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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修订

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布了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些项目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项目,这是继1985年颁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6年后跨出的一大步。

它为改进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提供了有力保证,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1.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主要特点

1.1饮水与生活用水

新的水质标准卫生规范明确规定:

生活饮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

就是说,不只是饮水应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就可以降低到另个水质,而是生活用水也要求达到这个水质。

生活用水中除了冲马桶,洗地,浇灌花草外,象淋浴、洗漱、洗衣也应高要求,因皮肤能吸收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1.2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主要特点

新的水质标准共96项,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该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

在原35项(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项目基础上还增加了铝(0.2mg/L)、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

另据统计:

银,DDT,666,苯并(a)芘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因此这次修订把它们列入非常规检验项目。

同时,对镉、铅、四氯化碳作了较严的规定。

如将镉由0.01mg/L改成0.005mg/L、铅由0.05mg/L改为0.01mg/L、四氯化碳由0.03mg/L改为0.002mg/L。

非常规检验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增加了有关的农药、除草剂、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产物:

三卤甲烷、卤乙酸、亚氯酸盐、一氯胺等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机物。

常规检验项目中比较大的变动:

浊度由原来的3NTU改为1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NTU。

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

浊度原来是属于感观性的,但据国际上研究,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而且是微生物指标,因为浊度低,才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与之反应才能有效杀灭。

中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2.在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中增加耗氧量的依据

2.1水源水质与有机物

中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超标项目是有机物和氨氮,这与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没得到有效处理有关。

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会直接影响水的臭与味,让人厌恶。

人们对水中有机物的危害的关注,从有毒有害有机物到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又发展到目前的内分泌干扰物(类激素)。

一般水中有机物是微量的,甚至是痕量的,要从人类健康上反映,需要有个长期的过程(20~30年)。

目前我们能够测出并研究其对人类健康影响的水中有机物才数百种,随着分析测定方法与分析仪器的发展、提高,能被测出的有机物将越来越多,而这些有机物对人的危害的全面研究也需时日,所以当我们尚未认识它们的危害前,对其总量(也即宏观上)进行一定的控制,对中国人民未来健康是必要的。

根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20条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其第21条明确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Ⅲ类标准。

”Ⅱ类标准中关于有机物综合性指标有CODCr,BOD5与高锰酸盐指数(即耗氧量CODMn),相应的限值是15mg/L,3mg/L与4mg/L。

新的卫生规范中“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5.1.7规定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规范5.3中明确:

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质,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

作为集中供水水源水质要求,必须是Ⅱ类标准,当水源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就应加强处理使其达到水质标准而不是牵就现状,降低标准。

2.2耗氧量指标的增加根据

新规范在常规检验中列入了耗氧量,作为有机物综合指标,限值是3mg/L,这是相应于水源水应小于4mg/L制定的,因一般常规工艺能去除20%~30%的耗氧量。

诚然耗氧量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它对人的健康影响也没有明确的关系。

但它代表着有机物质的多寡,在目前阶段,当我们缺乏经常检测一些具体的有机物条件和缺乏测定总有机物(如TOC)手段时,用它控制有机物的相对总量,因其容易测得,可操作性强,便于经常检验,是必要的,是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

展望未来终能采用TOC值来代替耗氧量这一指标。

耗氧量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个水质项目,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具体数据。

发达国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出水中具体的各种有毒有害有机物的量。

他们中有用TOC(总有机碳)作水质指标,但无具体数值,只规定TOC不得有大的变动。

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性指标,大家认为TOC是最好的指标,但TOC值需由TOC仪测得,TOC仪价格昂贵,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制水部门就更少了。

将CODMn作为暂时性的水质指标,因其测定所用设备简单,分析测定方便,不需复杂的技术,一般水厂分析人员都可测定,所以是最适宜的。

三.结论

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

《中国供水卫生》,2002,10

(2),p2-4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

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

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

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0.2(mg/L)

0.3(mg/L)

0.1(mg/L)

1.0(mg/L)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0.05(mg/L)

0.005(nl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0.01(mg/L)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氯仿

0.06(m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CFU/mL)③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适用于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标④

总α放射性

0.5(Bq/L)

总β放射性

1(Bq/L)

注:

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

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硫化物

0.02(mg/L)

200(mg/L)

毒理学指标

0.005(mg/L)

0.7(mg/L)

0.002(mg/L)

0.5(mg/L)

0.07(mg/L)

0.02(mg/L)

0.05(mg/L)

0.0001(mg/L)

二氯甲烷

0.02(mg/L)

1,2-二氧乙烷

0.03(mg/L)

1,1,1-三氯乙烷

2(mg/L)

氯乙烯

0.005(mg/L)

1,1-二氯乙烯

0.03(mg/L)

1,2-二氯乙烯

0.05(mg/L)

三氯乙烯

0.07(mg/L)

四氯乙烯

0.04(mg/L)

0.01(mg/L)

甲苯

0.7(mg/L)

二甲苯

0.5(mg/L)

乙苯

0.3(mg/L)

苯乙烯

0.02(mg/L)

苯并(a)芘

0.00001(mg/L)

氯苯

0.3(mg/L)

1,2-二氯苯

1(mg/L)

1,4-二氯苯

0.3(mg/L)

三氯苯(总量)

0.02(mg/L)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0.008(mg/L)

丙烯酰胺

0.0005(mg/L)

六氯丁二烯

0.0006(mg/L)

微囊藻毒素-LR

0.001(mg/L)

甲草胺

0.02(mg/L)

灭草松

0.3(mg/L)

叶枯唑

0.5(mg/L)

百菌清

0.01(mg/L)

滴滴涕

0.001(mg/L)

溴氰菊酯

0.02(mg/L)

内吸磷

0.03(mg/L)(感官限值)

乐果

0.08(mg/L)(感官限值)

2,4—滴

0.03(mg/L)

叶枯唑

0.5(mg/L)

百菌清

0.01(mg/L)

滴滴涕

0.001(mg/L)

溴氰菊酯

0.02(mg/L)

内吸磷

0.03(mg/L)(感官限值)

乐果

0.08(mg/L)(感官限值)

2,4-滴

0.03(感官限值)

七氯

0.0004(mg/L)

七氯环氧化物

0.0002(mg/L)

六氯苯

0.001(mg/L)

六六六

0.005(mg/L)

林丹

0.002(mg/L)

马拉硫磷

0.25(mg/L)(感官限值)

对硫磷

0.003(mg/L)(感官限值)

甲基对硫磷

0.02(mg/L)(感官限值)

五氯酚

0.009(mg/L)

亚氯酸盐

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一氯胺

3(mg/L)

2,4,6三氯酚

0.2(mg/L)

甲醛

 0.9(mg/L)

三卤甲烷①

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

溴仿

0.1(mg/L)

二溴一氯甲烷

0.1(mg/L)

一溴二氯甲烷

0.06(mg/L)

二氯乙酸

0.05(mg/L)

三氯乙酸

0.1(mg/L)

三氯乙醛(水合氯醛)

0.01(mg/L)

氯化氰(以CN—计)

0.07(mg/L)

 注:

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定物质的限值

项目

限值(mg/L)

乙腈

5.0

丙烯腈

2.0

乙醛

0.05

三氯乙醛

0.01

甲醛

0.9

丙烯醛

0.1

二氯甲烷

0.02

1,2—二氯乙烷

0.03

环氧氯丙烷

0.02

二硫化碳

2.0

0.01

甲苯

0.7

二甲苯

0.5

乙苯

0.3

氯苯

0.3

1,2—二氯苯

 

二硝基苯

0.5

硝基氯苯

0.05

二硝基氯苯

0.5

三氯苯

6.02

三硝基甲苯

0.5

四氯苯

0.02

六氯苯

0.05

异丙苯

0.25

苯乙烯

0.02

苯胺

0.1

三乙胺

3.0

已内酰胺

3.0

丙烯酰胺

0.0005

氯乙烯

0.005

三氯乙烯

0.07

四氯乙烯

0.04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0.008

氯丁二烯

0.002

水合肼

0.01

四乙基铅

0.0001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0.3

吡啶

0.2

松节油

0.2

苦味酸

0.5

丁基黄原酸

0.005

活性氯

0.01

硫化物

0.02

黄磷

0.003

0.07

1.0

0.002

0.5

0.005

0.02

0.7

0.05

0.1

0.0001

马拉硫磷(4049)

0.25

内吸磷(E059)

0.03

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

0.02

对硫磷(E605)

0.003

乐果

0.08

林丹

0.002

百菌清

0.01

甲荼威

0.05

溴氰菊酯

0.02

叶枯唑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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