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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编码

权力内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调查取证权

YC-S-

01

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

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司[2011]125号)。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规则的若干规定(试行)》

(越法[2017]33

号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

1、司法所核对被告人或罪犯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等情兄。

2、司法所应组织2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

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

3、采取查阅、阔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以及个别约谈等方式,对被告人或罪犯个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不良嗜好、心理情况等;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

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岀示身份证明。

开展调查评估,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

对调取的资料,应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4、调查评估工作应在接到任

务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安全完成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局机关说明情况,岀具延长调差时间申请。

调查评估结束后,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即“适合社区矫正”或“不适合社

区矫正”意见,及时提交局机关。

5、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

对调查评估中有伪造、变更调查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伪造、变更的调查材料,应当另行指派调查人重新调查。

6、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

阔查评估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复印存档备查。

流程图

f1

司法所初步核实相关情况

组织2人,开展调查

非本辖区

司法所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到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超过15日

联系区际司法行政机关,并将材料退回

调查结果反馈区际司法行政机关,复印留档。

 

2

刑罚执行权

YC-S-

02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

1、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七日内组织宣告。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

2、司法所接

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向其宣告的内容包括: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

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

责等。

3、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

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4、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与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相关信息

文件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宣告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及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资料

VJ

3

刑罚执行权

YC-S-

03

掌握、报告、反馈社区服刑人员情况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1条、第

19条、第20条;2、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

112号)第21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1、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青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走访、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2、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3、社区

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4、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司法所开展各类矫正执法监督工作

r1

将工作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0

r■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及时处理

L..

 

4

刑罚执行权

YC-S-

04

外出请假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内的,经申请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社区服刑人

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采用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5

刑罚执行权

YC-S-

05

居住地变更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1、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书面申

请",司法所进行材料初审整理后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

2、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作岀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司

法所汇通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确需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不超

过一个月

2

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Az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批准,

并告知相关事项

0

不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申请居住地变更

—II

司法所签署意见后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

征求迁居地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准予变更,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不准变更

 

 

刑罚

执行

YC-S-

06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

进入

条。

2、《关于对

特定

判处管制、宣告缓

场所

刑的犯罪分子适

审批

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1、对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并提岀申请的,决定批准与否。

2、决定批

准的,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所就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进入特定场所、会客、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表扬、警告等事项初步审核,填写相关意见,向区级司法行政进行报批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刑罚

执行

YC-S-

07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采访和会见的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浙

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六条。

1、司法所上报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的申请,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与否。

2、决定批准的,书面

告知同级检察院

1、《社区矫正实

刑罚

执行

YC-S-

08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审批

施办法》第二十

条。

2、《浙江省

社区矫正实施细1、司法所填报的表扬、警告等奖惩材料,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则(试行)》。

3、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检察院。

《浙江省社区矫

正人员考核奖惩

办法(试行)》

符合条件,批准

不符合条

(件,不批准

fl

 

9

刑罚执行权

YC-S-

09

社区服刑人员月度综合评议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一条。

2、《浙

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3、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1、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岀审批决定。

2、将审批决定回复相关司法所。

1

司法所就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情况、评定相关等

级、管理等级调整等相关事项,填写相关意见,向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批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反馈相关司法所

•」

10

刑罚执行权

YC-S-

10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一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3、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司法所提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事项,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岀审批决定。

2、将审批决定回复相关司法所。

 

11

刑罚执行权

YC-S-

11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第四十一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需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所及时建议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2

刑罚执行权

YC-S-

12

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符合撤销缓刑、散销假释、提请收监情形的,司法所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岀相应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对各行政机关做岀的撤销缓刑、

散销假释、提请收监的裁定书或决定书反馈情况司法所存入工作档案。

司法所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

符合处罚条件

a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

公安机关给与治安处罚

书面通知区级司法行政

机关、同级检察院

司法所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建议报区级司法行政

机关报批

—II—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a

Z-

符合相关条件,区级

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相

关机关给与相关裁定

-

不符合,退回司法所,下发《退回补充调查通知书》

存档

 

13

刑罚执行权

YC-S-

13

提出减刑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2、《最咼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二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所整理资料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所整理资料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L-

01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初审

9Q1

厂11

符合条件,公示不符合条件,发司法所《退回补

口充调查通知书》

r'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L1

J1

广

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L―

Q1

r

抄送、报送相关单位

14

刑罚执行权

YC-S-

14

解除

社区

矫正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

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七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司法所报送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意见、安置帮教建议等相关材料,至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解除社区矫正条件的,为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2、社区服

刑人员期满的及时由司法所进行宣告。

F1

司法所上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解除矫正相关材料

L.丄

F*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审批

管制、缓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交司法所解矫宣告

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出具《关于为罪犯XXX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的函》

a

1

文书存档

_y

二监狱、看守所办理

I-.

L.J

司法所开展帮教衔接,解除监管定位

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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