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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论依据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制定制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关注人的工作和生活,对人以外的事物注入人性化的精神和理念,给予人性化的思考和关注,从而调动人的一切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一切积极的力量,不断推进人和社会全面发展。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参与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体现人本管理的最高层次。

税收分配实质上涉及国家与纳税人间的互动过程,而纳税人与税收征管者都是税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人的因素。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创造出公平的纳税环境,同时激发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热情,纳税人权益方可得到真正的保障。

因此,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充分优质的服务就可确保纳税人准确、高效地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使纳税人享受良好的纳税服务,这是作为与国家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纳税人创造税源的根本动力,也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二、税法核心价值要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

  税法的核心价值

  税法的核心价值是实现法制、公平与效率。

在现代法治国家,只有当税法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的正义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基础。

因此,税收正义是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它规范征税机关的行为,保障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追求公平与法制,同时实现效率,这就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精神。

它伴随着社会发展,演绎着人类的创造与奉献,体现出税收文明。

因为税收正义将公平与法制放在第一位的,以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效率提高。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专门论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一词在报告中出现六十多次,并强调民主与法制不可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通过税收立宪则是建立一套合乎正义价值的税收法律体系,而这个体系应是税收法治、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也是保障广大纳税人权利实现的法治体现,税法的核心价值也就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核心价值“以人为本”与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意义所在。

  公平与效率的科学发展

  公平与效率要求税收法治文明,科学发展。

19世纪末,公平、效率与管理原则成为西方财税学界普遍接受的税法制度原则。

公共选择学派对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是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之上的,认为最优税制就是参与公共选择的人至少在理论上一致赞同的税制,一致赞同的程度越高,税收就越有效率,就越具有公平性。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这种能得到一致选择的税制是能对政府的支出水平进行限制、并使其保持在一定规模上的税制。

因为合理的税制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并使税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还可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税收法制监督,使政府税务部门与纳税人间形成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最终有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提高。

从提升税法遵从度的需要考虑,税收征纳双方既存在博弈,又存在心理契约。

博弈论认为,人是理性的,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人们在交往中有冲突,行为互相影响,其信息不对称。

心理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互相交换的越是公平与效率、报酬越多,越有可能产生互惠的义务并以此来引导以后的交换、公平和守信,进而提升效率;而人们越是违反交换关系中的互惠制度和义务,被危害利益者就越有可能成为消极抵制互惠规范的违背者,并可能以不理智或不合规范的行为制裁对方,这便产生了双方的互不公平并且效率低下,双方不能和谐,触发将来的不合作或违规。

因此,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

依照法制合理治税,同时从“纳税遵从”上升到“合作遵从”并实现法治文明、公平与效率。

  三、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对策

  建立科学适用的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成宝塔形,税收立法有行政化特征。

而税收行政文件是否属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尚有争议。

我国税收制度按主体、性质、程序、效力等分为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行政制度。

显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行政制度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取得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从而使课税具有合法性的装置,即税收立宪。

而税收立宪的核心在于控制国家征税权,即国家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或授予,税收的用途在于保障人民利益,权力保障构成对国家征税权的宪法限制。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就是以宪法为征税权的运行所设定的建制原则,任何违反建制原则的税收立法,均应接受违宪审查,以确保宪法对国家征税权的绝对支配地位。

从法学视角的“税收债务关系说”看,则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税收乃是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公法上的债务”,强调国家与公民地位的对等,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不享有优越地位。

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关明确规定纳税人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的内容相对缺位,这无疑使税法制度缺少了科学性和实用性,使纳税服务缺少了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纳税服务政策、措施,还是纳税服务手段、程序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且要有“适合的良法”可依,方可建立科学适用、文明法治、公平效率的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从而保护纳税人权益。

  完善税收立宪,使纳税人权利受到宪法的切实保障

  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使体现法制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宪政制度在税收领域的实践就是税收立宪,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征税权利受到宪法的有效控制,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切实保障。

  1,制定《税收基本法》应体现依宪治税精神。

应尽快将制定税法通则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放在突出位置。

只有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税收基本法》,将治税原则、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税法要素、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理体制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做出集中、统

  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弥补各税种单行规定的欠缺与漏洞,使税法的权威和法律效率提升,从而形成统一的科学的治税环境和税收执法环境。

  世界上不少国家以不同形式的立法保护纳税人权利,形成法案,具有宪法的性质,一切立法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西方国家税务机关把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涉税服务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上升到宪法性权利保护的高度,从当前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思考问题,这也是我国非常值得借鉴的。

我国税收基本法在规定基本税收制度的同时,可以设专章全面地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2,完善与优化《税收征管法》。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纳税人权利做出集中、统一的规定,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及相关法律之中,如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虽然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一般来说,纳税人对此很难把握,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弱。

完善《税收征管法》,目标是使之成为真正的税收程序基本法,将税收程序立法内容升格为税收法律;明确保护纳税人权利中的程序性法律规定;遵循保护纳税人权利原则,完善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实现税收计划由行政化向法治化的彻底转变。

  营造依法治税、合作遵从的税收环境

  税务机关工作者要在税收执法领域规范操作、公正严明执法,这是对纳税人最有效的服务。

通过学习型组织团队训练,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转变税务人员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而纳税人只承担义务,较少享受权利的思维定式,在实践中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把税收管理的重点真正转移到纳税服务上来;倡导纳税人诚信、尊重与合作的税收遵从理念,使“纳税遵从”提升为“合作遵从”,使税收事业真正公平、效率、法治、透明、公开,税务官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依法治税的同时,以维护纳税人权益为己任并落实到税收征管工作和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把管理、服务、法治、激励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营造出良好的税收环境,使税源的动力源泉得到科学保障。

  建立科学的税务组织绩效管理机制

  1,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评机制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制度保障。

通过政府税务组织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和评估机制,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绩效的重要标准,建立良好的内部岗位考核体系和外部社会评价机制,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立日常纳税服务的内部信息采集途径,对纳税人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真实、客观的数据信息,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平衡记分卡的绩效管理模式,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绩效考核与管理方式的思路,应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纳税人需求的发展不断研究与改进。

  2,建立纳税服务绩效沟通机制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有效途径。

推行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公开、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立法听证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与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相比,立法听证具有透明度高、程序性强、所获取的信息相对客观的优点。

实施纳税人评议制度,每个纳税人都可以对税务人员是否胜任工作、业务是否精湛、是否尊重纳税人、执法是否公正、工作是否敬业等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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