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及综合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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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及综合应急预案

 

彝良县七里沟煤矿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及综合应急预案

 

二零一二年二月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3)

职业病防治机构及职责····················································(3)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3)

各级领导干部职业病防治职责··············································(4)

矿长职业卫生管理职责····················································(4)

副矿长职业卫生管理职责··················································(4)

通风科职业卫生管理职责··················································(5)

兼职职业卫生员职责······················································(5)

班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职责··············································(6)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6)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序············································(6)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7)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10)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11)

职工健康检查制度·······················································(1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2)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1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14)

职工健康检查制度·······················································(15)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5)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

总则··································································(15)

目的··································································(15)

工作原则······························································(16)

编制依据······························································(16)

组织机构······························································(16)

应急响应······························································(18)

紧急处置······························································(18)

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18)

有毒有害气体窒息事故的处理············································(19)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19)

职工的安全防护························································(20)

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书··················································(21)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放、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小组。

组长:

刘革成

副组长:

陈志均

组员:

吴万根、景长春、黄通荣、庄惠军、陈红芬、杨德波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

陈红芬同志为兼职卫生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矿办行政公室,杨德波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向职工提供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进行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7、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8、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向劳动者公布检测评价结果。

二、各级领导干部职业病防治职责

矿长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副矿长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4、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5.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解决。

6、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通风科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1、编制企业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负责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负责通风、防尘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兼职职业卫生员职责

1、协助领导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2、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5、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6、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组研究处理。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班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班组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定期组织本班组工作范围的检查,对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组,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班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我矿在岩巷凿岩、岩巷掘进爆破、煤巷打眼放炮、采煤等工序中,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粉尘、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诱发职业病危害。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序:

1、产生岩尘工序:

岩巷凿岩、爆破、装载、掘进;煤巷打眼、爆破、煤巷加固,采煤运输,井下通风,出砂推车,喷浆砌碹。

2、产生煤尘工序:

煤巷打眼、爆破、采煤打眼,爆破采煤、机械采煤、装载、采煤支护、井巷通风、采煤辅助、翻笼倒煤、筛煤、块煤破碎。

3、产生有害气体、氮氧化合物:

岩巷爆破、煤巷爆破、爆破采煤。

4、产生一氧化碳气体:

煤巷爆破、采煤打眼、机械采煤、岩巷爆破、采煤装载、采煤支护。

5、产生硫化氢气体:

爆破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支护。

、产生二氧化碳气体:

煤炭氧化。

(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1、掘进井巷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卷、煤岩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3、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上,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4、产尘点的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巷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矸时洒水。

(2)采煤工作面回凤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3)井大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翻笼、筛煤、块煤破碎、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作业

5、作业场所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A、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最高允许浓度(1mg/m3);

B、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炭%;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

6、强化对生产性粉尘的监测。

(1)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呼吸性粉尘:

上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l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l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护眼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负责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记录。

(三)、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设置有害作业岗位警示标志,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组织职工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四)、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预评价,井下防尘、防火、防瓦斯爆炸等设施必须与采掘工作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必须落实防尘,降尘等防治措施,并按期发放职业病防治防护用品,对职工使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者进行处罚。

(六)、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七)、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治。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九)、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五、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职工必须进行矿部、队、班组三级教育。

2、内部的调动新的工作岗位必须进行职工调动教育。

3、临时工必须进行岗前教育。

4、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职工进行集中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组织实施部门、

1、职业卫生领导管理组对职业卫生教育工作负责,由安全科组织实施。

2、各队、班组负责对本队、班职工在岗期间及岗位调动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保障,由矿财务科负责计划落实。

培训资料编写、购买、印制由矿办公室负责。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了有效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及分布情况,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矿通风科负职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各掘进巷道碛头、采煤工作面、集中运输上山、煤仓、运输小巷、煤矸装载点、采区进回风巷、地面翻笼、破煤选煤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本矿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岩尘:

在岩巷凿岩、爆破、装载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2)采煤打眼,爆破采煤、机械采煤、装载、支护、运输、倒煤、煤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3)有毒有害气体:

A、氮氧化合物:

岩巷爆破、煤巷爆破。

B、一氧化碳气体:

煤巷爆破、采煤打眼、岩巷爆破、采煤装载、支护。

C、产生硫化氢气体:

爆破采煤,采煤装载、支护。

D、产生二氧化碳气体:

煤炭氧化。

3、监测的周期

(1)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呼吸性粉尘:

上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3个。

(5)采掘工作面瓦斯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2次,未工作的采掘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每班至少检查2次。

4、监测结果必须记入表册,并向矿职业卫生领导组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撤离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经矿职业卫生领导组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

七、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我矿职工职业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和治疗职业病患者,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特制以下制度。

(一)、矿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新入矿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含下井所有工种,地面择煤工),必须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职业危害岗位职工在岗期间,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查。

(四)、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离岗时的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补偿,危害程度较轻的职工,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新的工种,给予相应补偿。

(六)、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财务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我矿职工职业劳动健康知情权,提高广大职工自党预防职业病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1、本矿规章制度。

2、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1、上岗培训时告知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

2、在职业病危害场设立警示牌和警标志告知。

3、在组织职工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时告知。

(3)、由矿安全科、矿办公室负责告知义务。

九、职业卫生监测监督制度

为强化对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定期不定期对全矿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检查,矿级检查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各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作业范围,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现场检查:

采掘工作面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检查出的隐患由各班组进行整改,矿安全科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拒不遵守矿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十、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的职业事故统计报告范围,按职业检查结果分:

矽肺病和疑似病例。

(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是我矿职业病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的承办人,负责定期向矿职业卫生领导组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统计情况;并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班组必须如实向矿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报告职业危害情况。

(三)、报告内容:

我矿职工职业病危害事故按以下三项具体内容进行统计报告:

1、事故宗数;

2、患矽肺病和疑似病例人数。

3、经济损失额。

(4)、上报时限:

我矿职业病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季报制,即每季一报,年底总报。

具体时间为每月2日。

(五)、工作要求

1、须做到规范、准确;

2、资料上报工作要及时,不得漏报、瞒报。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区域作业,查明原因,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进行整改,并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验收后,恢复作业。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检查、诊疗和补偿;不适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岗位进行调离。

十一、职业病危防治工作“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我矿井下提升、运输、通风系统和机电硐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采煤工作面布置以及地面分筛等生产系统设计必须将井下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通风、防尘系统纳入设计和计划内容。

(二)、项目的通风、防尘系统必须与该项目同时进行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安全健康设计方案。

(三)、新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矿职业卫生领导组按设计方案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通风、防尘系统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则

目的:

为贯彻落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在煤矿井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迅速抢救伤员,减少灾害损失。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

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职业健康安全作为我矿应急工作的出发点。

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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