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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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模板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xxxxxx
借款人(甲方)
借款企业名称:
XXXX
地址:
XXXX
邮政编码:
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
传真:
电话:
xxxxxxxxxxx
共同借款人姓名:
XXXX
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xxxxxxxxxxx
贷款人(乙方):
XXXX
地址:
北京路xxx-xxx号
邮政编码:
xxxxxx
负责人:
XXXX
传真:
xxxx-xxxxxxxx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XXXX。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来源应为生产经营回笼资金。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
日。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本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
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借款额度内的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为借款额度的到期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x.xxxx%执行,即LPR利率加
(选填“加”或“减”)xx.xx基点(x基点=x.xx%,精确至x.xx
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xxx%。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xx%。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的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x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
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xxx。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xx日。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
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借款支用申请,并已经审核同意;
5.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6.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没有发生;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8.甲方的财务指标持续符合乙方发放贷款的相关要求;
9.甲方已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前提交相关资料;
10.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符合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1.其他前提条件:
无。
二、贷款支付
本合同下的贷款支付,按以下第【x】种方式执行:
1.甲方自主支付。
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
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其交易对象。
甲方应确保其交易对象与借款具体用途及交易资料相符。
2.乙方受托支付。
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象。
乙方将贷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账户,然后将贷款资金由贷款发放账户直接支付至甲方交易对象的账户。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提现)处分贷款资金。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不符合借款具体用途、信息之间存在冲突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的贷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三、无论采取乙方受托支付还是甲方自主支付,贷款资金一旦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履行放款义务。
甲方应确保贷款发放账户状态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未被有权机关冻结等)。
贷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账户使用与监管
一、贷款发放账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资金回笼账户
1.甲方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
)作为资金回笼账户。
2.乙方有权对该账户回笼资金进出进行管理。
具体而言,
(1)回笼资金的到位时间:
回笼资金应于贷款到期日前到位。
(2)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资金回笼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四、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
(三)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x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不得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因甲方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与财务活动等情况、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与支付情况的检查、监督,应配合并接受乙方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xx%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八)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采取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九)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汇总报告借款使用和支付情况。
(十)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乙方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
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均不得以其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任何约定或其他任何异议拒绝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企业不得以贷款被共同借款人使用或挪用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借款人亦不得以贷款被借款企业使用或挪用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甲方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或失败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五、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甲方财务指标未能持续符合乙方的相关要求;甲方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回笼账户等乙方监控账户)内资金出现异常波动;甲方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甲方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三)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还款或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或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或者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
(四)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五)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六)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七)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八)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
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4.拒绝甲方处分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回笼账户)中相应金额的存款;
5.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对于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融资有关的保管、鉴定、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融资方承担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融资进行尽职调查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
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x种方式解决:
1.通过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强制执行公证
(一)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甲、乙双方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二)如果甲方(即:
借款企业和共同借款人)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首先,乙方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如下任意一种核实方式核实甲方是否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核实方式以本合同或公证申请表上甲方预留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准。
甲方承诺:
核实方式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否则,核实方式仍以本合同或公证申请表上甲方预留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准。
甲方预留联系人:
【XXXX】住址: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电子邮箱:
【xxxxxxxxx@】。
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证明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依照以上任意两种联系方式通知甲方预留联系人,仍旧无法取得联系的;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四)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八、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适用。
十、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借款企业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并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本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如采用线下方式签约,则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共同借款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贷款人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借款人明示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x.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
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1.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本借款时,应当同时遵守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贷款人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前述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
2.约定送达条款
甲方、乙方就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如下约定:
(1)送达地址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借款人:
XXXX
共同借款人: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北京路xxx-xxx号
(2)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3)送达地址的变更
1)甲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送达乙方的送达地址;
2)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通过不限于书面、邮件、短信或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通知甲方。
3)一方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的,该方还应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4)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其之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4)法律后果
1)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4.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发票
5.1乙方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开具发票:
(1)如甲方提出开票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当次支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其他约定:
5.2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xxxxxxxxxxx
5.3如发生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协助。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无法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税费、罚金、滞纳金。
6.如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乙方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