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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内所涉及的职业危害。

3.职责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本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1主要负责人

4.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4.1.2设置与本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1.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1.4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4.1.5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6督促、检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4.1.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4.1.9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2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

4.2.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4.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2.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2.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2.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3技术支持部门

4.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3.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3.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4.4.1在本公司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4.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4.4.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4.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4.4.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4.5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5.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5.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5.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5.4协助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研究处理。

4.5.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6车间主任

4.6.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6.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6.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6.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4.6.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7员工

4.7.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本公司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4、职责

4.1生产总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协调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工作程序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5.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

3.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3.1生产总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并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4.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4.1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检测前的准备

5.1生产总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6.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6.1生产总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车间内公布。

6.2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应及时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生产总部负责生产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6.3生产总部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本公司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职责

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行政总部配合生产总部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4、培训内容

4.1本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2具体包括:

4.2.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4.2.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2.3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2.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2.5典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2.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培训形式

5.1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公司生产总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人事行政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

5.2凡是进入本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生产总部配合行政总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5.3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3.4记录:

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定义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4.职责

4.1生产总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4.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5.内容

5.2应对本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3生产供应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4生产总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5.5各部门在生产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

立即检修。

5.6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5.7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8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9组织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10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日常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职工的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防护用品,根据本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

3.配置原则

3.1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进行防护用品的配置。

4.发放原则

4.1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

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节约使用。

4.2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酸手套、浸胶手套、帆布手套、安全鞋、安全帽、、防毒口罩和护目镜、皮围裙、耳塞、防酸碱雨靴等。

4.3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其护品质量与防护性能。

5、工作程序

5.2行政管理人员向企业提供职工工种变更名单,然后再根据变更及时、合理发放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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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

对需要回收的防护用品旧品,企业必须严格、妥善收存。

6、管理原则

6.1新进厂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

6.2职工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台帐也作相应调整,原工种防护用品原则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调换。

6.3必须建立防护器具和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4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

7、领用办法

7.1防护用品发出后,发放人员要做好记录。

7.2发放记录必须认真严格,妥善保管,记录内容要齐全,真实。

有工种、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

7.3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归个人支配,不属于个人的防护用品或可再利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由企业统一收集处理。

7、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

7.1任何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

7.2指定专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进行检查指导,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

7.3职工之间开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培训,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

7.4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

7.5为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更换附件,使职工在必要时随时更换。

8、防护用品的报废

8.1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

8.2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8.3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内。

3.申报

3.1新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说明“三同时”过程中的详细清单。

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3.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向区安监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每年在公司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

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3.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4.3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4.3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内

3.内容

3.1本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3.2公司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3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4本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5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3.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7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8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3.9公司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术。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范围内

3.内容

3.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2生产总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3行政总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4行政总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事部门和员工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3.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生产总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3.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

3.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

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3.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生产总部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特编制此制度。

2.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定义

3.1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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