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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劳动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目录:

第一章:

基本概念II-103

第二章:

法定基础、原则和目标II-106

第三章:

平等机会II-108

第四章:

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II-108

第五章:

培训II-109

第六章:

工作安排II-117

第七章:

增加就业机会

第八章:

外国员工的雇佣

第九章:

劳工关系第十章:

保障、工资和福利第一部分:

保障

1.残疾人

2.儿童

3.妇女

4.工作时间

5.劳工安全及健康

第二部分:

工资

第三部分:

福利第十一章:

工业关系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工会第三部分:

企业联合组织第四部分:

双向协调机构第五部分:

三方协调机构第六部分:

公司章程第七部分:

劳工共同协定第八部分:

劳工纠纷调解机构

1.劳工关系纠纷

2.罢工

3.停业第十二章:

雇佣关系结束第十三章:

劳动力发展第十四章:

劳动检查第十五章:

调查第十六章:

刑事条文和行政处分第一部分:

刑事条例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第十七章:

过渡规定第十八章:

关闭规定II-119

II-121

II-123

II-131

II-146

II-163

II-178

II-179

II-180

II-181

II-184

II-184

2003年第13号法令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伴随着神的恩典,

全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为了意识到社会应该有福利、公正、在物质和精神上基于平等的繁荣,随着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宪法的确立,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发展应该在全人类和整个社会的构建的结构下完成。

b.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工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发展的目标一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c.为了加强工人的品质、增强工人在国家发展中的参与度和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受到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根据工人的角色和位置,人力资源发展是必需的。

d.为了实现工人和他们家人的福利,工人的保护要通过观察世界商业进步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e.有几条劳动法令被认为今后不再与人力资源发展相关,需要被废除。

f.基于对以上提到的a,b,c,d,e的考虑,有必要建立一部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

鉴于:

1945年宪法中的第5条

(1),第20条

(2),第27条

(2),第28条和第33条

(1)经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的联合批准

判决:

规定:

关于人力资源事物的法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令中的一般名称定义:

1.劳动事务是指所有和劳工在工作之前、中、后有关系之事物。

2.劳工是指每一个能够执行工作,无论是为个人的需求或是社会需求而生产货物或是提供

服务的个人。

3.员工/工人是指每一个工作并且接受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的个人。

4.雇主是指独立的个人、经营者、法人实体或是其他实体以发放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而雇

佣劳工者。

5.企业家是指:

a.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者;

b.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以独立的方式经营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公司

者;c.在印尼境内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代表境外的公司而从事a,b款

所述之事者。

6.公司是指:

a.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法人及非法人,无论隶属于独立的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实体,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经营的商业团体。

b.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等。

7.劳

工计划是指系统的人力资源规划的过程,是指被用于制定战略方针和人力资源可持续

发展项目的基础和指南。

8.劳工信息是指一组、一套或者一系列的和劳动相关的有独特意义、价值、信息的经过处

理的数字、文章、文件的数据分析。

9.工作培训是指提供给在职工人或者潜在工人的一系列培训活动,为了让他们获取、加强、发展工作能力、生产力、纪律、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直到达到一个期望的技能、专业水平,获得工作、职位需要的等级资格证书做好准备。

10.工作能力是指独立个人拥有的知识面、技能和工作态度与规定的水平相一致的能力。

11.学徒期是指工作培训体系的一部分,将在培训学院的培训与直接在导师或富有经验的工人/劳工的指导与监督下生产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以掌握特定的技能或训练的过程

12.工作分配是指一项旨在符合劳工和雇主要求的活动,劳工可以获得适合他们才能、兴趣、能力的工作,雇主可以获得他们需要的人才。

13.外国工人是指持有签证并有意在印尼领土上工作的外国公民

14.劳工合同是指一份工人/劳工与企业家或雇主之间签订的协议,指定了当事人的特定工作需求、权利和义务。

15.雇用关系是指一名企业家与一名工人/劳工之间基于工作协议的关系,包括一部分的工作、工资和工作指令。

16.工业关系是指基于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过喝过宪法价值体系下,在生产商品/服务过程中,雇主、工人/劳工和政府之间形成的激励和制约体制。

17.工会是指由企业里或企业外部的工人/劳工为了争取、保卫和保护工人/劳工的权利与利益,增长工人/劳工和他们的家庭的福利而发起的一个组织,自由、开放、独立、民主、有责任心。

18.双向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通信和咨询相关问题的讨论区,与一个企业里工业关系有关,其成员包括已经在对劳工事务或工人/劳工们代表负

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

19.三方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关于劳工问题的通信、咨询和审议的讨论区,其成员包括企业家组织、工人/劳工组织和政府代表。

20.公司章程是指企业家制定的一系列的规章条例,指定了工作要求、企业纪律和管理条例。

21.劳工集体协议是指在对劳工事务或那些指定当事人工作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家或者企业联盟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之间的协议。

22.劳工纠纷是指由于在同一企业中贸易/工会之间的权利、利益、雇佣关系终止和纠纷产生的意见分歧导致的一场企业家或者企业家联盟与工人/劳工或者工人/劳工协会之间的冲突。

23.罢工是指工人/劳工们的集体活动,是贸易/工会有计划地停止或减慢工作。

24.停工是指企业家拒绝工人/郎功参与到工作中的行为

25.开除是指由于某一因素终止雇佣关系,导致工人/劳工和企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结束。

26.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

27.白天是指早6点到晚6点。

28.一天是指24小时。

29.一周是七天。

30.工资是指工人/劳工接收以金钱作为报酬的表达方式的权利,从企业家或者雇主到工人/劳工,其支付的数量是由工作协议、舆论、法律和规章决定的,包括工人/劳工与家人为了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完成的工作和服务获得的津贴。

31.劳工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物理和精神上的需要或雇佣关系内、外的需求的一种兑现,可能

在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里,可以直接或间接加强工作生产力。

32.劳工监督是指一项控制和强制劳工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实现的活动。

33.部长是指对劳工事务负责的领导。

第二章法律基础,基础原理和目标

第二条劳工发展要以立国五项基本原则和1945年宪法为法律基础。

第三条劳工发展的执行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的整合作为理论基础。

第四条劳工发展的目标:

a.授权和最佳、富含人情地有效运用劳工。

b.创造公平的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区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

C.为劳工提供保护,以保证员工福利的实施。

d.改进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第三章平等机会

第五条任何劳工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工作,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六条每个员工都有权从雇主获得相同的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第七条

(1)为了劳工的发展,劳工部应该建立劳工政策和劳工计划。

(2)劳工计划应该包括:

a.宏观劳工计划

b.微观劳工计划

(3)在制定政策,战略,和实施劳工发展项目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以第

(1)点作为指导方针。

第八条

(1)劳工计划应该建立在劳工信息的基础上,而劳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

容:

a.人口和劳工

b.雇用机会

c.工作培训和工作能力

d.工人生产力

e.工业关系

f.工作环境条件

g.工资系统和工人福利

h.社会雇用安全。

(2)在第

(1)点中涉及到的劳工信息应该从所有相关组织,包括政府和私有中介获得。

(3)政府规章应该规范获得劳工信息的步骤和第

(1)中涉及到的劳工计

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培训

第九条培训灌输,加强,和发展工作能力,以提高能力,生产力和福利。

第十条

(1)培训的实施需考虑市场、商业团体的需要,无论是在雇用关系范围内或范围以外。

培训要建立在参照工作能力标准的培训项目的基础上。

(2)培训应该按照步骤进行管理。

(3)第

(2)点中涉及的工作能力标准的建立过程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十一条劳工有权通过培训获得、改进、或发展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天赋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1)企业家有责任通过培训改进和(或)发展其工人的工作能力。

已经满足部长决定书规定需求的企业家有义务提高、发展第

(1)点提到的

工人的工作能力。

(2)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第十三条

(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

(2)培训有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工作地方进行。

(3)在提供培训过程中,第

(1)点中提到的政府培训机构可以与私人组织合作。

第十四条

(1)私有培训机构可以是印尼法律实体或个人所有的形式。

(2)第

(1)条中提到的私有培训机构有义务获得执照或在当地以中介名义注册。

(3)由政府中介运营的培训机构应该在当地以政府中介名义注册。

(4)获得执照的过程和第

(2)、(3)条提到的培训机构的注册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五条

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培训员的有效性

b.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

c.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

d.培训资金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1)有证书的私有培训机构和注册后的政府赞助的培训机构可以从授权中介获得鉴定。

(2)第

(1)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包括社团和政府委托人,并且应该根据部长决定书建立。

(3)第

(2)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的组织与工作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七条

(1)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中介可以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如果培训工

作的实施:

a.与第九条中涉及的培训指导不一致。

b.不能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

(2)第

(1)点中涉及的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应该理由充分,建议修正方案,并且中止不能超过6个月。

(3)暂时的中止只能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的培训项目。

(4)如果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

(2)点中涉及的建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止培训的制裁。

(5)如果培训者没有遵照执行上述第(4)点涉及到的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制裁。

(6)暂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过程必须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18条

(1)在劳工参加了由政府培训机构,私有培训机构,或工作地点提供的培训之后,劳工有

权得到工作技能认证。

(2)在第

(1)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认证通过工作技能证书实现。

(3)有工作经验的劳工可以,不论其工作经验,参加第

(1)点中涉及到培训,并获得第

(2)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证书。

(4)需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认证机构以提供工作技能证书,

(5)第(4)点中涉及的认证机构的建立过程应该由总统决定书规范。

第19条

提供给伤残人士的培训要考虑到伤残的类型、严重性以及其工作能力。

第20条

(1)为了支持能促进劳工发展的培训工作,应该在各行业中建立作为培训管理工作参考的国家培训系统。

(2)第

(1)点涉及的国家培训系统的形成、机制、制度安排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21条培训可以是以学徒的形式。

第22条

(1)学徒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订的书面学徒合同之上。

(2)第

(1)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应至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徒时间长度。

(3)任何没有签订第

(2)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的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并且学徒的身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

第23条完成学徒计划的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的工作技能资格认证。

第24条学徒计划可以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的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

第25条

(1)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

(2)为了能得到第

(1)点中涉及的批准,学徒计划的组织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印尼法人。

(3)第

(1)、

(2)点中涉及的获得批准的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6条

(1)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考虑到:

a.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国家的尊严和名望

b.掌握高一级的工作技能

c.学徒的保护和福利,包括履行宗教义务的权利。

(2)如果学徒计划不能满足第

(1)点中的条款,部长或指定官员有权终止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

第27条

(1)部长可以要求有资格的企业组织学徒计划。

(2)在决定第

(1)点中涉及的学徒计划时,部长必须考虑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28条

(1)为了在建立政策和培训与学徒统一,应该建立国家培训协调机构。

(2)第

(1)点中涉及的国家培训协调机构的形式、成员和工作步骤应该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9条

(1)中央政府和/或地区政府要发展培训和学徒计划。

(2)培训和学徒机会的发展要以提高培训管理和生产力的适当性,质量和有效性为方向。

(3)第

(2)点中涉及的提高生产力应通过发展生产氛围,工作道德,技术和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以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提高。

第30条

(1)为增强第29条

(2)点中涉及的生产力,应该建立国家生产力机构。

(2)第

(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要以支持跨部门、跨地区活动的生产力增强网络。

(3)第

(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的形成,成员,和建立步骤要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六章工作安排

第31条

任何劳工都应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选择、获得、或更换工作,并且获得公平的待遇,不管是在国内或国外工作。

第32条

(1)工作的安排应该是建立在透明,自由,客观,公平和平等机会,和没有歧视的基础上。

(2)工作的安排要以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工作职位为目标。

合适的职位适合员工的技能,行业,工作能力,天赋,兴趣与遵守受合法保护的权限。

(3)工作的安排需考虑工作机会的平等分配以及劳工的供应与国家地区发展的需要一致性。

第33条劳工的工作安排包括:

a.劳工在国内的工作安排

b.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

第34条第33条涉及到的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要由法案加以规范。

第35条

(1)需要劳工的雇主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招聘也可以通过招聘中介获得。

(2)第

(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有义务在从招聘过程开始直到工作安排的实现的过程中提供保障。

(3)在招聘过程中,第

(1)点中涉及的雇主有义务保障候选人的福利,安全,以及精神和身体健康。

第36条

(1)第35条

(1)点中涉及的由招聘中介进行的劳工安排要通过工作安排服务完成。

(2)第

(1)点中涉及的工作安排服务应该整合工作安排系统的以下各要素:

a.寻找工作者

b.职位空缺

c.职业市场信息

d.交互工作机制

e.工作安排的制度安排

(3)上述第

(2)中与工作安排系统相关的活动可以独立发生,并且以劳工工作安排的实现作为目标。

第37条

(1)第35条

(1)点中涉及到的招聘中介由以下组成:

a.政府中介,对劳工事务负责

b.合法的私有中介

(2)为了提供工作安排服务,第

(1)点中涉及到的私有中介有义务从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处获得许可。

第38条

(1)第37条

(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自己找到工作的工作申请人处收取部分或全部工作安排费。

(2)第37条

(1)点中涉及的招聘私有中介只可以从用人公司和一定等级和职位的已经获得中介公司工作安排申请者,收取工作安排费。

(3)第

(2)点中涉及的等级和职位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七章增加就业机会

第39条

(1)政府有责任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2)政府和社会要共同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3)在中央或地区所有部门的政府政策要以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为方向。

(4)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和商界要为每项能为社会创造或增加就业机会的活动提供便利。

第40条

(1)在工作关系之外增加就业机会应该通过有效利用潜在的天然资源、人力资源和高效的

生产技术。

(2)在第

(1)点中涉及到的增加就业机会要通过各种模式和自身发展,劳工加强系统的运用,有效生产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和有效运用志愿者等等其他能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

第41条

(1)政府应该确定劳工和增加工作机会的政策。

(2)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控制第

(1)中涉及的政策的实施。

(3)在执行第

(2)点中涉及的共同管理控制时,可以建立一个包含政府和社会代表的协调机构。

(4)在39和40条中涉及到的增加工作机会和第(3)点中涉及的协调机构的组成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八章外国员工的雇用

第42条

(1)每个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都有义务从部长获得许可证。

(2)雇主个人禁止雇用外国工人。

(3)第

(1)点中涉及的获得许可证的义务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办事处在印尼招聘外国员工作为外交和顾问。

(4)只能在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内工作。

(5)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特定职位是指:

管理和印尼缺乏的技术职位)

(6)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时间期限过期后不能在延长,可以由其他外国人代替。

第43条

(1)外国工人的雇主必须有运用被部长或指定官员认可的外国工人的计划。

(2)第

(1)点中涉及的运用外国工人的计划要包括至少以下信息:

a.为什么需要外国工人服务的原因。

b.外国工人在企业结构中的职业和职位。

c.外国工人的具体时间安排。

d.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

(3)第

(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和外国的大使馆。

(4)认可运用外国工人计划的步骤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4条

(1)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遵守与职业和技能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2)第

(1)点中涉及的与职业和技能标准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5条

(1)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

a.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外国工人应将工作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印尼同事。

b.教育和培训印尼工人,直到印尼工人有能力做外国工人现在正在做的工作。

(2)第

(1)点不适用于外国的主管和/或专员。

第46条

(1)外国工人不准占据人事的职位和/或特定职位。

(2)第

(1)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7条

1)雇主有义务向每一个他雇用的外国工人支付薪金

(2)第

(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的中介,社会和宗教机构和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

(3)第

(2)点中涉及到的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4)薪金的数量与运用应该由政府规章加以规范。

第48条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关系结束后将外国员工送回国。

第49条外国工人的使用和在印尼机构教育、培训的实现进程都要由政府规章来规范。

第九章劳工关系

第50条劳工关系存在是由于企业与劳工之间工作协议的存在。

第51条

(1)工作合同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

(2)规定详细要求的工作合同应该与有效的法律相一致。

第52条

(1)工作合同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a.双方的一致同意。

b.实施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c.双方一致同意的工作的有效性和存在性。

d.合同不能有违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律、法规。

(2)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了

(1)a,b的规定,合同将被废止或

取消。

(3)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了

(1)c,d的规定,合同将被宣布无效。

第53条雇主将负责所有制定工作合同的费用。

第54条

(1)书面工作合同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姓名、地址和从事行业

b.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c.职位属性

d.工作地点

e.工资和工资支付方式。

f.双方工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g.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h.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i.双方签字

(2)第

(1)条中e、f所涉及的工作合同的规定不能有违印尼法律、法规,公司的规定、劳动协议。

(3)第

(1)条中涉及的工作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第55条工作合同不可更改,除非双方同意。

第56条

(1)合同可以是限定时间内的(期限或特定工作的完成)和非限定时间的。

(2)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可以根据:

a.期限

b.—项特定工作的完成

第57条

(1)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要是书面形式的,必须使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

(2)如果不是书面的,将自动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同。

(3)如果合同由印尼语和外语同时写成,以印尼文为准。

第58条

(1)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不能规定试用期。

(2)如果

(1)中涉及的工作合同规定了试用期,将无效。

第59条

(1)限定时间的合同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a.工作能一次性完成或工作是暂时的;

b.工作的完成不能超过3年;

c.季节性工作;

d.工作与新产品,新活动,或试验阶段的产品有关。

(2)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转变成永久合同。

(3)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延长或更新。

(4)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长于两年并且可以延长最多一年。

(5)延期要在合同结束至少7天前通知员工。

(6)合同只能在合同到期后30天更新,并且只能更新一次,最长两年

7)不符合

(1)

(2)(4)(5)(6)的合同将转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

同。

(8)其他内容将在部长决定书中规范。

第60条

(1)非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有最长3个月的试用期。

(2)

(1)中涉及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第61条

(1)工作合同可以结束如果:

员工死亡;

合同过期;

法庭判决或劳工纠纷协调结果;

在公司合同中有特定情况描述,公司章程或员工集体协议规定由于企业家死亡或者公司售卖导致的所有权变更,遗留给继承人,或者作

为捐赠,工作合同不会终止。

(2)企业所有权状况改变,新的企业家应该负责满足工人/劳工的权利,

除非是转让合同中有所声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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