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儿童登记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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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儿童登记办事指南

抱养登记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抱养儿童登记

事项编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社会福利股

办理对象

个人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办理窗口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5月1日至10月1日下午15:

00-17:

30,节假日除外。

网上申请

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依据描述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依据描述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监护人送养的孤儿;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5、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法律依据及描述

1

抱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抱养登记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提交1份A4纸复印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五)项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

(3)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者须提交配偶死亡证明(验原件,提交1份A4纸复印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五)项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4

(4)单位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情况证明(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的证明。

5

(5)健康证明 

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的健康证明(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

(6)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7

(7)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8

(8)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和单人彩色照片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影照片2张及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9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送养申请书 

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提交1份A4纸原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第

(二)项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10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提交1份A4纸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五)项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11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3)结婚证 

验原件,提交1份A4纸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五)项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12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3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5)单身证明及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验原件,提交1份复印件),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提交1份原件);丧偶者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验原件,提交1份复印件)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4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6)亲属关系证明 

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验原件,提交1份A4纸复印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5

送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7)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和单人彩色照片 

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和单人彩色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6

被收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

验原件,提交1份A4纸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五)项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17

被收养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意愿书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提交1份A4纸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250元/件

依据描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第一条第

(二)项收养登记费。

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特殊环节

有否特殊环节

实地调查

是否收费

环节设定和收费/法定依据描述

环节设定依据及描述: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六条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

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

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

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

”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收费法定依据及描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第一条第

(二)项收养登记费。

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流程

步骤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受理

2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步骤

名称

组织人

所需时间

参加人员范围

结果

备注

特殊

环节

实地调查

5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出具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反馈窗口。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步骤

环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7个工作日

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报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对于虚假证明材料,予以没收。

决定

6个工作日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批准登记。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许可结果

颁证与送达

2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审批公示

年审或年检

服务对象需要到窗口多少次

2次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民政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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