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补贴发展态势及应对之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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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补贴发展态势及应对之策研究

国外对华反补贴发展态势及应对之策研究

  [摘要]我国入世六年多来,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加剧。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出口商品深受反倾销的危害,由此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近年来以加拿大、美国等为代表的主要西方国家开始对我国发起了反补贴调查,我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变得十分紧迫。

文章试图通过对SCM协定的解读,使得大家对补贴与反补贴的有关知识有所了解,同时在分析我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出口;补贴;反补贴;发展态势

  [作者简介]张亚珍,浙江树人大学副教授,浙江杭州,310015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8)07-0013-0003

  

  我国加入WTO六年来,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我国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加剧。

在WTO框架下,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纷纷采用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出口商品已经深受反倾销的危害,高额的反倾销税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的产品出口,由此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反倾销问题的高度重视,而国内对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还普遍没有引起重视。

但近年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国发出了反补贴的信号,这就意味着我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开始变得紧迫。

  

  一、国外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现状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根据其《特别进口措施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我国出口到加拿大的户外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这是1995年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虽然经过最终计算,涉案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6%;同时,在被调查的8项“政府补贴”中,我国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了利益,经计算补贴幅度为1.4%。

根据加反倾销法规定,上述倾销和补贴幅度可忽略不计,所以该案在终裁时决定终止反补贴调查,并退还了初裁后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

此后的短短半年时间内,加拿大又先后对我国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06年6月8日,加拿大边境署根据当地相关企业的起诉,正式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美国、韩国和中国的铜制管件进行反补贴调查,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铜制管件存在补贴,补贴量为每公斤17.73元人民币。

2007年8月13日,加拿大边境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商务部于2006年11月20日对我国发起的平张涂布纸(又名铜板纸)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美国首次对华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7年3月30日,美商务部公布对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我国出口的铜板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紧接着,在2007年7月、9月,美先后对原产于我国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未加工橡胶磁等一系列产品提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

这一切都意味着我国产品享受“反补贴豁免待遇”的时代已经结束,西方国家开始对我国采用反补贴这一贸易保护手段。

  除了美国和加拿大外,我国的另一贸易伙伴欧盟虽然尚未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但是,在2005年7月7日欧盟对华发起的皮面鞋和合成皮面鞋的反倾销调查中,其在为本案设计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中,首次涉及到了政府补贴问题。

目前欧盟已收集到大量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国企业进行补贴有关的投诉和报告,并已提交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审议。

  随着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出口持续增长,我国的贸易伙伴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开始呈现多样化,可以预见的是:

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补贴调查将会越来越多。

  

  二、WTO关于补贴的有关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当代多边贸易体制下一个十分重要的谈判焦点问题。

补贴是一国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WTO并不对所有的补贴都持否定态度,它只是对于实施补贴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际贸易中产品价格的扭曲和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他国的贸易利益的那些行为给予严格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

  长期以来,各国对“补贴”一词歧义颇多,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才对补贴达成了共识。

  根据SCM协定的解释,补贴是指出口国(或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者价格支持。

根据这个定义,构成补贴必须要有三个要件:

第一,提供补贴的主体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该公共机构是指经政府指示或授权代为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私人担保机构;第二,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的形式多样化,可以直接采取货币的方式也可以用价格支持、费用减免等其他手段;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企业获得了利益。

  根据SCM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禁止性补贴,通常也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将会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常见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属于这一类型。

禁止性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具有威胁,都必须取消。

  第二类是可诉性补贴,通常也称为“黄色补贴”,这类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国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一般而言,可诉性补贴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也需要被取消:

(1)补贴具有专向性,即补贴只针对某类特定企业或特定产业或某一特定地区;

(2)被某一成员国起诉;(3)须证明该补贴行为对成员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第三类是不可申诉补贴,也称为“绿色补贴”,指那些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或虽为专向性补贴,但为WTO所允许,包括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三类。

  

  三、我国面临反补贴紧迫形势的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普遍认为反补贴调查不对我国适用。

然而加拿大、美国对我出口商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表明反补贴措施将是我国出口企业所不可回避的。

那么为什么说我国企业会面临着严峻的反补贴形势呢?

主要原因有:

  第一,一切世贸组织的规则都已对我国适用。

虽然我国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保留到入世后15年,而且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也普遍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受政府控制,难以将生产成本与政府补贴区分开来,因此对发展我国家主要以提起反倾销调查为主,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不会被提起反补贴诉讼呢?

从SCM协定的规定来看,在是否存在补贴以及补贴是否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认定上,并未规定要考虑企业所在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

而且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0条中承诺,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应自加入时取消这些规定;否则,其他成员国完全有理由根据SCM协定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第二,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是反补贴案件上升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我国外贸不管是总量还是增速都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巨额的贸易顺差,是我们贸易伙伴国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企业依靠生产市场上原料和劳动力价格的相对低廉和政府部门提供的补贴,纷纷将出口商品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抢占进口市场的份额,必然会引起进口国生产者的不满,从而招致诉讼。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的贸易摩擦不但不会减少,而且还会不断增加。

  第三,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考虑,是对华提出反补贴诉讼的直接诱因。

由于我国是正在崛起的贸易大国,外贸顺差又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

不断扩大的贸易逆差已在西方国家产业界和政界引起巨大反响,美国参众两院贸易保护主义情绪上涨,再加上美国国会部分人鼓吹“中国威胁论”,因此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市场导向企业的增多,要从我国出口产品上获取反倾销利益会越来越困难,对我国转而采取反补贴措施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四、对我国企业应对反补贴的建议

  

  随着我国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事实。

可以预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被越来越多国家承认,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也会不断增加。

因此,我国的企业有必要未雨绸缪,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具体讲,出口企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反补贴的应对工作:

  

(一)事先的防范工作

  1.广泛收集信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也就是企业要摸清家底,企业要了解本行业的国内补贴情况及企业接受补贴的信息,以便在国外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可以迅速测算出企业接受的补贴利益,从而为应诉过程中的抗辩服务。

所谓“知彼”,指各出口商在进入国外市场前,应尽可能地了解进口地国内市场本行业产品的现状及发展动态、利润空间,避免短期内过量商品输出到对方国家。

这是预防对方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根本,同时也要掌握进口国的反补贴规定及有关案例的处理。

  2.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以加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出口的许多工业制成品档次较低,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弱。

这些企业靠着各种补贴在国际市场以低价竞争,殊不知接受补贴的后果可能就是反补贴调查,结果损失会更大。

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必须从自身着手,积极引进新的技术设备,改进生产管理手段,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质量。

  3.实施多元化的出口战略。

我们除了要继续巩固原有的欧美国家市场外,应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业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去打开销路,改变由于市场过于集中而带来的风险。

采取巩固、开拓、扩大出口市场的战略,以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外国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

  

(二)反补贴调查发起后的应对

  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虽然企业与案件的关系可能会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企业都应积极应诉。

具体讲,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

第一,企业在调查期内并没有出口该类商品,企业可将该事实直接或通过律师告知调查机关。

此时,企业有两种选择,在此后的调查中不应诉,或与其他企业一起应诉损害调查,主张无损害抗辩。

具体要看企业该产品的出口情况。

第二,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但不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或未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强制应诉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应诉或不应诉。

如果不应诉,则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如果要争取更好的结果,就要发起应诉,并把该意愿告知中国政府,这样政府就会将其列为强制应诉企业。

企业届时可以根据自身受补贴情况而确定单独的补贴额。

第三,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而且被列入“强制应诉的企业”名单,则企业必须要应诉,否则有可能会失去国外市场。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要想保住进口国市场,积极应诉为上策。

  企业在决定应诉后,首先要确定的是应对策略,是单独应诉还是联合应诉,然后要聘请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准备相关的资料,填写对方发放的调查问卷,协助对方进行实地调查。

企业可在补贴性质、进口国国内的产业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充分抗辩,填写的问卷应尽可能准确、全面且有说服力。

  最后,企业要审时度势,穷尽救济。

如果企业发现进口国调查机关的裁决有重大的实体和程序瑕疵,企业还可以尝试通过进口国自身的司法救济来解决,即在进口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调查机关的裁定;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将进口国政府与世贸组织不相符合的行为上告世贸组织,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

即使企业产品被征收了反补贴税,企业还可以根据进口国的反补贴法律的规定提起复审请求,以期取得较为有利的结果。

  因此,企业只有在以上各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从容应对调查,并在反补贴调查中争取取得最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王腊梅,袁小平.SCM协定下我国出口企业反补贴措施的应对[J].商场现代化,2006,(9).

  [2]孙瑞华.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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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武长海.评美国反补贴法修改及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5,(80).

  [4]赵玉阁.警惕反补贴调查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新障碍[J].国际贸易问题,2005,(5).

  [5]孙瑞华.试论反补贴加剧形势下我国补贴政策的调整[J].特区经济,2006,(5).

  [6]尹媛媛.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措施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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