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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

(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五、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    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八、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系统将分别给予合同双方密码保护,请买卖双方妥善保存密码以备查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547880)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通过上海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鲁蓉,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FA150800097)】,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__市2002010754__;

 

(二)房地产座落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00弄3号(部位:

401,401A)房屋类型:

公寓;结构:

混合1;

(三)房屋建筑面积340.26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6800000元。

(大写):

陆佰捌拾万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

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

(一)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2002年06月12日起至2068年02月26日止。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09年03月3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2009年02月28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_____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详见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_____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详见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二)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财政、税务和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1、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向银行提出还款申请,并于提出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至贷款银行结清剩余贷款。

甲方应依贷款银行规定及时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及抵押注销资料,并于领取抵押注销资料后5个工作日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及时办理手续,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还贷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上述第1条之约定,是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的前提条件;甲.乙双方违反上述条款的,应按上述条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于甲方抵押注销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至房地产所在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甲方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当日,将该房屋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电话(若有)等使用费用进行结算,乙方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进行检查,交付完成的标志为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

5、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维修基金余额已包含于房屋转让价款中,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6、甲乙双方于房屋交接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理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并至煤气公司办理煤气的更名手续(若有煤气)。

若此时由于乙方尚未取得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而无法办理上述手续的,则上述更名手续顺延至乙方办出房地产权证后10日内。

7、甲方须保证交房时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之该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及室内装饰与签订本合同之日的状况相符,下水道通畅。

8、甲方应于交房前,清空该房屋内的户口,即甲方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内无任何户口登记。

9、甲乙双方均应按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总价缴纳各自的交易税、费,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国家及税务机关调整交易税、费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相互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亲自签署相关文书,如实提交所以相关材料.缴纳相关费用等。

11、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自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3日内通知签约各方及中介方。

12、甲乙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本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签署文书.提供材料.缴纳费用等交易相关义务),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守约方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约定乙方以共同共有形式购买该套房屋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设备:

水、电、煤气、及有线电视

装饰:

固定装修及设施设备、房屋内现有的家电家具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

(一)款办理:

(一)   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二)   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附 件 三

付款协议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2500000元整。

注:

上述款项专项用于提前归还甲方尚欠银行的购房贷款及注销银行对该房地产设有的抵押权,甲方应于收到上述还贷款项后,按补充条款约定及时办理还贷及抵押注销手续。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受理单后当日内,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3620000元整。

3、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680000元整。

附 件 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登记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

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初装费按以下第

(一)款办理:

(一)    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二)    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附 件 五

相关关系(包括租赁、抵押、相邻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租赁情况:

抵押情况:

有(过户前注销)

相邻关系:

正常

附 件 六

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居间介绍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章):

(章)

代理委托方:

甲方代理委托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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