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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合同模板

 

信托贷款合同

编号:

 

【】信托有限公司

年月

信托贷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

【】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以上主体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I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II乙方为依法成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有权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发行设立“【】信托【】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称“本信托”),并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

III甲方拟向乙方申请以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为其发放信托贷款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乙方同意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以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1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本《信托贷款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

指【】信托【】号单一资金信托。

1.3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收付和保管本信托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

1.4本信托成立日:

指根据本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的本信托成立之日。

1.5元:

指人民币元。

1.6年:

指360天。

1.7月:

指30天。

1.8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相同)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1.9交易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所开市可交易的日期。

1.10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贷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贷款分两期发放,第一期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第二期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3贷款用途

3.1甲方应将贷款专项用于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其中第一期贷款用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受让【】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票代码为【】)股票,第二期贷款用于向目标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3.2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之部分或全部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用途:

3.2.1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3.2.2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3.2.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信托文件或本合同禁止以信托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等;

3.2.4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等。

4贷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自第一期贷款实际发放日起24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自第一期信托贷款发放后,甲方分别可在满6个月、12个月和18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征得乙方同意后,提前一次性还款。

5贷款利率及利息计付方式

5.1本合同按照以下第5.1.1条约定的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5.1.1固定利率:

第一年年利率为8.0%,第二年年利率为10.0%。

5.1.2浮动利率:

贷款期限起算日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的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内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称“基准利率”)同幅度、同方向浮动,若在贷款期限内某一日基准利率浮动的,则在下一日相应调整贷款利率。

5.1.3其他约定:

5.2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日计息,日利率=当日对应的年利率/360,每日应计利息=乙方向甲方实际发放的贷款余额×日利率。

5.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当日即为计息日。

5.4甲方应按照以下第5.4.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

5.4.1自第一期贷款发放日起,利息分两部分支付:

(1)按日计息、付息日付息,第一年每日对应的年利率为7.9%,第二年每日对应的年利率为9.9%。

自贷款期限起算日起,按自然半年度付息,每半年度末月20日(即6月20日、12月20日)为付息日;付息日当日利息应于当日支付,本合同项下最后一个付息日为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清偿之日,该日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2)每一期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按照贷款金额的0.1%支付利息,并于本信托贷款发放后每届满一年的对月对日次一工作日按信托贷款金额的0.1%支付利息,如果甲方提前全部还款,乙方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5.4.2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日将全部贷款利息与贷款本金同时支付给乙方。

5.4.3其他约定:

无。

5.5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贷款的发放

6.1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6.1.1本合同已签署生效;

6.1.2本信托已成立;

6.1.3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保证合同》、《股票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件已签署生效;并且本信托委托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知悉并同意第一期贷款的发放不以办理完成编号为【】《股票质押合同》项下股票质押登记为前提条件;

6.1.4甲方已向乙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6.1.5甲方已取得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全部决议、批准及授权,并已将相关文件全部提交给乙方;

6.1.6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6.1.7甲方尚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6.1.8甲方已完成承诺履行的其它条件。

6.2乙方应于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按照以下第6.2.2条的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

6.2.1一次性发放。

在第6.1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当日内,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划至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银行账户;

6.2.2分次发放。

在第6.1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当日内,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第一期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全部划至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银行账户;经甲方申请,在第6.1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且编号为【】和编号为【】的《股票质押合同》项下合计【】股目标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办理完成的当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第二期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全部划至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银行账户。

6.3乙方按照本第6.2条的约定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以下银行账户视为乙方履行了信托贷款的发放义务:

账户名称:

【】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7还款

1

2

3

4

5

6

7

7.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视为按以下顺序偿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款项:

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金、复利、贷款利息、贷款本金。

乙方用于接收借款人还款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账户名称:

【】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7.2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照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支付,贷款本金按照下列第7.2.1条约定的方式偿还:

7.2.1贷款本金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

依据本合同第7.4、7.5条的约定,甲方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7.2.2甲方应按照下表所列时间及金额分次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

时间

应偿还本金金额

7.3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本付息日按时足额向乙方划付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应保证偿还的贷款本息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当日或之前到达信托财产专户。

7.4信托贷款发放每满6个月后,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尚未清偿的全部贷款本息,但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7.5本合同履行期间有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还款的,甲方应于乙方向其发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的要求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7.5.1【】【】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本合同项下第一期信托贷款发放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的《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股目标公司股票质押至乙方名下;

7.5.2【】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合同项下第一期信托贷款发放后的7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按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质押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目标公司股票办理解押;

7.5.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7.5.4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7.5.5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如有)的任一担保方违反担保文件的有关约定;

7.5.6甲方的经营状况恶化或重要资产发生转移、毁损、被查封、被冻结,或者任意第三方对甲方提出涉及重大财产权利的主张,或者甲方经营上的重大变更可能导致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偿还的影响;

7.5.7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根据双方之间的生效法律文件应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文件并且在乙方后续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供,或向乙方提供了虚假、非法的证明、资料等文件;

7.5.8本合同第9条所述担保措施(如有)发生了或将要发生乙方认为不利于其债权实现的变化,且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

7.5.9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认为可能导致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还等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若甲方对本条款所列事项采取了经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并与乙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如需),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8贷后管理

8.1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乙方有权委托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监督、检查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8.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甲方划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应接受乙方和开户银行的管理和控制。

8.3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银行账户,专项用于接收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乙方有权自己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对该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8.4甲方应按乙方和开户银行要求向乙方和开户银行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按季向乙方和开户银行提供其财务报表及重大资产变动资料。

甲方若发生机构变更或经营变更,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到乙方和开户银行。

9担保

9.1甲方应确保担保人按照第9.2条、第9.3条约定的方式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提供担保。

9.2保证:

甲方关联方【】及其配偶【】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将与乙方另行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9.3质押: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远期受让持有的【】股目标公司股票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与乙方另行签署编号为【】和编号为【】的《股票质押合同》。

【】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管理有限公司9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具体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以其持有的【】【】管理有限公司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分别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将分别与出质人【】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和【】的《股权质押合同》。

10强制执行公证

10.1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乙方自愿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办理本合同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0.2甲方保证:

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乙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

否则,乙方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甲方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乙方已履行了送达义务。

在此情况下,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10.3甲方、乙方对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双方共同确认: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要求履行债务的通知。

如甲方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乙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甲方放弃对乙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任何抗辩权。

10.4关于公证过程中所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的手续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适用于该公证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1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4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清偿贷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1.5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11.6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11.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相关行业监管的要求。

11.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11.9在未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前,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11.10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在保证人、质押物出现本合同第14.3条约定的情形,且可能危及乙方债权时,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11.11在未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前,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处置公司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等行为。

11.12在未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前,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偿还其股东或关联方借款,不得协助股东抽回对甲方的投资。

11.13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

12.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或不予发放的除外。

12.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应付费用。

12.4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3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乙方系依赖该等声明与承诺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3.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甲方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甲方在贷款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13.2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程及/或其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13.3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为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13.4除已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况之外,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乙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下列事件:

13.4.1与甲方或与甲方主要管理人员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13.4.2甲方存在违反其签署的任何生效法律文件约定的情形;

13.4.3甲方存在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13.4.4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3.4.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3.5不论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合同第9条所述之担保方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13.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13.7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13.8对甲方拖欠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4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14.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4.2甲方违反、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一约定(含声明与承诺条款),或其他就本合同项下贷款与乙方签署的生效法律文件的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

14.3双方一致确认,下列情形视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3

14

14.3

14.3.1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出资额、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其为一方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导致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14.3.2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14.3.3甲方的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4.3.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14.3.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个人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14.3.6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出质财产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中有关质押物价值减损情形的约定);出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可能危及乙方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4.3.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4.3.8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14.4出现本合同第14.2条及/或第14.3条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予以纠正,如果甲方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3

14

14.4

14.4.1停止发放贷款;

14.4.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等;

14.4.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要求甲方每挪用一日按照所挪用款项的0.1%支付违约金;

14.4.4甲方逾期归还贷款的,要求甲方对逾期贷款本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按照每日0.1%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并承担由于甲方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复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14.4.5对于既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又出现逾期归还贷款的,上述第14.4.3、14.4.4项应重叠适用;

14.4.6对于甲方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违约一日按照实际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14.4.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4.4.8行使担保权利;

14.4.9解除本合同。

14.5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5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5.1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5.2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4

15

15.3

15.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5.3.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并经对方要求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5.3.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16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其他条款

17.1本合同所涉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7.1.1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7.1.2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17.2双方应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本合同所涉之通知事项:

17.2.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甲方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联络人:

17.2.2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7.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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