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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墙革节能办备案文件

 

黄墙革[2010]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

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的使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文件精神,对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备案证》有效期壹年,期满年审(年审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卅一日)。

二、申请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管理机构;

2、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40号令)、《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规定。

3、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要求,有备案前一年内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抽查合格报告。

三、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备案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备案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要设备清单;

5、生产许可证、省部级产品鉴定证书或黄冈市产品评审意见;

6、质量保证体系及企业质量管理相关资料;

7、国家级、湖北省省级、武汉市市级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相关应用技术规程施工验收规范;

9、外地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核发办事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在黄冈市以代理形式经销产品的,应提供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或经销协议,办事机构的权属及租赁证明材料。

10、其它相关资料。

四、备案企业产品采用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其技术指标应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并具备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用技术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

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企业的产品按所要求的内容提供资料后,申报单位同时应提交其三个月内在建工程材料见证复检报告原件(或由受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出厂抽样检测),符合标准方能发放《备案证》或进行年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备案证》或进行年审

1、提供申报资料不齐全;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

3、产品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

七、本市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应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及技术;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查验其《备案证》原件,凡没有在黄冈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采用不符合要求(即无《备案证》)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与技术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八、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1、对已备案产品,通过出厂检验和施工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产品;

2、因产品原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3、经查实申报资料失实;

4、经查实,在市场上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5、擅自涂改、印刷、转让、出借《备案证》;

6、用户投诉,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

九、企业备案后,在黄冈市墙革与建筑节能网站或《鄂东晚报》上予以公示。

十、本通知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

附件三:

黄冈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

附件四: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样本(正、副本)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抄报: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

黄冈市质检站、各县市区质检站

附件1:

市墙革办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墙革节能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

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及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

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黄冈经销、代理企业(或办事处、分公司)应向黄冈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

三、市墙革节能办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墙革节能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五、申报单位提交其三个月内在建工程材料见证复检报告原件(或受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

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

备案证)。

七、经市墙革节能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

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墙革节能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县、市(区)墙革节能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十一、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或制作虚假《备案证》者,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十二、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其规模、场所、品种、工艺及主要设备变更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备案。

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备案证》。

附件2: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

一、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条件

(一)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职称证件核查,质检人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干拌保温砂浆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万吨,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生产工艺装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不小于2M3的无重力卧式混合机;

3、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4、自动除尘设备。

(五)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标准规范规定的主要试验设备。

(六)企业必须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或具有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等外墙外保温系统本地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上工艺装备;在黄冈市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是在黄冈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并应在黄冈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仓储设施,办公面积不低于50㎡,并提供相应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核查。

(八)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49—2003标准要求,胶粉聚苯颗粒外墙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58—2004标准要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JGJ144—2004准要求,聚氨酯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复合装饰板系统、外墙自保温体系产品应符合GB50411—2007和相关企业标准的要求。

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0801—2002标准要求。

二、建筑节能门窗和型材备案条件

(一)本地建筑节能门窗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平方米,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2、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工艺装备:

下料锯床2台、塑钢门窗自动焊接机2台(不少于8个头)、自动清角机1台、塑钢门窗V型角缝清理机、塑料型材圆弧机、玻璃压条锯、水槽铣、端面铣、铝合金下料锯1台、角码锯、组角机、液压冲床。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测设备及量具:

角强度测定仪、表面镀层(氧化膜)测厚仪、尺寸检测设备包括游标卡尺等。

3、企业必须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或具有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职称证件核查,质检人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资格证,持证上岗。

5、塑料门窗产品质量应符合JG/T140—2005和JG/T148—2005标准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产品质量应符合GB/T8478—2003GB/T8479—2003标准要求。

6、备案、年审企业应无重大质量事故和不良记录(因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有投诉情况,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提供工程量不低于8000㎡以上的三家用户意见,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二)外地建筑节能门窗

1、产成品进入黄冈市场的,必须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对企业情况进行考察核实,符合要求者针对项目发放《黄冈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

2、在黄冈加工制作的,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应按照《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3、专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名,并提供职称证件核查。

4、门窗框用硬聚氯化烯型材产品质量应符合GB/T8814—2004标准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应符合GB5237—2004标准要求。

(三)节能门窗型材

1、本地节能门窗型材企业其产品和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2、外地建筑节能型材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在黄冈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需经黄冈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并提供相应的租赁或专卖合同核查;在黄冈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或代理人机构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新型墙体材料备案条件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

2、有配套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切割和蒸压养护生产工艺。

蒸汽供应量和蒸汽压力满足生产规模与工艺质量要求;产品堆放场地应能存放15天以上产量的产品(不低于4000平方米),并应有防雨遮盖。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968—2006的技术要求,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产品出釜后,厂内养护龄期不得小于7天。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外观尺寸、抗压强度、干密度、含水率、原材料生石灰消化速度等项目的设备。

(二)石膏砌块

1、企业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计量、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采用自然干燥的生产企业,产品堆场不小于1500平方米。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其中厚度80㎜以上,抗压强度为5Mpa以上,抗折强度为1Mpa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8mm/m,含水率不大于10%。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吸水率、外观尺寸及原材料等项目的设备。

(三)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生产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或6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孔型为双排孔及以上,强度等级为MU3.5及以上,干体积密度不大于1000kg/m3,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4mm/m。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无蒸汽养护工艺的企业,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有蒸汽养护工艺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密度、吸水率、外观尺寸、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生产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采用蒸汽养护或蒸压养护。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其中孔型为多排孔,强度等级为MU7.5及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5mm/m。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经蒸汽养护后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吸水率、外观尺寸及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隔墙条板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

1、企业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机械制板成型工艺。

3、GRC板符合行业标准GB/T19631—2005的技术要求。

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干密度、含水率、外观、尺寸、结构性能及原材料等项目的设备和检验产品的强度、面密度、含水率、外观尺寸、结构性能及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六)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20万平方米及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外观、尺寸、结构性能及原材料(水泥、钢筋)性能等项目的设备。

(七)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1、企业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及以上。

2、采用自动配料、机械制板成型工艺。

配料计量设施齐全;产品堆放场地不少于3000㎡,并应有防雨遮盖;以水泥为胶结材料的产品在厂内的自然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

3、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国家标准JC/T169—2005的技术要求,其中厚度江小于80㎜,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6mm/m,面密度不大于80kg/㎡,含水率不大于10%。

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A6566—2001要求。

(八)蒸压灰砂空心砖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配套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和蒸压养护生产工艺。

蒸汽供应量和蒸汽压力满足生产规模与工艺质量要求;产品堆放场地不低于4000平方米。

3、产品质量符合标准JC/T637—1996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5%,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5mm/m。

产品出釜后,厂内养护龄期不得小于7天。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外观尺寸、抗压强度、原材料、生石灰消化速度等项目的设备。

(九)蒸压粉煤灰砖

1、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配套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和蒸压养护生产工艺。

蒸汽供应量和蒸汽压力满足生产规模与工艺质量要求;产品堆放场地不低于4000平方米。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239—2001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5mm/m。

产品出釜后,厂内养护龄期不得小于7天。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外观尺寸、抗压强度、原材料、生石灰消化速度等项目的设备。

(十)混凝土多孔砖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或6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DB45/T222—2006、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30%,多排孔,半盲孔,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无蒸汽养护工艺的企业,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有蒸汽养护工艺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密度、含水率、外观尺寸、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十一)混凝土实心砖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或6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

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无蒸汽养护工艺的企业,产品在厂区内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有蒸汽养护工艺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密度、吸水率、含水率、外观尺寸、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设备,

四、塑料管道、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备案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技术要求;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许可相关要求。

五、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备案条件

具备生产、设计、施工能力,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

附件3:

 

黄冈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

备案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产品名称:

 

黄冈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

申报表

 

年月日填

 

黄冈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制

黄冈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联系人

公司电话

企业经营范围

黄冈地区经销单位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程)

年生产能力

注册商标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报表一律用打印字体填写;

2、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3、逐项填写,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应填“无”;

4、申报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3)经销合同或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4)企业简介(须加盖企业公章);

5)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生产厂房面积资料(厂房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6)《生产许可证》或省部级推广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7)质保体系认证证书或质保体系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8)近期的法定检测部门的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检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9)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10)《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11)近期(三个月内)工地系统材料见证复检报告(含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若没有,则由受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出厂系统产品抽样检测。

注:

原件经审阅后退回。

附件4: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样本(正本)

黄冈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样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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