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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急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铁集团建管处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函》及深茂铁安质(2014)61号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分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准备、救援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分类

突发事件包括地震、水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高墩深水、涌水突泥、支架造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施工安全事故灾难,群体性阻工、集体械斗、社会治安类及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五条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三章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把握时机,勇敢果断的原则。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以人为本,损失最小的原则。

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分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

组长:

吴红兵

副组长:

蔡建岐、王文博、周衡、李隆、娄亮辉

组员:

陈占、吴同峰、刘桂太、康韶慧、杨秋菊、杨岩霖、税邵青、苗宗礼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广东省及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组织、领导、监督应急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二)组织编制应急管理制度、专项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核备,并向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报备;督促分部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三)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处置情况。

(四)组织本分部工程生产安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研究决定管段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问题;

(六)出现工程重大险情或发生等级以上工程突发事件时,决定启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监督、指导分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八)定期评估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风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依据国家发布的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台风等灾害性信息,即时传达各作业队,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二)负责与各作业队建立沟通联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突发事件信息。

(三)负责传达贯彻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指挥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本分部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预警,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和建议。

第十条分部的突发应急机构设置与职责。

1.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建立分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成立应急救援队,配齐配强抢险人员,根据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批的专项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需要的机械、机具、材料,并设专人维护管理。

4.根据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批的专项应急预案,结合项目特点,对必要的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5.预报、监测施工现场重大风险源,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

6.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作业队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积极组织现场救援。

7.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赔偿工作。

第五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分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登记、风险评估,分部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第十二条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对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施工区段,分部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各作业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指挥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分部应重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不良地质段、深水高墩等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完善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土石方爆破段位置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撤离的路线等。

第十七条分部须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分部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结合项目特点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为Ⅰ级,严重的为Ⅱ级,较重的为Ⅲ级,一般的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二十条分部均应及时接收国家、广东省气象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涉及或影响本项目的,及时传达下属单位至作业层人员,并安排人员值班跟踪监测事态发现情况,同时做好工程预防、人员紧急疏散、设备物资转移、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事故灾难的监测和警报,应按照危险源辨识评估等级,结合监测预报数据及气象、水文、地质等环境条件变化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灾难等级,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发出预警,各作业队必须传达至一线作业层。

第二十二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各作业队均应设置兼职信息报告员,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需立即向本级领导及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分部及时汇总分析信息,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向指挥部报送可能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分部对作业队报送的信息,综合研究分析,确认可能产生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及时发布警报,并结合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现场架子队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及时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单位发出警告。

(五)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五条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分部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应急救援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确保交通、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第二十六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突发事件报告

第二十七条上报时限规定

事故发生现场作业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在发现事故后,要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和安质部门人员(架子队职工报告给本队领导及本队安全管理人员;队领导报告给分部领导及分部安质部;分部报告给指挥部领导及指挥部安质部)。

接到事故报告的人员要及时将信息传递给本级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迅速,在事故发现后20分钟内,事故信息应传递到指挥部安质部处(因电话信号中断或道路阻塞无法传递信息等特殊情况除外),安质部在接到一般以上生产事故后,应在10分钟内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安质部在汇报指挥部领导后,按照上级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建设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字内容应在1.5小时内传真补报。

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上报内容规定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危险源的性质。

(三)事件的简要经过;

(四)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分部应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并封锁危险区域等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道路、给排水、供电等设施;

(四)调用急需物资、设备、工具;

(五)维护现场秩序稳定;

(六)降低和减少财产损失,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二条工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重要现场和有关重要物证,为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及事故处理调查保留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按照深茂公司及指挥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结束,应及时取消应急响应。

第九章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具体见分部安质部下文的文件汇编。

第三十四条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自然灾害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有关应急事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理赔工作,应按照工程保险及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奖罚

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应急设备、物资管理不到位的单位,按分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对于救援工作中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中铁二十局安质〔2014〕287号)进行考核;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参与协助抢险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报请建设单位向铁路总公司申请给予加分奖励。

对参与协助抢险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部按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分部制定的其他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冲突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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