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文体新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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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文体新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苏仙区文体新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工作措施

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7﹞7号)文件要求,我局分类制定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娱乐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娱乐场所经营条件的情形,以及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监管。

(二)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实、

3、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以下内容的检查: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5、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6、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7、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8、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9、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件》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10、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1、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12、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三)违法行为的查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文艺表演团体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演出,并在经营使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及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监管。

(二)文艺表演团体表演行为专项检查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5、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文艺表演团体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三、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内地营业性演出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批准文件、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营情形。

(二)演出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1、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2、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3、营业性演出有下例情形的检查: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5、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的经营情形,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监管。

(二)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检查: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5、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6、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7、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8、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0、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3、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五、出版物零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出版物经营情形,以及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2、出版、进口含有下列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检查: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3、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4、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5、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6、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7、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8、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版物零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六、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印刷经营条件的情形,以及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监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办理手续监管。

(二)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1、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2、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3、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办理手续的;

4、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5、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6、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7、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8、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9、未依《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1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1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1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

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七、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一)主体资格的日常监管

检查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条件的情形,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监管。

(二)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1、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3、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4、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

5、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不能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确

6、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八、全面推进和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随机抽查引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验等监管执法环节,争取早日实现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全覆盖。

九、完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褒扬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切实加强经营主体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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