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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

 

合同目录

 

附件1:

设计人设计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

设计任务书(合同签订后另附)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与设计人经友好协商,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服务工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性质:

1.3项目位置:

1.4项目规模: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5总投资:

约万元人民币;

1.6建设周期:

约2014年月至2016年月。

第2条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国家及周口市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第3条设计依据

3.1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认可的规划设计方案。

3.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成果审批资料、现状地形图、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任务及导则等)。

3.3国家及周口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3.4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第4条合同文件的语言、组成及文件的解释顺序

4.1本合同文件采用中文书写。

4.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互相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解释:

4.2.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双方针对本设计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4.2.2发包人书面明确并转交设计人的设计任务书及导则;

4.2.3双方商定形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会商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5条设计内容、建筑面积和标准、工作安排及设计分包

5.1设计内容、设计范围及设计收费明细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概况

备注

层数

建筑面积(㎡)

设计费用

结构形式

设计内容

1

剪力墙

优化完善

设计

单价:

元/㎡

2

剪力墙

3

剪力墙

4

剪力墙

5

剪力墙

6

剪力墙

7

剪力墙

重新设计

单价:

元/㎡

8

9

地库

1

框架

合计

5.2设计标准

本合同针对项目工程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场地等的建筑工程设计、设计配合、施工配合及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建设、验收、销售等技术服务工作,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及服务工作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内容。

本合同的项目内容需要分期建设、分期报批,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需要分期出图,具体设计内容、标准及目标以发包人明确的设计任务书及导则为标准,双方在另附的设计要求中确认。

序号

设计及

建设阶段

工作内容

设计及服务标准和要求

1

施工图

设计

施工图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专业:

1、总图和建筑红线内的室外道路、管线综合设计;

2、建筑;

3、结构(含前期提交的桩基础施工图);

4、给排水;

5、暖通空调;

6、建筑电气(含强、弱电及建筑智能化深化设计配合)。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其深度应满足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材料加工订货的需要,并符合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

设计服务与配合

配合提交其他专业设计、销售、规划、报批等需要的设计技术文件及配合地质勘察、施工、销售、验收、维修其他专业设计及其技术服务。

满足政府和发包人的勘察委托、销售、报批、建设、验收、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等要求。

说明

【设计范围】

1、用地范围内建筑群体的场地、建筑、结构、电气(含智能化深化设计的配合)、给排水、暖通、外网管线综合、道路等的专业设计。

2、与室内装饰、景观、幕墙等专项设计配合工作,配合发包人的报建、销售、建设、勘察等设计配合工作。

3、对由外部配套垄断行业如电力、热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提供配合、技术服务。

4、对于本项目的消防审核工作,技术审核工作以设计人为主导,发包人配合设计人完成该项工作。

5、设计人按最终施工图负责协调或另找效果图公司出具完整的满足营销需求的效果图(可另付费用:

不超过伍万元),含鸟瞰图、各单体平立面效果图、总平渲染图等)。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对应的材料、设备表。

5.3限额设计标准

建筑高度

混凝土含量

(㎡/㎡)

含钢量

(㎏/㎡)

备注

高层住宅

(标准层)

0.30

32

0.31

34

0.33

36

商铺(标准层)

0.32

33

5.4工作安排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由于本项目存在的特殊性,设计人应根据第5.1条中确定的设计内容并根据本工程分期报批的特点,合理及时地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确保其工作安排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5.5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设计配合

对于本项目中特殊专业工程,发包人有权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比选方式,由选定的承包商完成深化设计工作,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比选的基本设计条件(含电子文件)、设计参数等,并参与技术标的评审,对专业设计图纸进行确认,以确保专业设计与设计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成果不发生冲突,配合项目总体设计目标的实现。

设计人需就该设计确认对发包人承担配合连带责任。

以上设计配合工作的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第8条的设计费中。

5.6其他设计配合工作

发包人就本项目其他合同中明确由设计人承担的设计内容以外的专业设计工作(例如工程地质勘察,景观园林设计,市政的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等报装设计,幕墙设计,商业设计、二次装修设计等)委托独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提供基本的设计条件(含电子文件)、设计参数等,对勘察设计结果协助发包人进行确认,以确保设计人的专业设计与其他勘察设计成果不发生冲突,配合项目总体设计目标的实现。

工程实施过程中,协助发包人处理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按发包人的要求参加图纸会审和专题会议;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

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员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参加必需的设计、工程会议。

第6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发包人提交的资料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下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规划方案文本

1

(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提交)

参考

2

用地现状图

1

合同签订时

3

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提交)

4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1

合同签订时

5

市政配套资料

1

合同签订时

6

其他必需的基础资料

(合同生效后的合理时间提交)

6.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其他必需的有关具体资料、交付日期根据双方约定并签署的来往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

第7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7.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

本项目工程需分期建设、分期报批,设计人应按照需要分期出图。

设计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见下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8套

2

地下室施工图

8套

3

小区室外综合管网方案图

8套

4

销售合同中各专业户型图

3套

销售贴图要有说明,不同的窗形和层高要有区分

5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以来往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

满足发包人需要的份数

注:

⑴设计人按相关规定提供各专业设计报审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章蓝图)以及全部电子文档。

⑵建筑面积、面积分项列表、销售用户型图(建筑、水、电、暖通户型图)。

⑶设计人配合发包人填写政府要求的各种报建手续用报表内容。

7.2设计文件提交具体日期的确定:

设计人在向发包人提交最终设计成果之前5日应首先向发包人提交拟交付设计成果的电子版一份,在发包人确认后再提交最终正式设计成果。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拟交付设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设计人交付文件的日期为最终正式设计文件提交的具体日期;如果因设计文件未满足本合同及其他组成内容约定(含补充设计导则及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发包人提出修改、完善文件时,设计人应在5日内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交付文件的日期应按重新出图日期计算,完善后重新出图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7.3设计人除提交第7.1条规定的设计文件成果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的数字化产品二份。

数字化产品的载体应是计算机光盘。

后期的修改、变更也应及时提供电子版并定期汇集提供光盘。

7.4发包人因实际工作需要加晒图纸,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图纸,加晒的图纸也应签字盖章,费用以市场价为基准双方协商。

7.5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必须的有关具体资料、交付日期根据双方约定并签署的来往文件、会议纪要确定。

第8条设计费

8.1设计费标准及结算办法:

双方商定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及服务内容的设计费以单位建筑面积的综合单价为基准。

设计费用综合单价为:

优化完善设计项目元/㎡;重新设计项目元/㎡。

本工程业态包括住宅、商铺及地下车库,共计建筑面积约万㎡,设计费用共约万元,大写:

万元整(详见5.1设计收费明细表)。

以上价格为双方约定的各类建筑的基准价,最终总设计费用按实际完成设计面积据实结算。

8.2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以单位建筑面积的综合单价为固定价,在下列范围内不因任何原因给予增加,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8.2.1设计人完成本合同第5条中全部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文件、资料及设计配合和设计服务所需的费用;

8.2.2为确保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查,设计人对设计技术文件进行深化设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调整、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8.2.3设计人的设计错误、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优化内容并经设计人认可、本合同约定范围的设计变更等引起的设计修改所发生的费用;设计人为满足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设计服务内容自行安排的设计咨询、赶工费用。

8.2.4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的报批图、设计白图、电子文档等费用;

8.2.5设计人在施工图设计前进行规划方案的完善确认、工程地质详细勘察等技术咨询配合以及发包人与政府沟通和类似工程设计考察等所发生的费用;

8.2.6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设要求及后期配合销售需要修改、完善图纸,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解决建设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专题会议和验收、提供销售和报批技术文件、工程材料设备招标等设计服务的费用;

8.2.7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8.3以上费用均视为是包括所有应缴税费的费用。

第9条设计费的支付

9.1本合同设计费支付进度:

设计费用进行分批支付,在最后一次付费时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

付费次序

付费比例

付费金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定金)

20%

合同签订七个日历天内(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二次付费

30%

提交施工图蓝图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三次付费

30%

蓝图审查取得证书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四次付费

10%

主体结顶验收合格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五次付费

10%

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日历天内

共计

100%

9.2发包人支付费用前,设计人需要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设计人提供的发票须真实合法,若发现非法发票,发包人有权扣除双倍发票面额的设计费。

说明:

如第四、五次付款因甲方工作原因相应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者,其相应支付节点在图

纸交付后18、36个月进行。

第10条双方的人员配备

10.1设计人选派的担任本合同设计及服务内容的设计人员必须是设计人所属的专业人员。

设计人指派由担任本项目的总建筑师及设计总负责人,未经设计总负责人签发的技术文件无效。

在签订项目的阶段性设计协议时,设计人应书面提供选派的设计人员名单,名单中应明确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其他设计人员资历配置。

设计成员名单经发包人认可后,即作为设计协议的内容。

设计人在更换具体设计人员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且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保证不影响本项目的工作进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宜参加本项目设计的具体设计人员,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完成更换。

否则,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确认参加本项目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合同要求在设计技术文件上签章并参加对应的设计配合和设计服务工作。

10.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设计人承诺的参加本项目设计的设计人员的参加情况。

发包人发现设计人擅自调换已经双方确认的专业设计人、专业负责人、建筑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时,或者未按发包人意见撤换不宜参加本项目设计的具体人员时,设计人即构成实质性违约,除扣除一定额度的设计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纠正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合同,但上述人员的客观特殊情况(如:

生病、离职等行为)除外。

10.3发包人指派发包人所属设计管理中心暂定作为项目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人,负责跟踪、联系、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与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文件相关的、本合同的所有设计问题。

发包人如需更换协调联系人时,由设计管理中心总负责人书面通知设计人。

第11条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1.1发包人义务及违约责任

11.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6条及阶段性协议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时限性和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在规定期限15(含15日)日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1.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前需对设计人提交的上一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确认文件,而发包人没有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书面确认,设计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则视为发包人对设计人上一阶段工作内容的确认。

11.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据实结算。

11.1.4发包人对阶段性设计成果进行确认、验收。

明确下阶段的设计具体要求、设计条件。

监督、检查设计过程,协调处理设计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对设计变更进行确认,负责设计款项的阶段性支付和结算等。

11.1.5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变更设计项目功能、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进行修改,造成设计人需作一般性修改、变更或返工时,发包人不再追加设计费;当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较大修改、变更或返工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市场常规,按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设计人追加设计费用。

最终设计返工费用以双方协商的额度为准。

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11.1.6对于设计人提出的需要发包人做出答复或指令的事项,发包人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1.2设计人义务及违约责任

11.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11.1.1条规定的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根据本合同阶段性协议确定,但设计人不得因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提交的设计文件延误,超出发包人要求的交付时间。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阶段应收设计费的1‰作为违约金。

11.2.2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或要求重新提供正确的资料,由此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

11.2.3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应出现错、漏、碰、缺现象,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标注应清楚、明晰,满足施工要求,避免现场施工人员错读、误读。

11.2.4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11.2.5设计人应按双方讨论确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投资控制指标以双方认可的投资控制计划为限额设计依据,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解释超额原因。

设计人应对其设计文件的技术措施、经济合理性及表达深度负责。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设计人应充分考虑成本控制。

11.2.6设计人不得以各种自身原因为由要求增加费用,也不得以此为由中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减少或免除设计人在本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义务。

设计人在本项目的设计工作中因设计人原因所出现的损失均由设计人承担,如对发包人造成影响,将给予发包人经济赔偿,数额视损失大小商定,并参照本合同第11.2.4条款执行。

11.2.7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及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相关设计单位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项目的设计工作。

发包人进行指定设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及独立设计承包单位比选工作时,设计人有义务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1.2.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前,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直至获得审查通过。

在设计报审过程中,设计人有义务汇报、讲解设计理念、设计特点等,解答评审、审批质疑,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评审、报批通过。

后期物业正常保修期限内,参与维修技术问题的处理。

分阶段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不具备报审条件的,发包人一并不支付下一阶段的设计费,直至上阶段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11.2.9由于设计人责任出现设计质量问题,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损失费,在得到设计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费用从设计人设计款中扣除。

11.2.10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等项目建设者进行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参加以下但不限于以下验收工作:

工程验槽、结构主体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

双方就设计人现场服务程序约定如下:

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设计人将派技术人员在48小时内赶赴至施工现场并解决问题。

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如下:

设计人按照本合同履行设计人义务而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如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要求设计人额外服务时,所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11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转托给第三人或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否则,设计人除就该第三人的行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设计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可选择解除设计合同,设计人返还双倍设计定金。

11.2.12设计人选派的设计人员不得受聘于本工程建设其他方,不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11.2.13设计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发包人提前交付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

11.2.14设计人应配合销售部门进行产品销售推介和宣传,提供销售需要的户型图、面积指标、面积公摊说明等文件和内容。

11.2.1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并不得选用独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对非标准化的通用材料、设备如确实需要,须经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展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工作,配合发包人完成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设计概算等,并参加技术标的评审。

在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的招标结果和参考产品样本后,进行必要的审核或确认,使中标的设备、材料能够顺利安装、实施。

11.2.16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出现工期延误、质量下降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之一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经济,加大了发包人的投资,发包人有权聘请专家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如审核出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建设成本不经济的情况,设计人应承担发包人聘请专家审核的费用;如因设计人原因使工程实际造价指标超过双方商定的限额设计指标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并参照11.2.4的约定,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时,在得到设计人同意的情况下,首先由发包人直接在设计费中扣除。

第12条保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12.1发包人拥有对设计人所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展览、复制、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使用。

12.2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包括文件、经济技术资料等)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活动中,或者用来进行不正当交易。

12.3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对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设计人不得将该项目的成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但可用于设计人自身宣传、广告等用途。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

12.4如果发包人因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索赔、诉讼或受到其他损害,则设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争议的解决

12.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设计建筑物坐落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合同生效、解除及终止

14.1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合法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14.3本合同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天后、且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终止。

第15条其他

15.1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双方就本项目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其文件不应以任何理由被接收人扣留或延误转达。

15.2除本合同特殊说明,本合同所指“天”“日”均指公历天、日。

15.3发包人、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并要求对方在自己的留存文件上签收,对方在该留存文件上签收的行为即表示该函件或通知已送达。

15.4发包人与设计人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办公地址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合同履行期间的相关文件、通知等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达,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签订的补充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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