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车辆运行管理制度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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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车辆运行管理制度最新
入井车辆管理制度
诚意煤矿
2013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井机车只限于在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情况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及防爆装载机。
第三条综采面安装、回撤时使用特种车辆,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允许使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
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所有入井车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入井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辅助运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精神。
4.负责矿井辅助运输重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5.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第六条机电科职责:
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管理与监管工作。
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各种内业记录样表的检查工作。
4.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第七条安监站职责:
1.负责监督监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
2.负责监察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负责对井下辅助运输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参与机电科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八条车队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所有辅助运输车辆(包括专业化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使每台车辆达到完好要求后方可入井运行。
2、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3、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承担矿井升入井人员的运送,材料配件的运输,矿物工程用车等。
4、负责建立车辆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和车辆各种运行记录,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编制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5、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运行、点检、维护保养、修理等工作.
6.每次入井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
7.绘制运输系统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8.对车辆的完好状况和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相关部门安全培训,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由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防爆无轨胶轮车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双证上岗。
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防爆车司机必须为专职,禁止兼职。
第一十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第一十一条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一十二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入井后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
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
第一十三条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或防爆车必须配机载式瓦斯断电仪。
,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达到0.5%)必须立即熄火,并切关闭所有车上用电电器,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一十四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一十五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
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管理措施
第一节运行管理
第一十六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一十七条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一十八条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第一十九条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特制订车辆入井时间,原则上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车辆入井,具体时间:
早班:
07:
00-----8:
00
中班:
15:
00----16:
00
晚班:
23:
00----00:
00
第二十一条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两个故障警示牌、定位卡、阻车垫。
第二十二条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符合要求的车型,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
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入井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米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三条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第二十四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入井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且速度不超过5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7.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车辆在斜巷行驶时必须保持低档(1、2档)行驶,在斜巷行驶中严禁换挡;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空挡行驶,严禁溜车。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用矿灯晃动示意司机自己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第二十七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同向行驶的车辆严禁超车。
第二十九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2、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3、下坡车让上坡车,空车让重载车。
4、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
5、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6、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7.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
第三十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一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3.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
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4.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5.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6.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7.倒车时必须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三十二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
2.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人车驾驶室内严禁乘人。
3.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或询问,得到乘车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4.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5.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6.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
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三十三条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载,运料车除司机外严禁任何人员乘坐。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WC1.8J型运输车额定载重为1.8吨。
3.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运输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5.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以提醒前车设法避让。
2.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
3.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4.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时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5.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6.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三十五条井下防爆车辆通过风门、自动风门的规定
风门是煤矿通风的重要设施,运输人员、材料防爆车辆频繁通过容易与风门产生接触造成风门损坏,为保证井下极重要通风设施风门的安全,对防爆车辆通过风门制定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1、防爆车辆通过风门时必须依次逐辆通过,待一辆车完全通过两道风门后,下一辆才可以通过。
2、防爆车辆在靠近风门20米远处开始减速,挂到一挡,车速小于5公里/小时。
3、防爆车辆通过前车辆距风门5米远处制动停车,待风门完全打开后,沿中间通过(距两巷道侧风门相同距离,避免碰撞),严格禁止在风门开启运动过程中通过风门。
4、进入两道风门间的车辆,要求停在两道风中间,禁止车辆驶入距下一道风门5米以内的位置(车辆距开启后的手动风门边沿2米以上距离,自动风门开启状态为25秒,时间足够单台车通过)。
5、防爆车辆通过风门过程中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
6、严格禁止后面车辆在前一辆车驶入一道风门的两扇风门间时紧跟其后入内。
7、严格禁止对面车辆在驶出风门时或驶出后,在风门未关闭时将车驶进一道风门的两扇风门间。
8、严厉禁止在每扇风门处及两道风门间会车。
9、在风门规定对应位置设置停车、距离标识。
第三十六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铲板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和装载机等)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的车辆禁止其入井:
1.无车辆维护人员每十天检查粘贴车辆检验合格证,驾驶员无驾驶证的车辆;
2.车辆的工具箱、驾驶室、车厢内有非防爆电子产品、烟头、点火物品;
3.出车前未进行点检不能保证制动、转向、灯光、雨刷等关键部件的完好得车辆;
4.综合保护系统未开启或运行不正常的车辆;
5.防爆车冒黑、蓝、白烟,尾气不合格的车辆,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高于1000PPm、800PPm。
入井车辆排气温度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超过150℃;
6.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7.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虽有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但未配备至少两个4公斤灭火器的;
8.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9.装运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电气设备的车辆;
10.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11.大灯不亮,雨刷器坏,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12.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
13.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14.未携带2个4公斤(或1个8公斤灭火器)或灭火器已过期、损坏、不合格的车辆;
15.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的车辆;
第三十八条回风顺槽严禁走任何车辆
第三十九条车辆事故汇报和追查流程规定:
1.一般小型车辆运输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追查分析,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分管领导。
2.重大车辆运输事故或对车辆造成较大损坏的报安监站领导与机电科辅助运输车辆分管领导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结果调度会通报。
3.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安监站和机电科,并联合负责追查分析事故。
将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
对以上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找不出来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不明确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和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节道路及标示牌管理
第四十条行车道路及标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2、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道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转弯标志、鸣笛标志、限速标志、紧急避险缓冲设施等。
3、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4、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5、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6.倾斜井巷每间隔30-50米设置减速带。
7.煤矿行车斜井井底拐弯处必须设置防跑车缓冲紧急避险设施(避险硐室、沙体等防撞缓冲物),副井口处坡度6度,长度128米,在转弯处巷道壁设置双层防撞轮胎胶带,正对面20米处设置防撞沙袋和双层防撞轮胎胶带。
第四十一条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必须齐全,各标示标识由通风队负责管理、提报,机电科负责制作发放。
第三节挡车杆管理
第四十二条井口挡车杆的管理规定:
1.井口挡车杆应处于常闭状态。
2.只有在检查车辆合格后方可开启挡车杆放行,放行后应立即放下挡车杆。
3.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
4.挡车杆损坏检身员应立即通知调度,挡车杆损坏期间应派专人在井口值班,配合检身员完成检车放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井口公示栏管理规定:
1.公示栏内容由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负责填写,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更改,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公示栏公示允许入井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编号、名称、性能、荷载能力、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
2.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根据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情况及时更新公示栏内容,及时删除不合格车辆信息,检身员严格执行公示牌板内容,严禁没有公示的车辆入井。
第五章防爆车检查检修规定
第四十四条防爆车辆检查规定:
1.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由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业人员定期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周期为10天),检查人员至少两人,检查合格的签发合格证并在井口公示。
2.车辆每班入井前要经专门车辆检查员对车辆转向、灯光、制动、轮胎等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发放入井证。
每班检车时间:
早班:
7:
30-9:
00,中班:
15:
00-16:
30,晚班:
23:
30-00:
00。
3.车辆入井前检身员要检查车辆的合格证、入井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检查随车安全用品配备,车辆运送材料是否捆绑牢靠,是否存在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违反规定乘人等现象,检查合格方可入井。
4.车辆每次出、入井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
5.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各单位应及时维修处理。
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两名及以上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6.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7.突击检查为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检查,对查出结果严格按照罚款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车辆日常检查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规定:
1.入井车辆实施包车到人,一台入井车辆可以配置三个司机,三个司机中设组长,组长为包车人。
2.由包车司机和维修工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有黄油嘴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
﹙15﹚清理空气滤清器。
﹙16﹚清洁、擦洗车辆。
司机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维修班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驾,管理组织机构两名及以上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单位检修班负责所用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和性能测试工作。
4.要求车队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车辆维护保养周期定为10天。
5.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6.各单位交付司机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司机使用。
7.各单位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区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做记录。
第四十六条车辆停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停车后应将废气箱内的水放净,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还应将排气管以及补水箱内的水放净,若柴油机散热器内没有添加防冻液,同时还要将散热器及柴油机机体内的水放净。
2、每班停车后应对排气阻火器进行清洗,(清洗方法:
汽油浸泡后冲洗干净)长时间不清洗排气阻火器,油泥会将阻火器堵死,造成排气不畅,功率下降。
3、停车后切记将电源箱总开关关闭,否则会造成电瓶缺电。
4、冬季防爆车辆停驶后,要停放在井下指定巷道内或地面有采暖设施的车间,并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七条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使用寿命规定:
1、独立开发、制造,整车具有知识产权的车辆,防爆人车寿命六年,防爆材料车寿命五年。
2、专业防爆车辆生产厂家利用其它品牌车辆改装生产的,具有部分知识产权的防爆车辆,防爆人车四年,防爆材料车三年。
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寿命必须强制报废。
第七章内业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车辆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定期保养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运行故障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
要求各项记录应有各单位包车司机和车队维护人员的确认签字,车辆维修要有施工技术措施。
第五十一条使用单位绘制矿井井下运输系统图,样式由机电科给出,作图由技术科给出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第五十二条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驾驶员资料登记,包括驾驶证、《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
制定运输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规定培训,要有培训资料及考核记录。
第五十三条机电科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
车辆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台账中应包括车辆出厂资料(所有合格证、维护保养说明书等)、车辆定期检修维护保养记录(辅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专门检查人员填写)、每班入井前车辆安全性能检查记录(专业检查人员填写)、车辆出、入井检查登记记录(检身员填写)。
第八章防爆车辆运输检查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防爆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车次入井前,必须由专职检车员和检身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检查结果纳入月度机电考核。
第五十五条防爆运输车辆入井时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5%;防爆车使用率不低于80%;防爆车待修率不大于10%。
第五十六条车辆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直接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防爆车每查出一处失爆,对单位罚款2500元。
2.车辆刹车、离合、转向等关键系统失效,对司机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3.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喇叭不响投入运行的罚款500元。
4.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5.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6.阻火器丢失或人为损害不能恢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7.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8.车容车貌不整洁、油箱表面油污沉积,视情节每辆车罚款50-200元。
9.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或掘进巷及其它狭窄的“停车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300—500元,出现事故按照追查内容执行。
10.发生车辆碰撞,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严禁人货混装,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2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0元。
12.车辆超速行驶,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
13.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14.各种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或与实际不符,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5.入井运输车辆驾驶室不设顶棚的每例罚款1000元,顶棚有裂纹、开焊和严重变形的视情节罚款200—500元。
16.水箱不加水运行的每发现一例罚款500元。
17.入井车辆未携带2个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