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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区域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落实消防岗位责任制,维护社区安全,万象新园管理处防火负责人确定为区域防火责任人,现就有关防火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一、区域防火责范围:

___。

二、区域防火责任人职责:

1、协助社区防火责任人搞好消防工作,共同维护社区防火安全。

2、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防火工作,共同维护社区防火工作,确保本区域的安全。

3、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

4、制订并组织实施区域防火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5、建立和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的内容,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领导和指导本区域的消防工作。

7、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保护好本社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爱护消防器材。

8、定期(每月一次)组织消防检查。

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审核、上报本区域装修工程,纠正和处理本区域的违反消防法规的现象和行为。

10、组织制订本区域灭火作战方案,带领工作人员扑救火灾,并保护好现场。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社区社区服务中心防火责任人、区域防火责任人各一份。

三、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住户):

防火负责人:

防火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9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化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修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

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修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

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以登记。

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怀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合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

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

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

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双方可对该文本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家居装修工程当事人因家居装修活动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纠纷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实地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六章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装修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装修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完工后缴清税款。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未取行《承建资格证书》承接家居装修工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得难以查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居民,装修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外装修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或者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装修才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的,责令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违章堆放、清运装修垃圾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装修时间限制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应报请有关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已作规定者外,本章所设行政处罚由区主管部门作出。

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或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主公约

为加强万象新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义、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本在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利,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临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时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号

商业用房:

栋号(店、铺)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办公室)

手机)

业主(签章):

年月日

 

住宅使用说明书

填发时间:

2001年12月

开发单位

名称

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后海XX大厦

电话

6648708

邮编

518054

设计单位

名称

深圳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明路3号B区10栋

电话

6647960

邮编

518054

设计单位

名称

澳大利亚柏涛(墨尔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生态广场二楼

电话

6928866

邮编

518053

施工单位

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铁二路25号

电话

6118791

6118901

FAX:

6971458

监理单位

名称

XX理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后海XX大厦二楼

电话

6411926

邮编

518054

住宅部位

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结构和装修

1、本建筑为框支剪力墙结构。

住户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2、本建筑所有钢筋砼柱、梁、板、墙均不允许凿孔、打洞、开槽;严禁在金属构件上焊接。

3、若有装修需向物业管理公司递交装修方案,经主管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4、地板和墙面埋有线管,打钉时注意;不允许在给水管标识线范围内打钉。

给排水

装修不得任意拆除已安装的上下水管道、不得随意修改管道走向及坡向,装修时严禁将纸张、砂石、水泥及其它装修垃圾丢入下水管道;平时使用时应注意不向下水道丢弃生活垃圾及不易分解的硬物。

供电设施

配电负荷

住户不得任意改变管线走向,线路暗设必须敷设耐火阻燃PVC线管,管线接口处应绝缘良好。

使用时应根据开关、插座设计时容量选用匹配的用电荷载,不得超负荷使用。

通讯

室内的电话插座、布线不得随意更换。

需增配者,必须通知深大电话公司。

燃气

燃气户内管线必须明设,不得用装饰材料封闭,燃气管线严禁自行拆卸、改动。

如需改动,须燃气公司同意派专人施工。

热水器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规范合格产品。

未经燃气公司点火,不得自行使用燃气。

消防

楼道内所设消防设施,若无火警,切勿随意动用。

消防楼梯道内严禁堆入各种杂物,防火门应随时保证畅道。

门、窗

所有门窗在遇台风、暴雨时应关严,以防风力过大吹坏门窗扇。

用户不得改变窗户原设计风格及样式。

进户门不得拆除(必须保持即有门户的一致性)。

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安装防盗网。

承重墙

严禁打凿承重墙体。

防水层

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装修时破坏防水层的保护层及防水涂料,装修时特别注意保护卫生间、厨房各下水管道周围之防水。

阳台

阳台不得安装各种形式的铝合金窗扇封闭,且不得超荷载使用。

其它

楼面装修不得超过原设计标高,铺设大理石等面层时不得超过原砂浆(或地砖)面10cm。

住宅质量保证书

填发时间:

2001年12月

开发单位

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

6648708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后海XX大厦

邮编

518054

施工保修单位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铁二路25号

电话

6118901

商品房项目名称

万象新园

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

竣工验收时间

2001年12月

交付使用时间

2001年129月

质量保修部门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电话

6118791

答复时间

1个工作日内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地基和主体结构

合理使用

寿命年限内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屋面防水

5年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5年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年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地面空鼓开裂

大面积起砂

1年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门窗翘裂

五金件损坏

1年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电器管线

给排水管道

2年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灯具、电器开关

6个月

管道堵塞

2个月

负责承担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住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计位置和不当装修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的其他保修项目

 

装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业主/用户名称)单元编号栋号

丙方:

(装修施工单位)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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