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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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两只船市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是指发生各类突发意外事件或情况时,各部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措施及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各单位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两只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2)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省启动的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3)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4)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4)明确职责,规范有序。

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安监局。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按分级响应的原则协助上一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协助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市本级处置的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专家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若干处置小组等。

各部门单位按照两只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其中: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参与配合;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4)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5)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经信委等参与配合;

(6)火灾事故(含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配合;

(7)铁路交通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8)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9)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两只船海事局按各自管辖范围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武警支队、市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10)民爆事故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武警支队、市国资委、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11)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类别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消防支队等参与配合;

(12)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3专家组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2、4、1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2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小组。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一般设下列六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

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

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4)医学救援组:

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

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

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报告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XXXXXXXXXX),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终报。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和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安委会有关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在接到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生的预警信息后,市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3、2、2应急值守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2、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牵头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2、4专家咨询

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及处置方案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3、2、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与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市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组织征集、调运。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或部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级、国家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进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响应状态后,市牵头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牵头单位)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

4、3指挥与协调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要根据专家和各方意见,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医疗卫生救助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事发地卫生行政等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现场抢险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等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按照规定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7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的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级牵头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10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两只船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会同市级牵头单位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5、2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补偿和慰问受害、受影响的人员等事项,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3保险理赔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资料保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采集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

5、5应急救援总结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市级牵头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抢险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各市级牵头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的获取、分析、发布和报送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通信保障方案。

6、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部队建设,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现场抢险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3应急专家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各行业的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

6、4应急物质和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常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

在应急响应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专业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

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6、5应急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如事故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6、6其他保障

6、6、1交通运输保障

(1)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单位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依法免交道路通行费。

6、6、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3治安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6、4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6、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规划和建立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和管理制度。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4预案修订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及时提出预案修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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