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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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逾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

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

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

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

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

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

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I

P

N

分数

100

95

94

90

89

85

84

80

79

78

77

75

74

73

72

70

69

68

67

65

64

63

62

60

59

不合格

绩点

4.5

4.0

3.5

3.0

2.8

2.5

2.3

2.0

1.8

1.5

1.3

1.0

0

0

0

0

注:

成绩考核绩点“D-”以上的课程,方可取得学分;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以“I”记载;“P”表示合格,“N”表示不合格。

2、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3、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第十六条成绩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

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

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

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

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

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

1、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

2、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课。

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

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5门。

4、补考及重修成绩录入办法。

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60分录入,当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

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

重修成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考勤与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

2、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

3、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

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者;

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

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

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

2、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选课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

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选课通常分三种:

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

通过校园网内任何计算机进行选课,选课时间见教务公告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按四学年(医学类五学年)、专科生三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平均(短学期除外)选修20学分,一般应多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或按不通过处理,不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已通过的课程也可以再次选课或办理重修(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XX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替他人选课。

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对本学期的任课教员进行评估之后,方能获得下学期选修资格。

第二十七条全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通过选课手册和校园网予以公布,学生应主动查询校园网,及时了解课程变动情况及选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任选课(专业、公共课)的预选,未预选的课程,正选时特权无效。

学生在预选时应上网确认已由学校预置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学分所要求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正选,否则将自动放弃抽签机会,对预选报名人数大于课容量课程将不予保证。

第三十条 任选课退选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非个人原因)未选中必修课或限选课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到学生所在院(学部)填写“本科生补选必修,限选课程表”,并执此表到教务科办理选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选课结束后自行打印本人课表,作为选课凭证备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复学的同学如错过补退选时间,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所在院填写“休学复学学生选课表”(此表不含已选课程、重修课程及体育课),并执此表向教务科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课程免修免考并承认学分的条件

1、重修课与专业课冲突,重修课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考试。

2、学生对其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自己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者须在开课学期的前四周内提出申请。

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主任同意后方可免修,且在考试前三周内办理考试手续,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到2.5以上(含2.5)者,给予学分。

3、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等受身体条件限制的课程,必须提前由本人申请,经诊断并由学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免考。

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但须以其他选修课学分补充所差学分。

4、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5、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公派到国内外高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对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所在院(学部)申请,由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入)学院教务部门同意,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2、转入他校者,须经两校同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的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转专业、转学。

1、以定向生(委托生)的身份入学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5、由一般专业转入特殊专业者;

6、高校录取时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7、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者;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事、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休养。

病休一年内在指定医院治疗,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外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连续病休超过一年时,其第二年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学生因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年(参军学生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辅修专业,是指某一学科专业的学生,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在修业年限内,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修读另一专业的学习方式。

第四十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某一学科(专业)的学生,在主修某一学位的基础上,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方式。

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可以同时授予第二专业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

第四十四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及通过大学外语四级标准考试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并附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四十五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根据培养目标一般设置10门课程,规定总学分为3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70%左右,专业选修课占30%左右,其比例关系由各学院(学部)根据专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修读辅修专业试行单独开课,开课时间安排在短学期或晚上、双休日等时间。

修读课程的教学要求与所选专业学生的主修课程的教学要求相同,但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48学时,每门课程的学分为3学分,考试合格者取得学分。

第四十七条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校的二年级本科生,且前三学期主修专业的所得学分平均绩点必须在2.0以上(含2.0),方可申请辅修。

第四十八条修读辅修专业的交费方法。

其收费标准依学分计算,每学期开设两门课程,总学分为6学分,每学期交费一次,中间退学不退学费。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师的讲课酬金、实验补助费和管理费。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辅修,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凡辅修的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校教务处进行注册,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学分交纳本学期修读费,逾期不注册者,取消修读资格。

第五十条凡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第一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可以免修该课程,但所缺学分,可由其它课程补充。

第五十一条修读课程成绩有两门不及格者,可以补考。

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应自动终止修读。

不及格课程补考时间为第八学期开学第八周进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修读期间,第一专业受成绩警告者,终止修读。

第五十三条学生终止修读,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可作为辅修课程成绩记载。

第五十四条申请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获取辅修证书资格的本科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辅修专业成绩无不及格者,并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学生。

第五十五条获得双学位资格如下:

已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参加双学位综合考试,并达到规定成绩的应届毕业生,方可授予第二学位。

第五十六条双学位综合考试内容,包括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方式为笔试。

第五十七条我校设置的辅修专业及双学位专业是朝鲜语、经济学、法学、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等。

第九章退学

第五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连续三次(累计五次)受成绩警告者或在一个学期内四门以上课程旷考者,给予一次降级学习机会。

申请降级,采取自愿原则,要求降级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降级手续,对逾期未办手续者,作为放弃降级,按退学处理。

降级试读期间(一年)又受成绩警告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条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至家庭所在地。

3、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满一年)。

学生自通知退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十章毕业、学位、结业、学制

第六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学生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考核和鉴定,学生毕业时若具备以下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修满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并达到了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2、已修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5以上(含1.5)者;

3、每门课程无“F”者;

4、外语水平通过学校外语学历考试者;

5、计算机水平通过学校计算机学历考试者;

6、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合格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外语和计算机学历考试,免考条件如下:

(一)外语

1、本科生通过国家相应语种的四级统考者。

2、专科生、体育本科生、部分专业日改英的学生通过省大学实用英语考试合格者。

3、英语、日语、俄语等专业本科学生通过本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者。

(二)计算机

1、等级考试种类

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是指“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既以往所称省级等级考试)。

2、免考级别

文科生通过一级或一级以上考试者;理科(除计算机专业)生通过二级或二级以上考试者。

第六十三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同时可授予学士学位;对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学生基础学制四年(医学本科基础学制五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至六年(医学本科七年)。

前二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3.0)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提前毕业,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务必于第五学期开学时办理跳级手续,学费按学分收取。

四年(医学类五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

修满六年(医学类七年)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对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五学年(五年制本科第六学年)开始,按学分成本收取学费。

第六十五条学生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给结业证书,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时,可发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原所属学院(学部)申请回校参加未得学分的课程考试(单独开放的实验课除外),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者换发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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