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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由于建设工程模大、周期长、参与单位多、技术复杂以及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难度大。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建设工程参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重要性

1、依法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能使劳动者获得安全与健康,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安全、文明的基本标志。

2、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可以改善企业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当、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

3、施工安全管理制体系对企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状态作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定,从根本上促使施式企业健全安全卫生管理机制,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升管理者水平,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竟争能力。

4、推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

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原则

1、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施工安全管理管理体的建立,必须适应于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3、施工安全管理管理体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业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ILO)167号公约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程的要求。

4、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充实,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5、企业应加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业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现阶段涉及施工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用人员和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工内容如下;

1)企业和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班组长、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

2)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检查和考核方法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信号指挥、塔式起重机司机、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特殊作业应另行补充。

并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都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以建筑工程为例,可按建筑面积1万m2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1万m2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安全员,5万m2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2004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施工企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适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如下;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1)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典型事故案例剖析;本系统安全及其相京戏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等。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安全技术、职业病知识、安全文件;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及技能、职业病和安全文化知识;本班组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周围设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于是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和。

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

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在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特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在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条件,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由于特种作业较一般作业的危险性更大,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严格考核。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注意以下三点;

(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教育,这种培训教育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操作技术培训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术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

(2)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操作证,并准许独立作业。

(3)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确,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3)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培训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指进厂、进车间、进班组三级,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企业新员工必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①企业(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②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③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第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和衔接配合的安全生产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2)改变新工艺和变换岗位的安全教育

①企业(或工程项目)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要接新的操作规种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员工和有关人员,使其了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

②当组织内部员工发生从一个岗位到另一人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3)经常性安全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安全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

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制计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预防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防爆装置等。

(2)职业卫生措施

职业卫生措施是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联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房及设施

辅助用房间及设施是为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所必需的房间及一切设施,包括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和冬期作业取暖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是为了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材、图书、资金料,安全生产展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方法训练设施,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实验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可以按照“工作活动分类——危险源识别——风险确定——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充分性”的步骤进行。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用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8、严筻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淘汰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施工单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行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督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应包括;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的档案,及时更新,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10、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的方式。

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等。

(3)安全检查的内容。

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检查后京戏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4)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工,并应按照“登记—整改—复查—销案”的程序处理安全隐患。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帮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了。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大处着眼地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展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走为上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安全充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走为上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13、安全预评价制度

安全预评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铖害性进行预评价。

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

是企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工业。

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仅直接起到了消除危险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系统地、有针结地加强对不安全状况的治理、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14、工伤意外伤害险制度

新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上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意外伤害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用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07号),从九个方面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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