保障:

(一)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予表彰奖励。

(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因行使检查职权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和县级以上(含)产业工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江苏省总工会。

 

附件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证及编号要求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证(示样)

 

 

备注: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证》由全国总

工会统一印制。

2.监督检查证号由审批任命单位统一编号后盖章,

编号格式:

“(地区名称)*****”,如“(南京)00001”。

 

附件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

编号:

工劳监意字〔〕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会在年月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需要整改的问题:

 

(上述问题可另附页)

请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年月日前书面告知我会。

逾期未整改或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我会将依法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工会(盖章)

年月日

监督检查人员: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签收: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留存。

2.“编号:

工劳监意字〔〕号”,请按本级工

会发文要求进行编制。

附件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

编号:

工劳监建字〔〕号

我会于年月日对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需要整改的问题:

 

(上述问题可另附页)

我会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发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后,该单位逾期未整改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现提请你单位依法对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请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我会。

总工会(盖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签收: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留存。

2.“编号:

工劳监建字〔〕号”,请按本级工

会发文要求进行编制。

附件4: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审批表

 

填表人姓名: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江苏省总工会制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目

文化程度

专业特长

技术

职称

目前从

事专业

现任职务

授予职

称年月

从事劳动保护工作年限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电话

工作单位

地址

个人简历(自参加工作前最高学历填起)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学习或工作单位

职务

备注

提名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查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批准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监督检

查证号

()号

备注:

填表说明:

1.提名单位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签字盖章。

2.审查单位意见一栏,由审批任命单位下一级工会签字盖章。

3.

批准单位意见一栏,由审批任命单位签字盖章。

4.备注栏贴1寸免冠照片1张,剪成1.9厘米×2.9厘米大小(见右边方框)。

另准备一张上述要求的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等信息随表上交(此照片办证用,不要粘贴)。

附件5: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考核表

 

姓名:

_

工作单位:

__

考核年度:

__

填表日期:

__

 

江苏省总工会制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现任

职务

政治

面貌

专业

特长

技术

职称

任工会劳动保护监

督检查员起始时间

监督检查员证号

参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次数

健康

状况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邮箱

安全检

查情况

检查次数

查隐患数

提出意见数

采纳条数

 

参加伤亡事

故调查处理

参加起数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意见数

采纳数

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项目名称

项目数

国家级

省级

意见数

采纳数

参加法律、法规、政策、规程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情况

法律法规政策等名称

提出意见

采纳

情况

 

 

 

职工举报隐

患核查情况

办结起数

待办起数

信息上

报情况

全国总工会(条数)

省总工会(条数)

 

 调查报告、专题报告题目

报告使用情况

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所在单位工会考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批任命单位考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度考核表,表内各项考核内容均为当年情况。

2、本表由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本人填写,所在单位工会和审批任命单位根据其工作情况,填写考核意见并盖章。

3、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4、填写本表一律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5、考核意见设四档: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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