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BOT项目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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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BOT项目工程招标文件
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
工程BOT项目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二〇一年月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
为解决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建设资金、运营管理、和供水需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以B0T模式,将此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者,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一、招标条件
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BOT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具备BOT融资模式招标条件,现由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也就是本项目的业主代表)委托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实力的投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投标报名。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60000M3/日。
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
2.2项目总投资:
15006.78万元。
2.3项目建设地址:
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
2.4建设期限:
12个月
2.5计划完工时间为:
201年月
2.6BOT项目的筹划、资金的筹措、建设设施、运营管理、养护维护、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由中标的申请人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规定的特许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交给市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BOT项目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的投融资能力(资金实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3.1具有本项目投融资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信誉良好,近期在银行无不良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没有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3.2申请人管理先进,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营。
3.3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境外投资人不要求注册资本,须提供折合人民币10000万元银行资信证明);拟投入本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5%(5300万元人民币)。
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经资格后审,综合评审、谈判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人。
五、申请报名
5.1凡有意申请投标人,请于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每日上午8:
00时至11:
30时,下午14:
00时至17:
30时(北京时间),在城市公共交易中心(市房屋交易大楼五楼)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复印件报名。
5.2联合体投标申请人除提供牵头人所需报名资料还需提供联合体各成员上述所需的文件资料。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0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7日,每日上午8:
00时至11:
30时,下午14:
00时至17:
30时(北京时间),在**市**区**一单元C座5楼3号持授权书、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0年11月17日14:
30时(北京时间)。
7.2递交地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大街房屋交易大楼五楼)。
7.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城市人民政府网及某省招投标网上同时发布。
招标人:
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某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入市备案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BOT项目工程
招标编号:
2
招标人:
城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某招标有限公司
3
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本项目投融资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信誉良好,近期在银行无不良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没有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2申请人管理先进,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3申请人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境外投资人不要求注册资本,须提供折合人民币10000万元银行资信证明);拟投入本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5%(5300万元人民币)。
4
投标文件接受文字:
简体中文
5
投标报价接受币种:
人民币
6
投标有效期:
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
7
投标保证金:
80万元人民币
8
项目诚信保证金:
5300万元人民币
9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5份。
10
澄清要求截止时间:
2010年11月2日下午17:
00时整(北京时间)
1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0年11月17日14:
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开标地点。
第一章说明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招标人:
城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
某招标有限公司。
(3)招标方: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称。
(4)投标人:
符合报名条件并参加本项目招标阶段竞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设立的法人。
(5)中标候选人:
根据本须知第39条选定的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
(6)特许经营授权主体:
城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7)项目设施:
协议书约定为所规定该工程项目所有设施。
(8)递交截止时间:
根据本须知第22条,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投标文件有效期:
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投标人可应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前期费用:
招标人项目前期已投入的费用。
(11))招标文件:
本须知第7条所列的文件及其所有的补充通知。
(12)特许经营协议:
由城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的,准予中标人按照该协议和供水协议等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60000M3/日供水工程项目的协议。
(13)供水协议:
由水投公司与项目公司为特许经营协议实施之目的所达成的协议。
(14)项目协议:
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供水协议的总称。
(15)建设期:
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建设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6)特许经营期:
就本协议而言,自本项目生效日起三十年为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期限。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项目公司的设施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城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7)生效日:
中标人与水投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和供水协议之日。
(18)融资交割:
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签署并向招标人递交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股本金和债务资金已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该款项。
(19)融资机构:
将为本项目提供资金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0)中标人:
按照本须知第41条的规定选定的合格投资者。
(21)投标文件:
由投标人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的投标文件,以及应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而提供的书面澄清和补充文件。
(22)投标书:
投标人按照本须知附件1格式准备的投标书。
(23)投标邀请书:
招标代理机构于2010年10月27日发出的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BOT项目征集投资人公告。
(24)投资与运营方案: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的,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财务方案:
指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6)法律方案: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提交的,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7)额定水量:
就本项目而言,指项目公司的设计每日供水规模6万m3/日。
(28)保证水量:
水投公司在供水协议中承诺的每日最低需求水量。
(29)供水单价:
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标明的自供水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供水单价。
(30)关联机构:
就本须知任何一方,指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以及与该方共同受某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实体。
上述定义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决策机构(即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的决策权。
1.2解释
对本招标文件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和附件。
(2)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文的一方或双方及其正当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3)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有视为包括本招标文件全部其它相关条款。
(4)本招标文件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当然解释,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5)在本招标文件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6)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本文件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项目描述
2.1项目内容和位置
项目名称:
城市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供水水源工程BOT招标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1.取水泵站:
500M3的取水泵房;2.输水管线:
DN600球墨铸铁管1450M,DN500-700球墨铸铁管20800M;3.10000M3高位调节水池一座,2KM进厂简易道路;4.生产及管理办公用房1200M2。
该BOT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为:
投标人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融资、建设并运营处理规模为6万立方米/日的供水工程。
12个月内完成建设并开始原水供应。
至特许经营期满移交该项目的全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2.2项目的实施
招标人将通过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投资者,中标人将设立项目公司,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权。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为30年,不含建设期(12个月)。
2.3项目立项
依据《建设部第3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本次招标活动。
2.4招标机构
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水投公司作为本项目招标人。
招标人已正式委托某招标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2.5已发布的文件
招标方已在某省招标投标网与城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征集投资人公告。
2.6招标时间表
项目招标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招标工作计划
日期
工作内容
备注
10.21-10.27
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
城市
10.28-11.1
投标人自行到现场考察,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
城市
11.1-11.16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1.16
完成开标大会的准备工作
城市
11.17-11.18
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报到
评委会评标、并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9-11.20
完成有关协议谈判,确定中标人
城市
11.22
公示中标结果
11.23
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草签项目协议
11.24-11.27
完成项目公司组建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供水服务协议
时间视工作进展确定
11.28
进场施工
如上述时间安排有变动,招标方将及时提前通知相关的投标人。
2.7前期费用
招标人已委托相关部门实施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前期管理费、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水保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水资评价、预审编制费、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等费用,并已因此支付的项目管理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的构成详见本文件第三部分“招标前置条件”。
2.8权利义务的承受
招标人在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前,已就项目的一些前期工作与相关单位签署了合同或协议,项目公司成立后应与上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已签合同、协议基础上补签有关合同,依法受让招标人及其委托机构为本项目实施之目的已所签合同、协议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9工程设计及监理
由城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2.10施工承包与设备采购的招标方案:
具备施工、设备生产能力,符合本项目施工具体要求资质的,经招标人同意,由项目公司组织直接实施,由招标人监督;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11工程监理由招标人按相关规定指定。
3、工程供水能力
城市工业西区供水工程设计能力最终为:
6万立方米/日。
4、合格的投标人
4.1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本项目投融资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2)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将整体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于2010年11月17日下午14:
30前送达开标地点,以登记时间为准。
(3)符合投标人须知情况表所要求条件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5.1费用自理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其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的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招标工作原则
6.1无差别待遇和公开招标
(1)招标方将以无差别待遇、公开和客观的态度确保项目的招标工作规范有序。
(2)招标方不可对任何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的有关项目或招标工作的信息。
6.2禁止其他投标人串标
每一个投标人保证其投标文件内容是独立地完成的,任何含有出于限制竞争目的而与其他潜在的投标人商议、串通或取得他方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6.3禁止行贿
如果投标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有以下情况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方件将被视为无效。
(1)采用金钱或其他任何形式对招标方(或其雇员、代理人)行贿;
(2)对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或决定,或对招标方所遵循的程序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
6.4保密
(1)招标方将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信息和方法保密,并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不予披露;未经有关投标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信息或方法。
(2)每一招标文件购买人应在招标文件出售后的十(10)年内,对由招标方提供的有关项目或招标工作的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信息和方法保守秘密;并且在这期间内,未经招标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使用上述文件、信息和方法。
(3)为评选和淡判之目的,招标方可以向其顾问提供本款第
(1)项所述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文件、信息和方法。
(4)每个潜在的投标人为准备竞争和谈判之目的,有权向其顾问和金融机构提供本款
(1)所述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文件、信息和方法。
(5)招标方或潜在的投标人应确保其顾问或金融机构受本条项下适用于招标方或潜在投标人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6.5招标方的保留权利
(1)招标方保留因为政策法律的变化,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任何时候中止本次招标活动的权利,不承诺本次招标一定要产生中标人,并且不因此对投标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招标方保留依照本须知规定采取一切措施的权力。
第二章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准备
第四章现场考察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六章投标有效期
第七章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第八章开标及评标
第九章中标人选定
第十章中标人确定后的工作
第十一章附件
第三部分招标前置条件
8、投标人的责任
(1)投标人须采取仔细审查并熟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款;
(2)投标人承担因对招标文件做出的任何错误的理解或结论的责任。
(3)投标人对在招标文件中或其他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或材料应进行核实。
(4)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要求。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或使投标文件在评审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风险、后果以及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招标代理机构只受理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澄清要求。
(3)招标代理机构只受理投标人在递交截止时间一十五(15)天前提出的澄清要求;
(4)以本条第(3)项的规定为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澄清要求后的二
(2)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包括澄清要求的来源。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除招标方推迟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外,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的至少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已收到修改通知。
11、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须在收到补充通知后,书面确认已收到该等补充通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准备
12、投标文件的格式
每一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须知附件1~5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投标申请函及其他附件。
13、投标文件的符合程度
13.1拒绝实质性变更
以第13.2款的规定为条件,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若投标文件提出的变更建议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3.2符合性要求
投标人有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符合如下标准的信息资料:
(1)完整、准确,完全与招标文件相对应;
(2)足够详尽,以使招标方能认定资料准确无误。
13.3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投标人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
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3.4对投标文件澄清文件的接受
投标人提交的用以澄清其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资料应在不影响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被接受,并会按其对应的上下文予以考虑。
14、技术与运营方案
14.1技术与运营方案的编制基础
投标人在自行调研的基础上准备技术与运营方案。
14.2技术与运营方案的编制要求
技术与运营方案的编制须足够详细,使招标方能够:
(a)理解投标人将如何实施项目;
(b)客观地与招标文件相一致的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14.3技术与运营方案的组成
技术与运营方案须包括:
(1)建设管理方案,包括:
(a)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b)建设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措施;
(c)拟采用的项目建设发包方式及合同管理措施;
(d)向招标人及政府部门的信息报告制度;
(e)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运营管理方案,包括:
(a)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期内的连续运营方法及保障方案;
(b)项目公司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具体方案;
(c)项目公司通过对项目设施的良好维护和保养实现资产保值的方案;
(d)项目公司对委托经营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方案;
(e)恢复性大修及移交方案;
(f)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4.4技术与运营方案的内容要求
技术与运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内容的描述和说明:
(1)说明投标人将如何使用优质的设备及材料确保下列条件的满足:
(a)主要机械设备的总工作寿命20年,构筑物的使用寿命为50年;
(b)运营期内具备设计的供水能力;
(c)连续不间断(指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地供水;
(d)特许经营权30年内主要设备的更新和移交。
(2)明确声明在下述日期,有关项目设施性能保证值的范围及其所愿意承担的义务或承诺:
(a)项目公司正式商业运营之日;
(b)项目设施在特许期结束时,移交给水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3)特许经营内项目设施的运营计划,该计划须说明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供水的运营体系,包括日常管理的主要流程,各处理环节的责任权属,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运营手册样本。
(4)特许经营期内的项目设施检修维护方案,该方案须说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设施的维护体系,包括日常及非日常的各项检查、维修、维护、改进计划,以及与之相关的检验与维护手册样本。
(5)对以下内容提供详细解释:
(a)自动控制系统使用的范围及其技术性能指标;
(b)供水的监测系统、化验分析及计量系统;
(c)主要机械设备及附件的基本技术性能、标准、类型、主要技术参数,并对制造商及产地给予建议;
(d)劳动保护、用工、工业卫生和安全、消防措施及其主要技术原则。
(6)拟建立的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结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草案。
(7)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进水水质超标和国家标准变化时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更新、改造方案;
(b)水质超标的紧急处理方案。
(8)建议的环境保护方案介绍,其中须包括;
(a)防治澡声污染以及腐蚀、臭气、事故排放等;
(b)项目公司场地绿化方案;
(c)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
(9)项目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营而进行的大修和重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大修频率、范围、设备重置的规格、数量等方面(原则上只允许设备轮流大修):
(a)正常运营期间的大修和重置方案;
(b)大修和重置期间满足供应水量要求。
(10)特许经营期届满的恢复性大修及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招标人的方案。
(11)图纸、方案说明和表格说明:
(a)总平面布置图;
(b)建设进度描述;
(c)道路绿化布置图;
(d)有关附属设施的说明。
15、财务方案
15.1财务方案的编制基础
(1)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实施第14条所述技术与运营方案需要的总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准备本项目财务方案。
(2)投标人必须在财务方案中确定项目的总投资,且保证投入本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35%);投标人若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中标之后,投资者承担融资交割任务。
该融资交割完成日不得晚于项目协议草签后的120日。
15.2财务方案内容
财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对该项目的筹措开发费、股权出资和合理的成本超支部分的支付能力。
(2)最近二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副本,以作为资格审查所提供信息。
(3)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维护费用表(附表4),包括但不限于大修费、日常维修费、管理费用等的支出构成,并对每项别加以说明。
(4)供水单价构成表(附表9)及其详细计算说明。
(5)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供水单价调价公布其机制说明。
(6)投标在自行评估、预测和计算后做出的项目公司大修、改进、更新和重置的实施和投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水价方案,保证需求水量方案。
(7)融资方案:
(a)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资本金比例,加权资金成本;
(b)项目的融资计划,包括详述资金来源和使用、资金的成本、资本结构、年度借还款计划表(附表2)、项目融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方案和项目融资担保方案;
(c)投标人所愿意承担的对项目公司的财务支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