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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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解读

一、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省直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直各主管部门为其出资(或管理)企业的薪酬审核部门。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党委、省直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四、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与薪酬审核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五、考核评价的内容

在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考核,实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实现分类考核评价。

将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六、考核结果的分级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

七、薪酬的结构和水平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未实行任期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1.5倍确定。

其中:

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部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

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人社厅发布。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八、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授权董事长负责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可由总经理实施考核,董事长确认考核结果。

其中,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规范董事会企业,授权企业董事会负责经理层业绩考核工作,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对经理层副职进行考核。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授权企业总经理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

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发放。

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副职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月度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年薪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办法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九、薪酬的支付

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发布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及月度考核结果预发,发布次月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待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企业一次性提取,按4∶3∶3的比例分期兑现。

任期考核结束当年兑现40%,其余60%作为延期薪酬,由企业设专户管理,可在当年由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在次年和第三年年末各兑现30%,期间利息收入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境外补贴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月或年度发放。

十、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和发布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抄送省人社厅和薪酬审核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对所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所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企业要依照《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薪酬审核部门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未经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

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省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

省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将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

实施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十一、追索扣回办法的具体内容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擅自将市、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违反《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真实业绩考核确定的绩效年薪的10%-20%。

企业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相应扣减(或扣回)20%、50%、70%、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现职企业负责人,也适用于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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