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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业务手册

 

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业务手册

 

 

玉溪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0日发布

 

目录

前言3

一、适用范围4

二、审核基础4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4

(三)办理依据4

(四)实施机关5

(五)审批人员5

(六)审批条件5

(七)申请材料6

表1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申请材料清单6

表2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审批申请材料清单6

表3公募基金会审批申请材料清单7

(八)审批时限7

(九)审批收费7

三、审批咨询7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7

(二)咨询途径7

四、审批办理7

(一)申请7

(二)受理7

五、审批服务8

六、年检8

七、投诉举报8

(一)投诉举报依据8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8

(三)投诉举报范围8

附件1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流程图9

附件2-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10

附件2-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13

 

前言

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玉溪市民政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刘昭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本业务手册参照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二处业务手册编制。

 

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民政局对冠以“玉溪”行政区划的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核基础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事项名称:

对冠以“玉溪”行政区划的全市性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二)受理范围

全市性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9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4.《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5.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民函〔2005〕178号)

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7.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8.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7〕27号)

引导慈善组织发展。

贯彻落实《慈善法》,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依法审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备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等慈善信息的发布,建立公益慈善项目库,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运行。

(四)实施机关

玉溪市民政局

(五)审批人员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1.《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慈善法》公布后依法登记并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2.《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七)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材料见表1,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申请材料见表2,公募基金会申请材料见表3。

表1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

数量

其他要求

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见附件2-1)

■原件

□复印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标有慈善组织属性。

3

理事会会议纪要

■原件

□复印件

1份

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为5到25人,单数)通过议案,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议题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4

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注: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表2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

数量

其他要求

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见附件2-1)

■原件

□复印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标有慈善组织属性。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注: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表3公募基金会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

数量

其他要求

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2)

■原件

□复印件

纸质,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2

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标有慈善组织属性。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注: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审批时限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审批咨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交材料、办理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

2.电话咨询: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电话号码:

(0877)201707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取得),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周一至周五上午0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审批办理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审查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

审查完毕后,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

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准予登记的参考依据。

(四)决定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

准予取得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资格证书。

五、审批服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确有必要的登记机关将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颁发资格证书。

六、年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窗口投诉:

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玉溪市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403室)。

电话投诉:

(0877)2025592。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玉溪市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403室;邮政编码:

653100。

(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取得过程中违反慈善组织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附件1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流程图

需要补符合不予

正材料受理情形

受理情形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

符合要求不合格

合格

整改合格

整改后仍不合

附件2-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1.慈善组织名称:

住所及邮编:

2.组织类别: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5.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是□否

6.业务主管单位:

7.工作联系人:

,职务:

8.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手机;

传真;Email或QQ号:

9.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10.是否召开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

□是□否

时间:

,地点:

议题:

出席理事人数:

名,占全体理事会成员比例:

11.是否首次申请:

□是□否

12.申请理由:

2、内部治理情况

1..理事会成员构成及关系:

理事长(会长):

,□专职□兼职

在本组织职务:

本组织现有理事:

名,理事名单:

、、

、、、、

、、、、

、、、、

、、、、

、、、、

、、;

①来自同一单位理事:

名,分别是:

、、

、、、、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为: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

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的理事:

名,分别为: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请具体描述理事来源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③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名,分别为:

、、、、、、

请具体描述上述理事的近亲属关系:

④由非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

名,分别为:

、、、、、、、、、、、;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2.法定代表人:

,是否为内地居民:

□是□否

在本组织担任职务:

;3.秘书长专(兼)职:

□专职□兼职专职工作人员数:

4.有无监事或成立监事会:

□有监事人,□成立了监事会,

监事名单: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情况:

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年召开次,

申请前两年召开情况: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

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

申请前二年召开情况: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年月召开届次会议,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通讯。

三、运作和接受监督情况

1.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是□否税务登记证号:

2.申请前二年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①年,慈善活动支出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年,管理费用支出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②年,慈善活动支出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年,管理费用支出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3.是否参加了社会组织评估:

□是□否(如选否,不需选择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

;有效期至:

年月日

4.申请前二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检):

年,□是□否;年,□是□否;

年度检查结论:

年,□无□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无□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5.是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是□否

6.是否被纳入异常名录:

□是□否

请列出具体情形:

7.申请前二年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

□是□否(如选否,不需填写以下四项内容)

①行政处罚时间:

年月日②行政处罚种类:

③实施机关:

;④违法行为: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组织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条件,不存在申请前二年被纳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绝不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本组织保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妥善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慈善组织(盖章):

年月日

 

注:

提交该申请书时,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组织前二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2.加盖本慈善组织印章的会议纪要;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4.本申请书未尽事宜可以另附说明,并加盖本组织印章。

 

附件2-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1.慈善组织名称:

住所及邮编: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4.业务主管单位:

5.工作联系人:

,职务:

6.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手机;

传真;Email或QQ号:

7.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本组织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申请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慈善组织(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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