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941493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9.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含义: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四种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

一、汇兑

(一)概述

1、含义: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

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地点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地点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特别注意:

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具体有四种情况:

(1)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不能达成的,不办理。

(2)收款人在汇入行未开立帐户的,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确实未支付,交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退汇。

(3)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概述

1、含义: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有关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

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以上任何一项欠缺,银行不给予受理。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是指:

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2、承付是指:

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其他规定:

1、验单付款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3天。

承付期内,未表示拒绝,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自运输部门向发出提货通知次日算起10天。

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此通知银行。

不通知的,10天期满次日上午划出款。

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满次日划款+逾期赔偿金。

3、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未注明的,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4、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

(各项业务单独处理,此项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自行抵销)

(六)逾期付款的处理

1、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金额和天数,按每天5/万计算赔偿金。

银行审查拒付期间不能算作逾期付款,但对无理拒付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赔偿金。

2、赔偿金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根据当月实际欠款和日期计算,最多扣3个月

〖yangjobe〗关于逾期天数的计算:

1、逾期天数从承付期满当日算起,

2、当月如果有部分支付,还有部分欠付的,应分段计算。

如一交易货款共计万元,6月5日通知付款,验货日期10日,则从6日开始算起,到期日为6月16日,如果到20日止,只付了4万元,尚有6万未付,7月20日付了4万元,7月30付了2万元。

则赔偿金的计算如下:

一、6月份:

10万元逾期5天,6万元逾期10天。

(100000×5+60000×10)×5/万

二、7月份:

4万元逾期20天,2万元逾期30天,(40000×20+20000×30)×5/万

3、赔偿金扣付列为销货收入扣顺序的首位,排列在工资之前。

银行审查期间不计逾期。

4、银行要掌握付款人帐户资金情况,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

5、付款人开户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如收款人不听,付人开户行对发出通知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拒绝受理,注明理由。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期满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2日内退回银行,由银行退回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7、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应在发出通知第3天起,按照该笔未付的金额,每天5/万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向外办理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

(七)托收承付拒付理由——(未按合同规定的)

A、没有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结算方式的购销合同;

B、未经达成协议,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而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的;

C、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D、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E、验单付款,发现所列的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已到,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F、验货付款,经查货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G、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的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井商品的款项,订货部门因商品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另行向外贸部门索赔

2、付款人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条款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行扣款。

4、凡涉及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事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的5%罚款。

 

三、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单位、个人

1、含义:

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分类:

邮寄和电报划回。

3、付款的两种情况

A、债务已经到期办理托收时,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通知付款,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第4日划款。

B、债务还未到期,但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如果通知的第4日在债务到期之前的,不管债务人有没有通知付款,银行都应在债务到期日付款。

******托收承付:

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托收承付:

有逾期付款问题,银行还有3个月的扣款期。

〖yangjobe〗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对比:

对比项目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异地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生的购销业务

同城、异地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托收要求

签定有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订明使用该种方式

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明

同城公用事业费托收时,双方应事先签订合同,由付款人向银行授权,并经开户行同意。

程序

托收:

填制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承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帐号、收款人名称帐号、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承付:

验单付款,3天承付期,验货付款10天承付期,都是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委托:

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承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托收凭据名称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如果以单位为付款人,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2000年考过】(区别:

没有帐号、没有合同名称,有托收凭据名称)

付款:

(由于债务都是已经证明无误的,不需要承认付款,直接划付。

1、以银行为付款人,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书面通知银行付款,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视为同意付款。

【注意区别】

逾期付款

按每天5/万计算赔偿金,银行负责扣划3个月。

银行发现付款人帐户存款不足支付的,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拒绝付款

在承付期内,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

7种理由。

(和适用范围、合同内容有关)【98、99、01年考过】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3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3次无理拒付,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银行卡

(一)概念: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

1、信用卡:

贷记卡、准贷记卡

2、借记卡:

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3、银行卡: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信誉卡:

金卡和普通卡。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

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银行卡的计算和收费标准

1.计息标准:

(1)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2者不能并用)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

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2004新增,重点】

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1)ATM跨行交易手续费

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2)POS跨行交易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2%

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1%

3对于以下特殊行业,

A、房地产、汽车销售,按一般类型商户收费,但发卡行收益每笔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不超过5元。

对批发类的商户,按一般类型商户收费,但发卡行收益每笔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不超过2元。

(相差8倍)

B、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商户减半收取。

即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05%

C、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不参与收益分配。

D、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收单业务,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的,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按37.5%,境外按62.5%

(五)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

1、单位卡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交存一定存款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帐户,发卡。

单位卡的账户资金

来源:

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款存入其账户。

支出:

不得用于10万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注:

】不能用于结算。

因为个人帐户不是结算帐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帐户的资金:

(只限于以下几种,不能将结算款转入)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帐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

 ――****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持卡从提取现金的,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布值或卡内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六)银行卡使用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特约单位审查发现银行卡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2、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3、持卡人退货的,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卡,并将退货单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扣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银行。

(退货单作为签购单的减项,而不能支付现金)

(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授信的,为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本办法施行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总余额的15%

(5)准贷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货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八)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九)银行卡的销户

帐户内还有余额,单位卡的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帐户可以转帐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十)挂失

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自行承担损失

持卡人办理了挂失而因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银行承担责任。

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结算纪律

(1)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结算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的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通畅;

  (3)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5)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6)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7)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9)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10)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二、结算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

1、自行负责;

2、连带责任。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5/万计收罚息

2、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丰,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以上两项都是票据问题,罚款不低于1000元。

3、付款单位无理拒付的,对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单证的(指银行通知2日内退回),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处以每天5/万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向外办理业务。

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天按5/万扣赔偿金

5、银行卡持卡人出租出借卡及帐户的,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6、将现金存入单位卡,或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的,对持卡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以上两项都是违反帐户管理问题,罚款为1000以内。

注意和票据问题的区别。

第四节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一、定义

银行结算帐户: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

存款人包括各种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帐户

(二)分类: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单位结算帐户按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

基本、临时、专用需人行核准。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产的临时存款帐户除外。

一般帐户实行备案制。

结算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帐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产银行结算帐户原则

3、银行结算帐户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原则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基本户)

1、开立的存款人的资格

注意:

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承包户、个体等可开设

  【04年增加】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2、开产基本存款帐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有营业执照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无营业执照的出具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如果为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登记证。

【以下内容2004年全面修改】

(二)一般存款账户开立

存款人只要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都可以开立,没有数量限制。

(04年重要修改)

提交的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文件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其他结算需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实行备案制,无须人行核准

(三)专用存款帐户

04年修改: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产的银行结算帐户    ****只有法律规定的才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帐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四)临时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这一条在使用规定中体现出来)。

(外地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的需要可申请开设)

(五)个人存款帐户的开立【04年新增】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帐户。

1、开立的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个人可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2、证明文件: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出具大陆通行证。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3、开立程序:

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

(六)异地存款帐户的开立(略)

五、银行结算帐户的使用

(一)用途

1、基本存款帐户的用途;

2、一般存款帐户的用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