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 用 条 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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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 用 条 款.docx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目前已知的最好标准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8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准外借,泄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条不适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中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何培青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施工中的经济索赔与反索赔;

(2)拨付工程款;(3)调整工期;(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5)开工和停工令;(6)施工中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重大投资变化的确认;(7)工程施工中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签证确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黄海荣职务:

现场业主代表

职权: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代表业主全权行使施工管理中业主的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本条不适用。

7、项目经理

7.1姓名:

周劳动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在开工前7天完成,其它在开工后相继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单位自备水井供水,施工用电在开工前7天完成,其余由发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定后7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3天内提供书面资料。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但由承包人进场后建设的临时建(构)物、管线的拆除清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10)多标段同时施工时,由发包人划定各标段的施工作业面范围,承包人在划定范围内组织施工。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生时以文字形式委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5日前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内容等提交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预算书及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资金及材料使用计划、人员配备、设备使用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全权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环保、夜间照明及场内、场外接口交通疏导,并承担相应责任。

按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由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办公和生活房屋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普通办公桌椅、床及日常用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经济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但由承包人进场后建设的临时建(构)物、管线的拆除清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工程建设地的规定,并达到承诺的“文明工地”要求,接受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提供一间会议室(进行吊顶装饰及室内一般装饰,配饮水机、桌椅等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的配合下负责解决民扰施工事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有关施工问题均须积极配合。

(10)承包人负责完成由场内堂门路至自己施工场地内的施工道路的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5日内提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全部文件后14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存在分期施工,本条不适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13.1条第

(1)、(3)、(5)、(6)、(7)款执行,发生通用条款第

(2)、(4)款情况,工期不予顺延。

13.2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报告,认为不涉及工期的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工程试车费用的承担:

全部由承包人负担。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根据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的实际情况,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事故发生的费用按通用条款第22条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招标文件中允许调整价款之外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算。

招标文件允许调整价款全部的风险费用计算按招标文件规定,无规定者,双方协商解决。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中“投标报价”的有关规定内容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条不适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本条不适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承包人的预付款担保: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l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5日以前提交,计量结果需经发包人认可后生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申请的工程款(进度款)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按实际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进度至±0.000,付合同价款的5%,三层结顶,付合同价款的20%,五层结顶,付合同价款的20%,装饰工程过半,付合同价款的15%,安装工程过半,付合同价款的15%,装饰、安装工程完工前,根据施工进度与质量等综合情况,付(一次或分阶段)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试车完成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5%,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提交全套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后再支付合同总价的5%,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2、采用银行转帐支付。

支付进度款应具有的条件:

1、满足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要求;2、质量满足要求;3、资料与进度同步,若达不到以上三个条件,则每次仅支付应付款的90%,并限期整改。

经过整改后达到要求者,剩余的10%在下次进度款支付时一并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解决办法。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解决办法。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解决办法。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解决办法。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解决办法。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本条不适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规格质量应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2、由发包人选定供应商或供应商范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材料规格、质量,均应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同意后方可采购,并允许用于本工程;3、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含发包人选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合格”标准以上,并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负责。

若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超过单位工程合同价的3%(含3%),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对超出3%的部分予以调整。

3l、确定变更价款

31.1发生合同价款调整时,其变更部分的价款依据投标时执行的定额计算出变更预算价,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率(即中标价与投标预算价的优惠比率)进行计算。

当遇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按施工当地、投标时执行的定额下浮10%进行计算。

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计算,变更价款在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并按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三套竣工图和一套竣工资料电子文档。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适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条不适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遇发包人资金筹措紧张等特殊情况,导致发包人暂时无法履约时,免除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本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工程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不接收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直至工程达到合格,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合格工程返修后仍达不到合格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返修后虽达到合格,但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按第47条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按工期违约金执行。

若造成间接损失者,如导致工程无法如期投入使用,发包人保留对间接损失索赔的权利。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布的合理指令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给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按投标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分包施工单位为:

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发包人同意。

38.2通过调查证实承包人转包或肢解分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7级以上(含7级)的大风或台风;

(2)在连续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含100毫米);

(3)连续3天日最低气温在零下10摄氏度(含零下10度)的严寒天气;

(4)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

所有上述风、雨、气温等都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当发生39.1中

(1)、

(2)、(3)情况,若因施工单位收到监理或发包人的有关预报通知,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施工单位运至现场的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费用。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保险(自愿原则),并支付保险费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保险(自愿原则),并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从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留。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为:

关于工程质量的违约保证金,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30天内退还,质量违约金内容之外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30天内退还。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拾贰份(双方各执陆份)。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质量:

如达不到省优工程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贰拾万元工程质量违约金。

47.2工程工期:

按协议工期完成发包范围的所有施工内容,不计取赶工费。

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000元/天。

47.3承包人按照郑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有关标准组织施工,并保证获得郑州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证书。

47.4承包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若发现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实际到现场主持工作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47.5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实施的有关现场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中的违约责任。

47.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对合同的固定总价部分不适用;

(2)在招标文件中(含招标澄清文件)提供的由发包人定供应商,定参考价而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清单中的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与清单中参考价不同时,材料价款按以下方法结算:

定价高于清单参考价格时,发包人增补价差给承包人,低于清单参考价格时,价差部分发包人与承包人共享,各得50%),但所有工程量不作调整;(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由发包人定供应商,定参考价而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清单之外的材料,若发包人提出定供应商与定价要求,则材料价款按材料中标价(即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报价×工程中标价÷工程投标预算价)据实调整(“多退少补”),但工程量不作调整;(4)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如网络布线、屋面防水工程、钢结构等),若发包人另行选择施工方时,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第(3)款执行;(5)发包人零星用工(不分工种)按25元/日计取;(6)按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中“投标报价”的有关规定内容执行。

47.7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民扰问题,并对可能出现的民扰问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影响负全责。

47.8承包人负责将自己施工中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运至新校区围墙以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9承包人有义务会同其它中标人,在发包人牵头组织下共同参与维护新校区场地内外堂门路的畅通工作(如治安、清障等工作),费用由各中标人分摊。

47.10当由于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政策变化导致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省优工程”)不能正常评定时,工程质量评定参照协议书中的质量标准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但工程质量不能低于“省优工程”的标准要求)。

47.11承包人须充分考虑农忙、雨季、冬季等因素对工程工期、质量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周密组织施工,上述因素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47.12若在施工期间遇到“非典”疫情的干扰,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施工,确保如期完工,“非典”疫情的影响不属于工期顺延的范畴。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

造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号楼

41580.8

2003.10.28

2004.6.23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郑州工程学院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中心公共教学组团(四号楼)(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在保修期内属承包人的责任,一切由承包人负责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责任造成维修、返工,由承包人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双方协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保修责任

8、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9、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0、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供保修期备用,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计同期银行活期利率。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根据所保修工程内容占投资的比例及保修期满后分别退还,并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及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3年10月28日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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