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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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14)培训资料

2015年3月

•标准于2014年12月22日发布,2015年3月1日实施。

•时间紧,但需要结合监控系统同步进行。

•资质认定要求,办理变更(已获证)。

内容提纲

•1.标准修订的背景

•2.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

•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4.标准要点解读

•5.标准实施的准备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背景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背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背景

•机动车检验、查验技术标准:

•1、检验标准

•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2015.3.1实施)

•2、查验标准

•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4.12.1实施)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技术层面的背景

序号

主要依据标准

标准情况

1

GB7258-2004

GB21861-2008

2

GB7258-2012

GB21861-2014

1、标准修订的背景

(2)管理层面的背景

•①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18条)

•一:

严格资质管理,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

•二:

规范检验行为,推进规范化建设

•三:

改进便民服务,落实创新服务举措

•四:

加强联网监管,严格违规问题查处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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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1、标准修订的背景

(2)管理层面的背景

•①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函[2005]39号)

•②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③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④《关于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及驾驶人审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114号)、《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357号)

•⑤《关于严格货车和挂车登记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153号)

(3)管理文件主要精神

•①严格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标准,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监管工作。

大中型客车重点检验轮胎磨损状态、座位数、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大中型货车重点检验外廓尺寸、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

对大中型客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加装,不按规定安装配备安全设施,不予通过检验。

•②严格货车注册登记查验。

各地在办理货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做到:

车辆外廓尺寸必查,侧后部防护装置必查,车身反光标识必查,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

对货车和挂车超长、超宽、超高,未列入《公告》,非法改装或加装,车厢为可伸缩结构,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③严格货车定期安全检验。

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检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重点检验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安全项目。

•④严格安检机构的监管。

要通过网络监控、抽查档案、巡回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或者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舆论反映的问题

  

•“中国式审车报告”,总结了审车七宗罪:

•怨:

故意刁难劳民积怨;

•费:

效率低费时间; 

•坏:

“黄牛”横行坏风气; 

•乱:

乱了规矩乱交通; 

•腐:

勾结牟利滋生腐败; 

•独:

审车的劳民伤财就咱有; 

•诡:

审车附加条件难服众。

•童话大王郑渊洁于2013年2月在个人微博上发起取消审车制度万人大签名活动,不到2天时间,签名人达到数万。

•郑渊洁的新浪博客“审车记”,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灯光调修问题。

•注:

加强行业正能量的凝练、宣传。

•以前只要验完之前“调”一下车灯给80块调试费就行了。

•后来大概有位名人微博爆光了一下,不”调“车灯了,让你去”修理厂“”修“一下。

•现在流行的是刹车不合格。

•检测线上海那边年年来人测的,做不了假。

•做假的是那些上车检测员,测刹车的时候踩轻一点就不合格了。

•手刹么只拉一格两格自然也不合格。

•测试报告上刹车那一栏指数上后面有类似于%标记的说明是踩到底了,没有就是没踩到底。

不过测试报告最后会收掉的。

•你说你懂了,没踩到底报告上会显示的,你想搞他?

•没用的,测阻滞的时候不应该踩刹车的,他轻点一下这一项你照样会不合格。

•响应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

•为更好地保障上道路行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检的核心);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车主对检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λ为解决当前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

(1)“协调性原则”

•标准修订坚持依法依规,参照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的有关管理规定,同时也参考借鉴了欧盟等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

(2)“针对性原则”

•标准修订突出重点车辆,强化了校车、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要求,优化了非营运轿车等检验项目要求。

•(3)“先进性原则”

•标准修订强化了自动化检验的要求,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科学、准确、高效、先进。

•注:

鼓励应用高新科技检验装备。

•(4)“操作性原则”

•标准修订优化了检验项目、细化了检验方法、完善了检验合格要求,便于安检机构的检验,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注: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追责力度。

•例如:

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调查报告72人被处分

•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调查报告——涉事单位:

(1)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2)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

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3)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4)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

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

•(5)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

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6)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13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

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

2013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7)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

2014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调查报告——交警部门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五中队(城西分所)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工作不严格,未发现和纠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问题,为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查验的民警资格证已经到期;违规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代替查验民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意见和签注“合格”。

•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对机动车年检监督不得力,未能发现和督促纠正肇事轻型货车整车质量与行驶证载明整备质量存在明显差异、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车辆私自改装等问题,对检验报告单审核把关不严。

•1人追刑,9人处分。

•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调查报告——质检部门

•湖南省质监部门履行机动车检测企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山东省潍坊市质监部门对车辆生产环节质量把关不严。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1人追刑(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6人处分。

•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调查报告——安检机构

•34.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5.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因涉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GB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的技术要求整合到标准文本中。

(2)参照GB24407-2012,增加并细化了车辆外观检查和安全装置检查时对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相关规定。

•(3)调整了标准的部分章节,修改后的主要章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技术要求”、“检验结果”等。

  

•附录包括:

外廓尺寸测量、整备质量测量、制动性能检验、前照灯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4)调整了部分车型的检验项目,具体包括:

• 

•①从形式来看,把原先的条文描述修改为用表格描述,同时,按照不同的车辆类型(现在分为6类)提出了不同的检验项目要求,便于安检机构执行,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 

•②从检验项目来看,取消了原来的“线内检验”、“线外检验”说法,修改为“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和“人工检验部分”,并把人工检验部分进一步细分为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联网查询、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7个分项等,其中“车辆安全装置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为新增提出项目。

•③与2008版相比,人工检验部分由104项改为49项。

 

•主要变化是:

 

•a)删除合并了29个建议维护项(删除了16个建议维护项、合并了13个); 

•b)删除合并了40个否决项(删除或部分删除9个、合并了31个); 

•c)新增14项(主要是安全装置,例如:

车辆尾部标志板、急救箱、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等)。

•④与2008版相比,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删除了20年以上车辆底盘输出功率项目,删除了“排放”项目,删除了“阻滞力”;删除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车速表”、“侧滑”、“前照灯照射位置”、“驻车制动”等4个项目(其中前3个是建议维护项);删除了二三轮机动车的“车速表”、“前照灯照射位置”、“轮偏”、“下部检查”等4个项目。

•⑤考虑到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等车型的车况,对于这类车辆还是要求检验“驻车制动”、“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等项目。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制动性能,参照欧盟做法增加了“加载制动检验”项目(参见欧盟验车视频)。

•(5)根据GB7258-2012增加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制动防抱死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或限速功能、盘式制动器、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等安全装置检查要求。

•(6)按照“重点车辆安全装置必查”的要求,把汽车安全带、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灭火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辅助制动装置、侧后防护装置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归入“安全装置检查”范畴,便于一并检查检验。

•(7)按照“重点车辆外廓尺寸必查”的要求,增加了外廓尺寸测量的规范性附录,并提出了大中型客货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的要求。

•(8)按照“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的要求,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栏板高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客车应急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车厢等项目归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范畴,加强与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的比对。

•(9)删除了标准中建议维护项的表述,所有检验项目均为否决项。

• 

• 

•例如:

人工检验部分的29项建议维护项目中,删除了其中的19项(例如:

整车3C标志、门锁及门铰链、蓄电池桩头及联线、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洗涤器、怠速/仪表/电源充电、加速制动踏板控制、漏水/油/气、扶手和卧铺护栏、车厢灯/门灯、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挡泥板/牵引钩、贮气筒排污阀、牵引连接装置、弹簧贮能制动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等)。

•(10)结合“强化安检机构检验监管”的要求,增加了安检机构对部分检验项目拍摄检验照片(视频)的要求、将检验数据及图像资料传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等,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小结

•1、关于检验项目

•(a)强化重点车辆人工检验项目。

•(b)优化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项目。

•(c)调整优化部分仪器设备检验项目。

•(d)新增“加载制动”检验项目。

•2、关于检验方法

•(a)明确了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仪器设备使用要求。

•(b)细化了整备质量的测量方法和要求。

•(c)强调了部分重点检验项目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的要求。

•(d)明确了加载制动检验方法。

•(e)增加了检验要求。

•3、关于检验流程

•(a)一次性、全流程检验要求。

•(b)仅复检不合格项目要求。

•(c)严格路试检验流程。

•4、关于检验结果评判

•取消了原标准中“建议维护项”的表述。

新标准规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为“否决项”,出现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5、关于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是安检机构提升检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过程接受群众监督的载体。

•(a)《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b)机动车检验时出现不合格的,也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

•(c)《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增加了“建议”栏,用于安检机构提醒车主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标准要点解读

•标准的组成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检验项目

•5 检验方法

•6 检验要求

•7 检验结果处置

•8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外廓尺寸测量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整备质量测量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检验

•附录E(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

•附录I(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参考文献

•GB21861-2014标准中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第4章检验项目

•第6章检验要求

•第7章检验结果处置

•第1章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 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理解要点]

•本章主要是对GB21861-2014(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的规定。

•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象是准予登记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主体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的标准是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判定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的依据是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将起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提及的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作用;因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执行本标准。

•⑵鉴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为保证上道路行驶的进口机动车符合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也必须执行本标准。

•⑶由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考虑到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在部分管理性条款(如VIN编码规则、打刻位置等)上不一定能够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本标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参照本标准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四条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上道路

•行驶的拖拉机也属于机动车,鉴于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与汽车具有较大区别,并且该类机动车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定期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章对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也进行了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同时,考虑到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本标准同时也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

•⑴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定义,机动车包括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电动自行车。

•⑵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型的制造企业,在对免检车型的新车进行出厂检验时,检验项目应覆盖本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所有检验项目均应合格。

•注1:

目前,注册登记检验时免检车型包括:

海关进口机动车、轿车(包括大型轿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

但是,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注2:

其它免检车型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备注栏的签注内容认定。

•⑶本标准不适用于相关检验鉴定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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