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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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

合同编号()

南京市存量房

交易合同

(经纪机构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经纪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交易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权属状况

第二条

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南京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丘权号为;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划拨取得;该房屋状况详见《房屋状况说明书》(附件一);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3、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房屋价款及支付

第四条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其中含定金(小写)元,(大写)元。

尾款(小写)元,(大写)元;

2、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约定:

乙方按照《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及经纪服务佣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下列期限内将房屋转让价款解交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

□全额付款

(1)年月日前将购房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解交监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元,不存入监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贷款

(1)年月日前将首付款人民币(小写)元,(大

写)元,解交监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额。

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

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解交监管账户。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元,不存入监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3、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支付贷款资金不足部分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在解除合同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赔偿金。

第五条房屋交付

第六条

1、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5、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

1、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丙方应在甲乙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甲乙双方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4、甲乙双方应在丙方的网上签约服务后15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5、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6、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由甲方承担的税种为:

由乙方承担的税种为: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第一十条

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未隐瞒房屋的权利瑕疵和影响交易的重大情况;

2、甲方保证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前,除本合同已经披露的权利瑕疵外,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处置权;

3、乙方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资格、其它相关材料和陈述的相关情况真实、合法、有效;

4、积极、善意地配合对方履行本合同,配合丙方完成经纪服务工作。

第一十一条丙方的义务

第一十二条

1、向甲、乙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明、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证;

2、丙方指定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证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证号:

)负责该房屋经纪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甲乙方委托事项;

3、查看甲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材料;

4、查看甲乙双方提供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

5、如实地提醒甲乙双方注意房屋状况说明书涉及的该房屋权利瑕疵、质量瑕疵和其它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

6、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并上传本合同;

7、按相关规定,网上打印交易结算资金及经纪佣金监管协议,协助甲、乙双方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将佣金和交易资金存入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

8、对甲乙方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一十三条委托事项

第一十四条

1、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登记制度、税费、市场行情咨询;

2、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就房产交易一事,促进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十五条佣金的给付

第一十六条

1、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且办理房屋交易核准登记的,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佣金:

按该房屋成交总价%,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

2、丙方完成乙方委托事项,且办理房屋交易核准登记的,乙方按下列标准支付佣金:

按该房屋成交总价%,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

3、上述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及经纪服务佣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签订交易结算资金及经纪佣金监管协议时,将佣金和交易资金一并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在该房屋核准登记后,由交易保证机构直接划转丙方;

4、若签订本合同后,房屋交易未能核准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交易保证机构将佣金退还各方,但甲方应承担丙方为此付出的劳务费元,乙方应承担丙方为此付出的劳务费元。

第一十七条其他服务及收费

第一十八条

1、甲乙双方需要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事项:

□指导甲方通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办理还贷、解押手续;

□协助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抵押登记手续;

□协助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协助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丙方完成上述约定的配套服务事项后,其服务费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时间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乙方按照下列第种约定时间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1)、双方办理完房屋转移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付清;

(2)、双方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之日付清。

(3)、

第一十九条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1、甲、乙方对丙方的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义务,导致订立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违约方向丙方按下列约定的金额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按标的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元。

2、丙方对甲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丙方未尽本合同第六条之3、4项查看义务,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未能足额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丙方在赔偿总额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未尽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义务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得收取佣金;

(3)、丙方未完成约定服务事项或约定的服务事项没有履行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4)以欺瞒等手段,赚取成交差价等佣金以外的利益的,按双倍额外利益赔偿利益受损方。

(5)、其它: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

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各自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签章)

 

证照|身份证号码:

证照|身份证号码:

备案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执业经纪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执业经纪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执业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补充约定

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于交易过户前为买卖双方免费复核面积(复核于二日内完成,交易大厅内设有测绘受理窗口)。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

1、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

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不再调整。

2、房产面积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元,且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日期:

日期:

附件

房屋状况说明书

1、房屋基本信息

房屋坐落:

南京市区

权证号:

丘权号:

共有情况: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房屋用途:

产权来源:

登记时间:

2、房屋自然状况

3、

总层数:

所在楼层:

房屋套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面积:

建筑年代:

3、房屋权利状况

抵押状况:

有□无

租赁状况:

□有□无

司法查封:

□有□无

行政限制:

□有□无

其它:

4、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及家电、家具:

(1)□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上均有

(2)□洗衣机□冰箱□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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