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企业进出口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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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企业进出口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讲解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
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
第
(一)和
(二)项材料企业可在“徐州市外商投资信息服务平台”网站(http:
//121.14.200.217/WebProXZ/app/entp/home)(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下载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
第二步:
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备注:
部分业务,企业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至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见下图)。
第三步:
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行业特性、经营特点以及贸易外汇收支规律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监测。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以下特殊标识类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外汇局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一)辅导期企业标识
对象:
新列入名录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同时手工设置
(二)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
对象:
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监测系统根据企业档案信息中“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的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对象:
经营特种商品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四)来料加工企业标识
对象:
主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
对象:
主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六)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对象:
具有保税仓库合法资格,且保税仓库主要作为仓储中转货物使用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七)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对象:
具有合法资质,主营业务是为需要进口报关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对象: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九)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对象:
不属于上述特殊标识类型,但确有必要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企业,外汇局根据实践对其加贴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
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第四步: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及其他报告
业务
类别
业务特征
报告
性质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注意事项
预收货款
收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内(含30天)
主动性报告(可报告也可不报告)
——
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收款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现场报告要求及相关表格请到“服务平台”参阅并下载。
下同
收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义务性报告(必须报告)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列为B类企业
预付货款
付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内(含30天)
主动性报告
——
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付款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付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义务性报告
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延期收款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与收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内(含90天)
主动性报告
——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与收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义务性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同上
延期付款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内(含90天)
主动性报告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义务性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同上
进口
海外代付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内(含90天)
主动性报告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义务性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进口
信用证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内(含90天)
主动性报告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义务性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其他进口贸易融资或进口组合贸易融资(不含进口押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内(含90天)
主动性报告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以上,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企业报告时,组合融资产品的预计付款日期须按照所涉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报告业务性质须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业务类型选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义务性报告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转口贸易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义务性报告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差额业务
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
主动性报告
——
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主动性报告
——
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辅导期业务
成为名录企业后,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发生以来90天内(含90天)所发生的业务
义务性报告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逾期未报告的义务性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注:
B/C类企业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上述规则报告。
企业报告系统操作:
各项报告界面:
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
报告修改:
报告删除:
报告调整:
★备注:
企业网上报告修改与调整操作的区别: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进行“修改”操作。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不含)后,进行“调整”操作。
第五步:
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非现场监测总量核查指标含义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二)指标正常区间范围
外汇局设置指标正常区间范围,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1、总量差额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三)总量核查筛选规则
企业总量核查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
★备注: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上述报告,监测系统就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避免企业由于贸易信贷等因素引起指标异常而被监测系统自动筛选列入“重点监测”。
第六步:
指标异常企业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下载《现场核查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企业发生的逐笔进出口、收付汇基础数据包,开展自查。
(三)根据企业异常情况,外汇局可采取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企业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备注:
第(三)项材料格式,企业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10页至113页,或在“徐州市外商投资信息服务平台”网站下载《企业现场核查报告格式及自查简表》。
第七步:
企业确认分类结果。
(一)外汇局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类,并向企业发出《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需在告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
(二)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述。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有效期为一年。
徐州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咨询电话
外汇局名称
政策咨询电话
徐州市中心支局
85794571
邳州市支局
80163283
新沂市支局
88925724
睢宁县支局
8838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