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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关于推进

关于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建筑业劳务组织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建筑业劳动力有序流动和组织化输入输出,提高劳务作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在京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水平的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推行“政府引导服务、企业主导操作”的劳务基地及劳务基地企业认定模式。

推动在京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以下简称发包企业)构建“来源优质定向、引进组织有序、管理科学规范、合作互利双赢”的劳务用工机制,在用工源头上直接面向劳务基地,与确认的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完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劳务基地所在地政府部门之间以“发展劳务、保障供给、密切合作、共建和谐”为宗旨的劳务合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一是实现建筑业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确保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与用工单位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有机对接,满足双方的有效需求;二是通过实施基地化管理,引导在京劳务企业实体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进而实现在京劳务企业的优胜劣汰;三是提高劳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实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四是实现劳务基地和用工企业及劳动力输出地、输入地政府间劳务用工维稳机制的有效运行。

阶段性目标:

2010年以本市十五大集团用工为试点,实现来自于劳务基地的劳务供给基本满足各集团年度用工缺口。

三年内来自于劳务基地的企业覆盖全市70%以上备案的劳务企业。

三、工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和劳务基地政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或定期协商解决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实时与发包人及基地企业进行沟通,建立制度化的各方定期沟通机制。

(二)劳动力供求保障机制

基地化管理各方政府部门应在各发包企业提供用工需求,劳务基地所在地、基地企业提供当年建筑劳动力供应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基地化管理沟通平台、建设多方共享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对接,并实施统筹调剂。

(三)差别化服务保障机制

为引导企业向基地企业和组织化输出形态转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为基地企业提供差别性的公共服务,在进京备案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年度市场评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日常的管理服务中,指导和监督本市发包企业落实给予基地企业的优惠政策。

劳务基地政府应在扶持基地企业做大做强、贷款融资、税收、社保、培训、输出及返乡交通、农忙时的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性或物质性扶持和帮助。

(四)发包企业与劳务基地间的定向教育培训机制

劳务基地与北京市发包企业作为建筑劳务的供需双方,应在立足劳务基地组织初始化普法维权及建筑业应知应会培训的基础上,协商建立双方间的定向教育培训机制。

由北京市发包企业依据本企业实际需要,选派教员赴劳务基地对所需劳务人员实施针对性、提高性的技能培训,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五)两地政府及用工企业与基地政府间的维稳工作机制

劳务基地所在政府应建立由建设、公安、劳动保障、农委、农工办、工会、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劳务基地化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及维稳职责,与本省在京建筑业维稳体系实现对接。

凡劳务基地企业在京发生群体性事件,两地政府及发包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密切协作。

劳务基地所在政府应积极发挥后方保障作用,介入协调处理。

四、工作职责

(一)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引导基地化管理各方落实管理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协调建立基地化管理工作体系;组织搭建基地化管理各方的沟通协调平台;开展对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劳务基地实施基地化管理工作情况的评优工作;指导发包企业与基地政府建立维稳机制。

2.四川省驻京建管处代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基地化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基地化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基地企业在京实体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参与基地化管理各方的定期沟通协调,掌握并及时反馈劳动力供求相关情况;参与协调用工企业与基地政府间维稳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3.劳务基地政府负责建立劳务基地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完善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指导、帮助所属企业开发建筑劳动力资源,培训合格劳动力;对劳务输出实施组织化管理;监督引导基地企业推进实体化管理;做好输出人员的跟踪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遇输入地发生涉及本地区企业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矛盾纠纷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进京协调处理并做好善后事宜。

(二)发包人及基地企业的工作职责

1.发包人工作职责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要求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务基地管理办法及与劳务基地间的对接机制;在劳务用工源头上直接面对劳务基地;在劳务用工过程中为基地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倾斜措施;积极介入劳务基地的人员初始培训工作;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并切实履行与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2.基地企业工作职责

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劳务基地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协议为发包人提供符合北京市要求的优质劳动力;与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劳务基地政府、发包人定期沟通协调,及时反馈相应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的确认

1.对于已经与本市总承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且符合《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标准》要求的劳务企业所属地区,凡经本市总承包企业按照规范文本与当地政府及劳务企业签订协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即为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签约劳务企业为劳务基地企业。

2.有意愿成为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的地区也可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四川省驻京建管处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对其基地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初步考察,符合条件的,协助其建立与本市总承包企业的沟通渠道,经本市总承包企业、当地政府及当地劳务企业进行协商并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协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即为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签约劳务企业为劳务基地企业。

3.有建立劳务基地需求的本市总承包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协助本市总承包企业与选定劳务输出地政府建立沟通渠道,由本市总承包企业、当地政府及当地劳务企业进行协商并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协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该劳务输出地即为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签约劳务企业为劳务基地企业。

(二)给予政策扶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鼓励、支持发包人及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对劳务基地提供优惠扶持措施并对基地企业实施定向优惠,同时在助推企业发展和市场占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发包人及四川省驻京建管处所制定优惠措施的施行情况。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鼓励、支持基地企业在京提供劳务服务,同时加强对基地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为基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支持四川省驻京建管处推行基地化管理的各项措施。

(2)优先安排对基地企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服务事项,依据政策对培训费用实施减免优惠。

(3)在年度市场评价中,给予基地企业管理附加值加分倾斜。

(4)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遵循市场价格规律,适时调整基地企业人工费指导价格。

(5)为基地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等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基地企业解决在进入本市建筑市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基地企业进京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7)对基地企业放宽劳务招投标限制。

(8)鼓励发包人与基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优先为积极使用基地企业的发包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指导服务;鼓励发包人共享自主开发的劳务基地资源;对发包人未履行与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间的协议,导致未落实其给予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优惠措施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公示相关事实及相关发包人,并取消其劳务基地、基地企业的推荐权。

(9)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内部信息平台,支持并鼓励劳务基地加快信息化管理进程,优先对基地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达到资源共享。

(10)为劳务基地、基地企业提供其他服务。

2.四川省驻京建管处的优惠扶持措施及定向优惠:

(1)协助劳务基地开展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储备工作,协助其争取省级财政性培训费用。

(2)为劳务基地及劳务基地企业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协调本市总承包企业加大引进劳务基地企业和人员的力度,扩大本省劳务基地的劳务输出规模。

(3)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树立本省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的良好形象,推动其扩大市场份额。

(三)实施动态管理

强化对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的动态监管,定期对其建设运转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对考核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建筑劳务基地、基地企业资格,对考核评审优秀的,将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布并抄送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动态管理的工作主体:

由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发包人共同实施对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的动态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可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发包人共同盖章认定的管理结论。

2.动态管理的内容:

(1)对劳务基地动态管理的内容:

劳务基地每两年考核确认一次,根据劳务基地劳动力开发储备、对基地企业的管理服务及基地企业在京生产经营行为的保障督导管理等基地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2)对基地企业动态管理的内容:

基地企业每两年考核确认一次。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来京施工企业年度资质管理的市场评价结果,并对照基地企业的基本条件(包含作业人员来源、队伍构成、企业管理水平、施工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定。

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基地化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标准

2.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企业标准

3.劳务基地化管理相关各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标准

劳务基地是指具有劳动力资源,所在地有专门的劳务输出管理机构,能够对基地企业及基地输出人员实施组织化管理的地区。

一、所在地区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地方政府重视发展建筑业,有建筑劳务输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制定了有利于劳务基地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涉及输出北京的企业和人员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地化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

二、地方政府已设立由多部门分工协作、联动有效的劳务基地管理机构和工作网络,有专人负责,相关制度健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具备对输出劳务人员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能力。

三、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制定扶持基地企业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相关政策。

已建立指导对京输出的基地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实现实体化管理、规范化经营的督导体系,确保基地企业使用本基地劳务人员的比例在70%以上。

四、具备做好输出劳动力基础管理工作的相应条件,输出人员基础档案、诚信档案完备,100%实名制登记,已建或有意向建立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五、应与用工企业建立定向教育培训机制,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计划。

输出人员应100%经过普法维权及建筑业应知应会培训。

六、具备做好基地企业及输出人员在京管理工作的条件,定期到京对所属基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服务;定期到京对所属基地企业作业人员进行教育指导,排查与作业人员相关的各类隐患。

七、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用工企业维护首都行业稳定。

遇发生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即时启动应急管理预案,第一时间到京处理。

八、具备完善的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系统,做到所输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

其中,培训教育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及文明、法制、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所需的场所、设备、师资等基础条件,培训条件与输出规模相匹配;

(三)熟悉农民工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工培训基础和业绩,培训工作特色突出。

附件2:

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企业标准

基地企业是指:

企业注册地在劳务基地,能按照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企业实体化经营,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符合北京市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劳务企业。

一、企业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劳动力管理部门;管理、技术、劳动力管理人员完备,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能落实全员实名制管理;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由不超过3个省市的人员构成,其中使用本劳务基地的人员应达到总数的70%以上。

三、企业落实实体化管理,能直接控制、管理所属施工队伍和劳务人员;具备工资足额支付、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

四、企业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具备承担所承包合同额五倍的经济赔付能力。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矛盾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具备快速高效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六、党团工会组织健全,运转有效。

七、企业所招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男性年龄在18-55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的年龄适当放宽),身份证件齐全;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精神障碍疾病和慢性病病史,适应在建筑行业从业;

(三)经过法制教育培训,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四)已接受初始职业技能培训、普法维权培训教育,学习并掌握基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五)已经与企业签订对工资标准、核算方式、发放周期、保险缴纳等有明确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附件3:

劳务基地化管理相关各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劳务基地化管理是指经认可的劳务基地,以基地企业为载体,通过专门的劳务输出管理机构,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在京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发包人),对基地企业在京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培训、输出、输入、回归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组织制定《关于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确认标准和动态管理办法。

(二)协调建立基地化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基地化管理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三)每年3月份——4月份召开基地化管理各方联席会议,总结、部署工作。

(四)协调建立劳动力对接平台,利用各种对接方式服务于用工企业、劳务基地及劳务基地企业。

(五)会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发包人认可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资格。

(六)依据动态管理办法配合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及发包人实施对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的动态调整。

(七)针对基地化管理各方沟通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劳务基地开展对基地企业和输出劳动力的服务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发包人切实落实对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的优惠措施。

(八)每年年底组织对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劳务基地政府基地化管理领导小组工作的评优。

(九)为基地化管理各方提供其他服务。

二、各省驻京建管处

(一)代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四川省劳务基地、基地企业召开协调会,协调处理基地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涉及到发包人的需求,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二)积极参加基地化管理各方联席会议,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反馈本省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关于基地化管理的需求。

(三)代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地化管理相关标准,开展对劳务基地输出的劳动力综合素质的审核工作,在劳务基地填报的《劳务基地劳动力输出情况表》上加盖公章。

(四)指导、监督本省基地企业在京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基地化管理相关工作。

每年定期开展对基地企业在京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指导工作,填报《基地企业在京情况检查记录表》,并于每年12月之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定期开展对劳务基地基地化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填报《劳务基地基地化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并于每年12月前将检查、指导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反馈。

(五)与发包人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及时反映基地化管理各方需求。

(六)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搭建的劳务供需平台,组织本省基地及企业做好与用工企业的劳动力供需对接工作。

与发包人、基地企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力供应保障月报表》、《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力需求情况计划表》、《劳务基地劳动力储备情况表》、《劳务基地劳动力输出情况表》共同分析北京市劳动力需求,指导劳务基地开展劳动力开发、储备工作。

(七)开展劳务基地、基地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

(八)在京遇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时,及时与输出地政府沟通,督促输出地政府到京化解矛盾。

(九)纠正劳务基地、基地企业在基地化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三、劳务基地政府

(一)成立由当地政府、建设、劳动、农委、农工办、公安、工会、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基地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障管理机构运行顺畅,三方协议签订后将《劳务基地基地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报本省驻京建管处。

(二)做好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培训、储备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业劳动力,按时填报《劳务基地劳动力输出情况表》报本省驻京建管处。

有条件的可建立劳务企业及人员输出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与北京市建筑业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的对接共享。

(三)监督输出人员与所属基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编制输出人员名册,填报《劳务基地输出人员名单》报本省驻京建管处。

(四)对本基地所属基地企业人员实施组织化输出,输出人员应经相应技能培训、普法维权培训并考核合格,填报《劳务基地劳动力储备情况表》报本省驻京建管处。

(五)对基地企业及输出人员在京行为实施跟踪管理、服务,配合本省驻京建管处做好基地企业及输出人员在京管理工作,定期到京对所属基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服务。

(六)具体落实对输出劳务人员的后方服务保障工作。

(七)协助维护首都行业稳定。

遇发生涉及本劳务基地企业和人员的重大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到京处理。

(八)积极参加基地化管理各方联席会议,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反馈自身及基地企业关于基地化管理的需求。

(九)配合开展基地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劳务发包人

(一)根据本意见,制定并积极实施符合企业实际,满足企业自身需求的劳务基地管理办法;与劳务基地建立劳动力供求对接机制;明确与劳务基地间的劳动力供给对接方式。

(二)在用工源头上,发包人应当直接面对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基地企业自被确认之日起,直接成为发包人的合格分包商。

(三)在劳务作业发包过程中,发包人应当简化相应工作流程,直接选用基地企业。

(四)发包人应当与基地企业建立优于其他企业的分包价格保障体系,杜绝对基地企业的低价发包行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基地企业。

(五)发包人每年应当将不低于70%的劳务工程发包给自身推荐的劳务基地所属的基地企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基地企业资质类别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在基地企业名单中选择。

每年12月前填报《发包人使用劳务基地企业情况表》。

(六)发包人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减免对基地企业收取各项费用并帮助基地企业做好综合后勤服务,创建和谐文明生活区,为基地企业落实实体化管理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

(七)对于发包人推荐认定的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发包人应当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本企业给予劳务基地和基地企业的优惠措施予以落实。

(八)协助劳务基地开展基地化管理工作,为其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九)与劳务基地确认劳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培训内容。

根据企业自身要求,派出教员实施对劳务基地人员的针对性培训。

(十)检查基地企业所属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情况。

(十一)核查基地企业所属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十二)积极参加基地化管理各方联席会议,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反馈对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关于基地化管理的需求。

(十三)开展对劳务基地及基地企业的动态管理。

五、劳务基地企业

(一)所属人员到京前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岗位技能、普法维权培训考核合格。

(二)在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体化经营,保证企业所属管理人员与劳务作业人员的稳定;按规定配备劳动力管理员,使用已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施工队长。

(三)施工过程中用工管理行为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管理要求留存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人员流动记录。

(四)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及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为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力。

(五)积极参加基地化管理各方联席会议,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反馈需求。

(六)按照要求和规定开展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

(七)鼓励基地企业为劳务基地开展基地化管理相关工作提供资金、人员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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