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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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在总结分析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5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
瓦斯事故死亡人数
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
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其中:
煤矿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09年市政府将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类25项全部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和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求,从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淘汰落后提高产业水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安全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应急救援体系、安监机构队伍建设、严格隐患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
(三)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落实到市直有关部门。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较大事故起数、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四项指标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系统)相应的控制指标;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建设局等部门承担;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三项指标由市安监局承担;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其中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四项指标由市煤炭局承担;
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建设局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质监局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建设局承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消防支队承担;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交通局承担;
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综治委铁路护路办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农机局承担。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承担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和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求,从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淘汰落后提高产业水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应急救援体系、严格隐患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3)。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国资委、市教育局、临汾供电分公司、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综治委铁路护路办等18个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市直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县、乡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对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年终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原则,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它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市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它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二)考核评价方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报告,年终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三)考核结果发布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要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A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5万元)。
对获得良好的A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
对获得优秀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
对获得良好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其中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各2万元)。
(二)对获得优秀的市直部门,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部门,分别奖励10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
(三)对年度评为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名)的,每人奖励1万元。
(四)对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25个)和先进个人(30个)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5万元,先进个人各奖励5000元。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本年度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6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各奖励2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