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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地产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SY-)

 

商品房租赁合同

(商业部分)

 

山东银座地产有限公司

商品房租赁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租赁的房屋。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手写部分与印刷文字同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租赁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租人所出示的展示及其他广告资料,不作为任何房屋的交付标准,一切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6、本合同是约定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唯一依据,其余口头约定或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等都不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依据。

7、本合同中只约定该租赁房屋的实际租赁价格,对其他房屋不做任何约定和比较。

8、本合同中填写的承租人人地址及其它通讯方式须能够让出租人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否则出租人不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本合同涉及日期均为公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0、签约之前,为更好的保护租赁双方权益,承租人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已经理解。

商品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SY-)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

山东银座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饮虎池街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0001807962

企业资质证书号:

006191

法定代表人:

徐丽萍联系电话:

0531—86156501

邮政编码:

250012

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商品房权属依据

出租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石棚街12号,宗地编号为020523007-1;020523007-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市中国用(2005)第0200032号;市中国用(2005)第0200113号。

出租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银座晶都国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2005)鲁01-02-4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鲁01-02-09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2006017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济建开预许字第(2006)243号。

第二条租赁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承租人租赁的商品房房号为,以上房屋合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详见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并标注承租商品房范围)。

第三条租赁用途及转租

承租人用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的经营,具体经营类别约定为。

(详见附件二:

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承租人根据经营需要将其租赁的部分房屋或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需告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所租赁商品房。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承租人向第三方转租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本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

第四条租赁商品房的交付

1.租赁商品房所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符合交付标准;出租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承租人使用。

2.租赁商品房交付时,双方应指定人员共同参与,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验收,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租赁商品房达到交付标准的,承租人不得拒绝或迟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承租人原因,未能按照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从出租人通知规定的交付之日起即视为已经交付。

第五条租赁价款及租期

1.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元/㎡·天。

2.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承租人无需缴纳租金(下称免租期)。

若出租人延期交房或未达到房屋交接标准延期交房的,免租期相应顺延。

3.所租赁商品房的租赁期限为五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首年度租金及租金递增标准:

本商品房第一年足金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自租赁期第二年起(含第二年)至本合同终止,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按%的幅度递增。

5.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如:

水电费、宽带使用费、固定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

第六条租金支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租金按每半年一期支付,即承租人按照以下约定支付租金:

1.第一期租金,承租人在接收房屋前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纳半年的租金,出租人同时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发票。

2.承租人需在上期租赁期届满前六十日向出租人支付下期租金,可采用转帐或支票的方式将租金打到出租人指定帐户上,出租人同时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发票。

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应向出租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则每日按拖欠费用的5‰向出租人缴纳违约金,从应付日至应付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向出租方支付的任何费用超过三十天,则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享有向承租人追回所有欠款及违约金的权利。

第七条租赁保证金

1.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在签订此租赁合同的同时,须向出租人一次性交付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佰拾万元整)(按万元的整数计)。

2.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后,若租赁期满承租人无违约,在承租人清空房屋双方交接完毕后15日内,该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如数无息返还至承租人。

3.保证金的扣除:

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条款,或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出租人均可扣留全部租赁保证金,以抵偿由承租人违约行为造成出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人的,承租人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足实际损失,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出租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直接扣除承租人未付的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后保证金仍有剩余,出租人在承租人清空房屋且双方交接完毕后15日内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装修及设备配置

1.租赁期间,承租人可对租赁房屋进行商业装修、配置营业设施等,出租人应予准许和配合。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保证不破坏影响房屋安全的其它部位和设施;并按照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开辟消防通道,承租人不得擅自破环、改变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经营需要为其协调相关设备设施的外部安放位置。

3.承租人所租赁房屋的招牌位归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可自行根据承租人公司统一形象店设计招牌及形象,但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及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统一规定。

因承租人使用招牌位引起的涉及第三方的任何争议,均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第九条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

1.承租期内,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维修及由出租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但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由承租人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2.在应由出租人维修房屋或维修设备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七日内处理,出租人拒不维修或迟延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自己处理,所需费用由承租人从租金内扣除。

在出租人迟延维修期间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给予赔偿。

第一十条物业设施、设备的管理与费用缴纳

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上下水、用电基础设施,并为承租人独立设置水表、电表,电源由出租人负责安装到户,并保证水电正常供应(水、电管理部门维修或调度导致临时中断、非出租人原因导致供应中断除外),承租人在使用期间自行缴纳所使用的水、电费。

2.在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水电并正常缴纳房租、水电费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因出租人自身原因及其他任何与承租人无关的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及水、电,否则,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3.承租人应当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物业管理协议,服从并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及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

4、本合同未载明承租人承租商品房内需配套有上下水管道的,出租人无需为承租人安装上下水管道。

第一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通过书面方式提前15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提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遇出租人或承租人公司名称变更,由变更后公司继续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3、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达60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租赁期间,若出租人出售房屋、抵押房屋,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因出租人的原因,严重影响承租人行使租赁房屋使用权且自该事件发生起三十日后,出租人仍无法确保排除该影响的,且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6、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延期达60日的;

2)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经出租人通知后未在15日内改正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消防设施设备或影响房屋安全的其它部位和设施的;

4)承租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

7、本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承租人应于终止租赁的日期前,将房屋已腾空并保持可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交付给出租人,否则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8、双方在租赁期内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议。

9、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承租人根据经营需要将部分房屋或场地已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的,承租人负责同时解除其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按期将已腾空并保持可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交付给出租人。

10、本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按期将房屋已腾空并保持可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交付给出租人的,承租人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额5‰向出租人缴纳违约金,且赔偿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1、租赁期满,出租人拟继续出租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

出租人如欲出租或出售给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出租人应于租期届满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第一十二条免责或部分免责

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出租人应按实际天数收取房租,剩余房租退还承租人。

2、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交通、水或电等中断或受阻影响承租人经营的,受影响期间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内,若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造成租赁房屋的完整性、安全性受到破坏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的,出租人应恢复房屋的使用性能,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按修复后的房屋面积以原单价缴纳房租。

第一十三条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承租人保证将依法使用承租房屋。

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承租人不得在经营时间内给周围居民带来各种污染(噪音、光、空气等),由此而造成的任何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其他约定:

第一十四条争端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租赁商品房所在地法院依法审理裁决。

第一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租赁期间,出租人欲出售该租赁房屋所有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时,甲方予以必要帮助;租赁期间,出租人可力所能及的协助承租人协调与有关反面的关系,为承租人经营提供便利。

4、本合同未尽事宜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制定有关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肆份。

双方各持叁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承租范围

 

附件二:

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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