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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第八条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第十三条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十四条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

  第十五条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

  第十六条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

  第十八条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九条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保证安全航行需要:

  

(一)保证驾驶台24小时值守;

  

(二)天气及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临近航行危险时需要值班驾驶员额外执行的航行职责;

  (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者电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二十条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

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及时发现沉船残骸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设的船上,值班驾驶员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在确信航行安全情况下,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

  第二十三条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视野未被遮挡且没有夜视障碍,不妨碍保持正规了望的情况下,舵工可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一)白天;

  

(二)能在需要时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三)下列因素条件能够确保安全:

  1.天气及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

  3.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4.在分道通航制或者其附近水域内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5.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夜间航行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协助驾驶员了望。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六条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七条接班驾驶员在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境条件以前,不应当接班。

  第二十八条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

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二十九条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并按照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需要时,应当立即采取转舵、主机变速和使用声响信号等措施。

在情况允许时,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第三十二条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应当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三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了解这些设备性能及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四条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应当有效使用船上的助航仪器,以恰当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

  第三十五条值班驾驶员应当经常和精确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

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一)到港前和出港前;

  

(二)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发生之前。

  情况允许时,在海上航行期间值班驾驶员应当尽可能地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上述测试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

  

(一)确保手动操舵或者自动舵使船舶保持在正确的航向上;

  

(二)每班应当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如可能,在大幅度改变航向后也应当测定;应当经常进行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核对;复示仪与主罗经应当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当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测试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确保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确保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并且按照要求值守;

  (六)确保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八条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考虑:

  

(一)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局面,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可能性;

  

(二)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而中断了望的危险性。

  手动操舵和自动操舵的转换应当由值班驾驶员决定。

  第三十九条值班驾驶员应当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当做到: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

使用雷达时应当遵守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物标。

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三)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确保及早进行雷达标绘或者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如可能,值班驾驶员应当进行雷达使用方面的操练。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或者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测量不到水深;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者水深突然发生变化;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舵机等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者指示仪发生故障;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

  (八)恶劣天气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

  (九)发现遇险人员或船舶以及他船求救;

  (十)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感到疑虑的情况。

  当情况紧急时,为了船舶的安全,值班驾驶员除立即报告船长外,还应当果断采取行动。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第四十一条遇到或者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鸣放雾号;

  

(二)以安全航速行驶;

  (三)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

  (四)通知船长;

  (五)安排正规的了望;

  (六)显示航行灯;

  (七)操作和使用雷达。

  第四十二条在夜航期间航行值班时,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应当特别考虑驾驶台设备和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船长应当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安排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沿岸和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船上适合于该水域并依照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

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当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当使用多种方法定位。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选择适当显示比例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其他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值班驾驶员应当确切地辨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第四十四条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船长和引航员应当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

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

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第四十五条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

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四十六条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

  

(一)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二)情况许可时,应当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者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者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过近,应当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和船首偏荡;在转流时,还应当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锚造成紧迫局面或者发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造成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者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当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且应当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能见度不良时,应当认真执行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打开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当执行停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当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一)根据锚地情况及相关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守听;

  (十二)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长认为必要时,船舶在锚泊情况下可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第四章 轮机部航行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七条轮机值班的组成应当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以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械设备在自动操作方式、手动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确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类型、机械设备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械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由于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第二节 值班交接

  第四十九条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下列交接事项: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械设备运行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机械设备及系统进行的所有操作及目的、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滑油柜等使用状况和液位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备用燃油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主机、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自动锅炉控制装置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九)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者浅水引起的潜在威胁;

  (十)在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十二)消防设备的可用性;

  (十三)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第五十条接班轮机员对接班事项不满意或者观察到的情况与轮机日志记录不相符时,不得接班。

第三节 值班职责

  第五十一条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主要负责对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要求,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保证安全值班。

  第五十二条值班轮机员应当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

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机、辅机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十三条轮机长在机舱时,值班轮机员仍应当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轮机长已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况:

  

(一)内部通信系统的适当使用;

  

(二)机舱逃生途径;

  (三)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警报的能力;

  (四)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五条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以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第五十六条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当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房,及时发现机械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七条值班轮机员应当对运转失常、可能发生故障或者需要特殊处理的机械设备,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作详细记录。

需要时,应当对拟采取的措施作出安排。

  第五十八条在机舱值守的值班轮机员应当能够随时操纵推进装置,以应对换向和变速的需要。

  机舱无人值守的,值班轮机员在获知报警、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第五十九条值班轮机员应当执行驾驶台的命令。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换向和变速操作的,应当做好记录。

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操纵装置有人不间断地值守,并随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第六十条值班轮机员应当掌握正在维护保养的机械设备(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服务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注意其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第六十一条轮机长应当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破损控制或者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值班轮机员。

  值班轮机员应当负责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械设备的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做好记录。

  第六十二条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械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设备的需要。

  第六十三条值班轮机员应当指导本班值班人员,告知其可能对机械设备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危及人命、船舶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

  第六十四条值班轮机员应当对机舱保持不间断监控。

在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时,应当安排替代人员。

  第六十五条值班轮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造成损害。

  第六十六条进行预防性保养、破损控制或者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械设备加以隔离,并保留值班所需的通道;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设备、参加人员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第六十七条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在自动设备失灵时履行维修职责的轮机部普通船员能够立即协助其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第六十八条值班轮机员应当了解失去舵效或者因机械故障导致失速会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当发生机舱失火或者机舱中即将采取的行动会导致船速下降、瞬间失去舵效、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者电站发生故障或者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

如可能,应当在采取行动之前通知,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海上事故。

  第六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机器发生故障或者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

  

(二)发生可能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失常的现象;

  (三)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或感到疑虑时。

  第七十条值班轮机员应当给予其他机舱值班人员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常规的机械设备保养应当纳入值班工作。

  全船的机械、电子与电气、液压、气动等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当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知情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 特殊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第七十一条值班轮机员应当保证提供鸣放声号用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变速、换向的命令,还应当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第七十二条值班轮机员接到船舶进入通航密集水域航行的通知时,应当确保涉及船舶操纵的机械设备能够随时置于手动操作模式、舵和其他设备的操作有足够备用动力、应急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十三条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者开敞的海域锚泊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二)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行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械设备是否正常;

  (三)执行驾驶台发布的使主机和辅机保持准备状态的命令;

  (四)遵守适用的防治污染规则,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五)保持破损控制和消防系统处于准备状态。

  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商定是否仍保持与在航时同样的轮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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