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总部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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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总部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集团总部及在恒大中心办公的下属公司、产业集团所需各类物资以及集团统一供应给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产业集团的物资由采购配送中心按本制度组织采购。

第二章采购原则

第二条严格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申购”的原则。

第三条严格遵守集团采购配送中心统一询价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遵守“三个三”原则。

1、选购三原则:

(1)一种物品采购各部(参与部门或人员)分别找三家;

(2)一种物品分别报三家;

(3)一种物品最后定一~三家。

2、定购三原则:

(1)同类物品质量最优;

(2)同类物品价格最低;

(3)同类物品的供应商服务最好。

3、验收三原则:

(1)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2)经参与验收的各方代表签字方能视为有效;

(3)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一票否决,坚决退换。

第三章采购立项

第五条全国性材料物资招标时间

每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全国性材料物资统一招标。

第六条除全国性材料物资外,其他采购立项

申购部门/单位填写立项报告,按权限逐级审批后,交由采购配送中心作为采购立项依据。

第七条需求部门/单位确定所申购物资的档次及要求后,采购配送中心将市场常用产品7天内采购配送到位

第八条立项报告审批流程

1、资产类:

申购部门/单位填写“资产购置审批表”→一把手签字→总裁办资产管理员24小时内审批完毕→采购配送中心24小时内审批完毕。

2、非资产类:

申购部门/单位填写呈批报告→一把手签字→采购配送中心24小时内审批完毕。

3、汽车:

用车部门/单位填写立项报告→一把手签字→总裁办直管副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4、系统软件类:

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申购部门/单位填写呈批报告→一把手签字→信息化中心直管副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其他应用软件:

申购部门/单位填写呈批报告→一把手签字→申购单位按权限报集团领导批示。

第四章全国性材料物资的采购

第九条供应给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产业集团的全国性材料物资类别按《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全国性材料物资的采购流程

1、材料设备(统供)的采购严格按《恒大地产集团年度统一配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操作办法》执行。

2、酒店、会所、影院类材料物资(统供)的采购严格按《恒大地产集团酒店、会所、影院年度统一配送材料物资集中招标操作办法》执行。

3、单项采购定标由直管副总裁审批;年度材料设备采购的定标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阅;年度物资采购的定标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直管副总裁审批,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年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下浮及新增产品的由直管副总裁审批,价格上浮的须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日常物资的采购

第十一条供应商的征召、资格审查和选择

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必须是行业或区域综合实力前十强的品牌或企业;确无相关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

2、供应商的征召:

(1)重大采购供应商的征召由采购配送中心发函至征召小组其他成员(招投标中心、建筑设计院),按照“背靠背”的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10家以上单位密封后提交至采购配送中心。

(2)其它供应商的征召由采购配送中心内部分别负责采购、配送质检、合同管理的人员按此原则执行。

3、《联系函》的发放: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联系函》,如需发放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独立筛选出初选单位名单,亲自或指定专人在一个小时内填写加盖公章的《联系函》并密封寄出,寄出的《联系函》由采购配送中心建立台帐。

《联系函》寄出三日后指定专人与初选入围单位进行联系,落实供应商投标意向及其详细情况。

4、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根据联系情况确定须考察的单位,并组织由征召小组部门人员所组成的考察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初选入围单位的规模进行考察,包括职工数量、厂房面积、设备生产能力、企业产值等,考察完毕后,由考察小组组长于2天内填写《考察单位记录表》,考察小组组长及成员还需背靠背独立填写《考察单位意见表》,密封提交至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并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报。

5、入围供应商的最终选择:

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根据联系情况汇报或考察结果确定至少3家最终入围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

1、采购配送中心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原则上按集团的标准格式编制。

招标文件必须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集团下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2、对于具备量化条件的项目必须编制量化清单,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采购配送中心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招标文件须报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发标、开标、定标

1、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指定专人向最终入围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并负责招标文件的答疑。

2、开标会须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主持,采购配送中心邀请合同管理中心、集团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3、经济标采用内部公开开标的方式,并当场由各投标单位进行二次报价,开标人员在性价比分析的基础上出具评标意见,由主持开标的领导当场确定中标单位或宣布招标无效。

严禁确定中标单位后再次接受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调整。

4、定标由采购配送中心合同管理人员出具价格审核意见后,报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配送中心根据合同进行采购、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日常物资的采购

第十五条由采购配送中心三名采购主管每人提交至少一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并汇总成竞价表。

第十六条开标、定标

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采购的领导主持,原则上3名采购主管参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比价、定标,制作《定标审批表》并出具评标意见,定标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4、对已经开标定价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物资(IT产品除外),三个月内再次申购的,经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按定标价格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配送中心根据《采购通知》或定标资料进行采购、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章计算机软、硬件及服务的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流程参照日常物资采购流程执行,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中心须参与供应商的征召、资格审查和选择,定标报信息化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八章特殊采购

第十九条议标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实施询价及招标,需议标的项目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议标审批权限:

预算金额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2、议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参照日常物资采购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现金采购

由于特殊原因需用现金采购的项目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现金采购审批权限: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2、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现金采购,须由需求部门/单位及采购配送中心各1人以上参与;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须由需求部门/单位、采购配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合同管理部门或监察室各派1人以上参与,原则上将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按权限逐级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车辆采购

由需求部门/单位、采购配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合同管理部门或监察室各派1人以上共同到该品牌的4S店或总代理询价、议价,原则上将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报采购配送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九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签订合同(现金采购除外);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全国性物资材料购销合同的管理按《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按集团标准范本报审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五条补充协议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集团标准范本报审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补充协议减少金额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合同有效期届满续签的,需按本制度重新进行立项、核价定标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七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发标时须将招标文件提供一份给集团监察室。

第二十八条采购系统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干预采购工作。

第二十九条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独立运作,禁止相互串通、干预。

第三十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宴请、馈赠,不得与供应商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三十一条所有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须严格保守机密,应对有关采购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公开。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员必须注意保存并慎重地使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严禁以此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严禁以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上述资料。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采购纪律的,交集团监察室查处。

第三十四条搜集人员不得相互串通,一经发现,一律开除。

对搜集工作明显责任心不足,质量较差的,将给予失职问责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集团下属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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